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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税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市国税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3

一、优惠税率 .............................................3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3

(二)一般纳税人,除了依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3 6%征收率的有 .........................................3 4%的征收率有 .........................................4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4

二、税额扣除 .............................................4

三、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5

(一)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 ..............................5

(二)软件生产企业 ....................................6

(三)饲料生产企业 ....................................6

(四)二手车交易行业 ..................................7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 ...............................7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 ...........................7

1 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 ...........7

(五)固定资产销售: ..................................8

一般纳税人 .........................................8 小规模纳税人 .......................................8

(六)纳税人销售旧货: ................................9

(七)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9

四、起征点 ...............................................9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0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2

(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2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4

二、免税收入 ............................................16

三、减计收入 ............................................16

四、安置特殊人员 ........................................17

(一)安置再就业人员 .................................17

(二)安置残疾人 .....................................17

五、加计扣除 ............................................18

(一)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18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18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

七、加速折旧 ............................................20

八、税额抵免 ............................................20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一般纳税人,除了依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6%征收率的有: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3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的征收率有: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额扣除

(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4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

5 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四)二手车交易行业: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

1、其他个人(即车主是个人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2、单位(即车主是单位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分以下几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麽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及其他不征消费税的二手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固定资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七)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起征点

个人幅度起征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为: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注:以上政策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已明确的相关政策。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10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13 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

14 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

15 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

16 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四、安置特殊人员

(一)安置再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国发[2009]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安置残疾人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

17 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五、加计扣除

(一)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八、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

20 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21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应有创新思维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方案

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

不断加大融资力度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

珠海市国税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珠海市国税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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