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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2003]2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03]29号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2002年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文件的各项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少数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现象仍有发生。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对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生活最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之中,摸清情况,真正把解困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在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军转干部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组织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

各地区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届时,中央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 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

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 含县 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助资金、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时,根据各地的工作实绩和支出情况,参照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数额;年度终结后,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问题的地区,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8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狠抓落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要切实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的党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上级党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积极组织这些同志参加岗位培训,帮助他们再就业,并鼓励他们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再就业。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在他们中间培养选拔表现突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企业党员军转干部如果对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精神,引导企业军转干部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国家的各项改革政策,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中办发24号文件

金长中办发34号

3月29号广播稿

国办发1995 29号

大政发〔〕29号

国土资源厅29号

中办发27号文件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中办发

枣教办发〔〕29号

发改委令第29号

中办发[2003]29号
《中办发[2003]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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