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出台实施办法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转载自:鉴证网
近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出台实施办法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
一是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适当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6.5%下调为5.8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95%。三是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四是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流动人员调配费。
《清远市出台实施办法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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