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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卷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执法案卷管理

加强案卷管理,首先要规范案卷的制作;而案卷制作的主要方面,就是各类行政文书的制作。

行政文书是案件内容的书面反映,是案卷的构成基础。如果行政文书不合法,那么这个案件办理的合法性也必然会受到质疑,例如行政处罚告知书未载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则可能导致办案程序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文书不规范,例如在打印完毕、已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手写改正错别字(数字),那么不仅会直接影响整个案件办理的严肃性、影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形象,还可能引起案件的合法性纠纷,例如上述有瑕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行政相对人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因此,制作行政文书时要严格遵守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

从案卷和案件的对应情况来看,案卷可以从大致的使用行政文书的具体种类的多少以及自身的繁简厚薄程度方面加以区分:一种是已经分局内部登记但不需立案也未实施任何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这类案卷往往都只有寥寥的几份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查明不需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整个案卷中不只没有案件办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就连封面和目录也都不需制作,是使用行政文书具体种类最少的案卷,自然也几乎是最简最薄的;另一种是立案案件的案卷,由于立案案件基本上都是采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的案件、案情相对较为复杂,这些直接导致这类案卷中的行政文书的具体种类及数量相对最多(只有现场处罚决定书这一种文书不会被用到),案卷大都既繁且厚;还有一种是给予现场处罚的案件的案卷,由于是采用了简易程序来办理案件,而且案件本身的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这类案卷使用的行政文书 的具体种类以及繁简厚薄程度介于以上两类案卷之间。这样对案卷进行区分,是为了更加突出案卷制作的重点,以便在办理不同类别案件的过程中,从宏观上明确把握住该案卷的类别特点后,再进一步从微观上规范案卷中各类具体的行政文书的采用组织以及书写细节,这样,就不会出现诸如现场处罚的案卷中会有没收涉案物品等等这样的记录。

具体的说来,在质量技术监督案卷中,需要制作的行政文书有:案件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办理审批表、案件讨论记录、案件审理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结案审批表、封面、卷内目录、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等等。虽然这些文书的种类庞杂,但是,它们经过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的反复修改、完善,都已经有相对的稳定的格式、内容,在制作的时候,基本上是以“填空”的方式就能完成。因此,制作文书的要义更多的是在于工作人员细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于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当然,就制作文书本身来说,还是有些地方必须注意和完善:

1、容易忽视的主体表述问题。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要求简单介绍行政相对人的身份,现在的文书模板中基本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这样的表述,在遇到是其他组织等非公民、非法人的主体要相应的改动。

2、长期遗留的证据表述问题。虽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已有案卷所列证据的介绍和简单的认定,但是还应当对案卷中所附的证据分别证明了什么情况予以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添加对证据认定情况的说明,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3、非常重要的一致性问题。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封面这些文书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依据应当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不仅表现在内容上还包括表述上。没收物品清单或者是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也需与涉案物品清单的记录相对 应。特别要注意涉案物品名称前后的一致性,如果出现有学名与俗称之分、现场判断的与通过鉴定的名称不符等的情况,一定要在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详细说明,最终以符合客观事实的学名为准。

4、不得不提的印刷文书的问题。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普及,在

办案过程中,大多数文书都已经是电脑打印了,但是仍有一部分文书由于需要提前为空白文书盖章而是统一批量印刷的文书。这些文书会出现因为格式设计上的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和行政文书的严肃性。例如:登记保存决定书中要求填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的地方必须要写明依据的法律条款,但是只预留了填写依据的法律名称、没有地方写几条几款;登记保存决定书中要求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这个期限大多是法定的三个月,但是该空格要求填写多少日;行政处罚告 知书预留的记载认定的违法事实的空格非常少,几乎所有的违法事实的表述都会写在空格之外;行政处罚告知书只预留了两条行政处罚的内容,可是半数以上立案案件的行政处罚都是三条,第三条就没地方写了;部分现场处罚决定书中有一段文字是这样表述的“给予下我处 罚”,应该是“给予下列处罚”,存在错别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并没有责令更正的行政处罚,只有责令改正,所以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可以直接改成责令改正通知书。

制作行政文书完毕后,最后再将这些文书及其他材料有序组织、装订成册,案卷就完成了。对案卷材料排序的问题上,一般不容易出现失误,因为除了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是现场处罚决定书)提前到第一页以外,其余材料都是按时间顺序排列,实践中很容易操作。唯一要注意的,就是在案卷装订过程中,因为档案管理的要求,要除去案卷中所有的金属物品,例如回形针、订书钉等,然后对案卷进行线装,封皮、封底则要采用坚固耐磨的牛皮纸。虽然说,还有要求要尽量避免在案卷中使用胶水、浆糊一类的粘合剂,但对于需要将证据粘贴到证据卷页上的实际情况来说,要满足这一要求实在有些为难。

这些案卷制作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看似细节琐碎、无伤大雅,但是对于具有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执政执法权的各单位和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正如前所述,案卷是检验案 件办理情况的客观反映,是检验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表彰或者追究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更与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形象生息相关,所以案卷上再小的错误也要尽力避免。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这是每一位制作案卷的工作人员都应当警醒自己的。

