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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标〔〕29号(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工商标〔2010〕29号

2010年04月30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

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2007年11月30日前)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受让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后,由各市工商局于5月20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局。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报名申请。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浙江商标网(www.daodoc.com)下载申请表,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3)。于6月20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5条)。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下列材料于8月30日前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推荐报告”;(2)《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附件四);(3)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情况及××企业简介》。

(五)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2月份前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组织评审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附件:1.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报名表

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4.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新申报、延续确认) 汇总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省著名商标

认定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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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号广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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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03]29号

大政发〔〕29号

浙工商标〔〕29号(版)
《浙工商标〔〕29号(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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