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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性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重大生态环保及其他骨干项目。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

— 1 — 际,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项目和加快前期工作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划,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拟在近三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10月底制定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市领导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六条

重点项目调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在保持项目责任单位年度投资任务原则上不减少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重点项目实 — 2 — 施的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整报告,核实整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调整的内容包括:项目调出、调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计划形象进度以及业主、项目责任单位的调整等。申请调出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新项目替换,鼓励新增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调整、督查等。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重点项目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按规推进项目实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要素配置、管理等工作。

— 3 —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是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协调、服务、监管、督促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投资完成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汇总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并排位。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会商制度。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加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办,并拟定需会商的事项。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于会前将需会商的事项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每年在市重点项目中筛选部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和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实行“四个一”推进机制,即: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当年市重点项目计划名单筛选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 4 —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现场巡查观摩考评制度。每季度召开市本级重点项目现场流动会,每半年召开县区项目投资现场流动会,对行业和具体实施的重点项目现场调研述评,督促考评,学习借鉴。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制订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对推进滞后项目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目标考核分值。

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任务原则上以固定资产统计入库数据为准,上报完成投资额与固定资产统计入库数据不一致的,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

— 5 — 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务实推动重点项目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提供信用支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创新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

第十七条

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坚持 — 6 —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3‟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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