但是,案卷管理远不止案卷制作这一个方面。对案卷流通过程的管理,是案卷管理的另一大重点。只有把握住对案卷流程的管理,才能做好对个案执法情况的把关与监督,才能提高案卷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案卷的流程并不复杂,就是从案卷登记到案卷归档的过程,与案件办理的流程互相呼应。以流程最为复杂、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案案件为例来看,一般是:经过单位登记的案件首先交由特定的科室承办,承办科室负责人再指定科内专门的执法人员负责,接着经由承办科室上一级领导立案审批后,交由承办科室合力进行查处,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将查明的事实以及拟定的行政处罚意见呈报单位相关各级领导逐级审批,由专门的案审委员会决定最终的处理意见后再返回到承办科室执行处罚决定,最后由承办科室将执行完毕的案卷整理成册报单位各级领导逐级审批后结案,并由单位统一归档。

然而这并不复杂的案卷流程中,却比单纯的案卷制作更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在已归档的案卷中会发现应该报领导逐级审批的文书上缺少部分领导的签字等极个别的情况。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不复杂,究其根本,是案卷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所致。

结合我分局的实际情况,从登记环节开始说起,就案件登记本身而言,目前我分局的管理模式非常有效,所有的案件登记都是电脑备案,随时可供核实。但是,当登记案件流入办案科室开始,极少量的案件会不能及时签发到办案人员手中,案卷登记表副本也就不能及时回馈到登记部门,时效性就会出现问题。其实,处理这个问题,只要详尽的规定具体期限,采用“三次到期提醒、四次逾期上报”之类的方式即可解决。把握了这一点,不仅能保证案件及时承办到特定科室、具体承办到专门的执法人员,登记部门的登记工作也能全部圆满结束。这样,案卷的责任主体就转移到了承办科室。

承办科室对检查后认为确需立案的案件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后,就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在这期间由于案件查处的责任主体明确,由承办科室的专门人员负责,案卷一般不会出现流通上的问题。

然后,经过承办科室对案件情况的查处核实,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就要进入下一个环节――审批了。实践中,审批是案卷流程中最为混乱的环节。承办科室把案卷交给案件审理部门开始审批。客观的说,这个过程是非常规范的,在案卷转接程序中会经过签字确认。但是,随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会将其初审通过的案卷再交回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转交上一级领导审批。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转接手续。接着,上一级领导审批后,不管是要求修改或是决定审批通过的,都会直接交给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经过修改后重新送案审部门开始新一轮审批或者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或者送本单位负责人阅签。需要上一级机关审理批准的,案卷再由承办科室直接送至本单位的案件审理部门,然后由案件审理部门送上一级机关的审理部门处理。这个过程中,由于案卷不在任何一个部门的掌控之中,不仅时间上容易出现拖延,案卷出现问题需要修改但是不同部门之间意见有所分歧又各自都确有理论依据的,还会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更不提影响执法水平、追究行政责任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市局机关的案卷审理办法:案卷到了上一级机关(市局机关)审批后,无论是要回承办科室修改还是审批通过交回承办科室,都会向原单位案件审理部门、承办科室逐级办理,并经过转接的签字手续,而且在这一阶段审理过程中,不管是由行政长官直接签字批准的案件还是需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批准的案件,都由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案卷,非常规范。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分局在进行内部管理时,交由案件审理部门开始初审的案件,由负责安排组织案件审理会议、具有案件审理职责的案件审理部门,对经其初审通过的案卷负责最为合适。在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批或者案件审理会议审批时出现争议时,案件审理部门可以及时直接提出或者汇报其审批意见,有利于统一各审批方的意见、形成最终的审批决定。另外,作为直接负责案件办理的承办科室要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审理会议上和案件需要修改的时候向案审委员会或者提出修改要求的各级领导介绍详细案情,避免出现在文书制作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使办案脱离实际情况、沦为纸上谈兵。

在案卷随着案件审理决定回到承办科室进入执行的环节后,

案卷的责任主体再次转移到承办科室,这时案卷的流程就不会再出现什么问题,包括最后的结案归档环节也一样。只是注意在案卷归档时,承办科室最好能指定专人办理向归档部门办理案卷的签字转接手续。当案卷进入档案室,整个案卷流程就告一段落了。

只有这样明确了案卷的责任主体,案卷制作的质量、案件办理的质量才会得到保证,才可能有后来执法水平的提高。但是,案卷从登记到形成的这一流通过程并不是案卷流通的全部。要提高执法水平,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案卷评价体系,来总结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

因此,可以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案卷评查活动,在存档部门制定出科学的提档制度的前提下,将案卷有计划、有秩序的以完备的手续提档查阅,或以案件主题分类讨论如果办理某一特定类型案件的办理方法、或以案卷制作主题讨论如何完善案卷制作等等活动。

只有在充满严肃、民主的氛围里,以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开展实事求是的大讨论,集思广益,才能钻研出更加科学、高效的执法工作的方法。也只有通过这样的活动,将案卷如活水般引为活用,来指导办案实践,才能发挥出案卷的最大效用。而且将这种活动形成制度延续下来,才能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中,不断提高我们每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不断提升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整体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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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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