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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根据国家对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拟申请或已经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企业必须配备的专项试验室。

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试验室属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企业内部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监控和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得承担交货质量的取样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试验室应在人员、设备、场地、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合格,取得《试验室合格证书》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登记后,方可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

第五条 试验室应配备建筑材料及相关专业、有工程质量检测或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试验室主任及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2、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试验室主任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并不少于4人,并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其中从事建材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第六条 试验场所(不包含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配备检验室、样品存放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等场所,布局合理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符。

1、样品存放室、水泥检验室温度、湿度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2、混凝土成型室温度、湿度应满足标准要求,其面积能保证正常开展成型工作。

3、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度、湿度控制应满足标准要求,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且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试件的放置及养护方式应满足标准要求。

4、其他检验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标准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5、应根据需要配置防火、漏电保护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试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正确配备仪器设备。

1、检测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数量应与试验工作数量相适应。

2、仪器设备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验证书。

3、必须采用检测管理软件管理试验室的试验工作,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力学性能检测设备必须与市质安总站联网并可实时上传检测的力学曲线。

第八条 试验室必须具备下列项目的检测能力并配备有效的标准和规范文本。

1、砂: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人工砂和混和砂的压碎值指标,石粉含量检测能力。

2、石: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针片状含量、压碎值指标。

3、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

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及调整、稠度、表观密度、抗压强度。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水渗透性能。

5、外加剂:密度、细度、含固量、含水率、PH值,减水率。

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还应具备:凝结时间差,泌水率,含气量,抗压强度比。

6、矿物掺合料: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烧失量、含水量、活性指数。

7、钢材及焊接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焊点抗剪力。

8、其他试验项目根据试验室自身条件确定,有能力的试验室应开展掺合料放射性的检测。企业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监控的其他项目,可委托本市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针对试验室的内部管理制度,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应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运行,形成记录。

(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三)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

(五)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六)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环境管理制度;

(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

(九)计算机及联网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试验室质量控制相配套的以下各类管理台帐,充分利用检测数据对企业生产质量水平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企业的生产质量水平。

(一)原材料进场及取样复验台帐;

(二)混凝土出厂坍落度试验台帐;

(三)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台帐(含水率、配合比调整);

(四)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五)混凝土试块性能试验台帐;

(六)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七)设备台帐;

(八)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台帐。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规范其日常试验工作,取样数量、样品标识、样品留置、均应按现行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

(一)每批原材料进场均应取样试验,取样数量及保存方法符合相应规定要求,取出的样品应及时编号保证样品不混淆。

1、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厂以5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2、集料: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批。每批取样试验一次,但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3、粉煤灰、矿粉:相同等级、相同种类以20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4、外加剂:掺量大于等于1%同品种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同品种外加剂以50t为一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每批取样试验一次。

(二)商品混凝土取样和留置的试块数量应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 m3。

1、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每个工程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1次。当连续供应同工程同配合比超过1000 m3时,可适当减少取样数量,但不得少于每200m3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且需同时进行坍落度试验。

2、抗渗试块:每个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数量。

(三)预制构件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留置不少于3组试件;

2、当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留置不少于3组试件。

3、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验早期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四)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钢材应不少于15天。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2、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填写内容齐全。

3、试验后的混凝土试块留置不少于3天。

(五)试块成型后应在试块上按相关要求标识及养护。

(六)采用检测管理系统软件监控试验工作,当天取样的集料、掺合料、外加剂、成型的混凝土试块,当天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试验原始记录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数据应真实、清晰完整,能再现试验全过程。试验原始记录应当时填写,检测数据不得追记和涂改,并有试验人员本人签字,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应及时打印并保存电子数据备查。

第十三条 试验报告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采用统一报告格式打印或书写,数据清晰,结论明确。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完成人本人签字,试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企业试验室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预拌商品混凝土或预制构配件试验室合格证书。

企业资料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三)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主要实验室主要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四)试验室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用的有效标准规范清单。

第十五条 试验室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提出试验室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对试验室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试验室在其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场所、试验人员变化的,企业应在变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变动后,企业应在变动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合格证书的处理。试验室合格证书被收回期间,试验室不得开展用于证明本企业产品质量的试验活动。

1、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试验室合格证书的。

2、试验室人员变化后人员达不到本规定要求,企业没有按本规定申报的。

3、检测工作量超过设备或人员能力的。

4、试验室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5、试验室承担交货质量试块的取样和制作的。

6、试验室原材料取样检验数量不足,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不足,试块上标识不符合要求,实际试块数量和台帐不符合的。

7、试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8、未按本规定联网、实时上传检测信息、力学曲线的。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收回上岗证的处理。被收回上岗证书人员,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上岗证考试,不得在企业检测试验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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