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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报告 ——2005年9月13日在浦东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柏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市院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职能,着眼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着力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着手于建立健全“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推进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按照区委提出的努力把学习、生活在新区的未成年人培育成为既有世界眼光和爱国情感,又有远大志向和文明素质的浦东小公民的要求,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把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相结合,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与检察机关教育职能相结合,把开展教育引导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相结合,并从机构、机制上予以保障。在机构方面,建院之初就在院起诉处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配备4名专职干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199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发展到如今有一支12名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职队伍,专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犯罪预防工作,初步形成“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格局。在机制方面,对内主动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了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保护组织联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增强了在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合力,有效提高了预防犯罪工作实效。

二、探索特殊审理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尝试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特殊审理的方法,在诉讼各个阶段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审理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一是办案人性化。院内设置了专门的谈话室,注重人性化的装修、摆设,缓解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时紧张心理,进一步加深与检察官的思想交流。同时修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情会见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会见的对象,用人性关怀进行亲情感化教育,以唤醒良知。二是诉讼过程透明化。借鉴国外少

1 年司法制度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经验,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视情邀请律师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社工及青保干部共同参与,使律师和社工深入、直观了解其犯罪动机及心理状态,以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法律监督重点化。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指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既体现打击的力度,又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学校存在学生犯罪后,规劝学生自动退学、变相开除学籍的情况,我院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依法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的权利。四是处置措施轻缓化。加强与司法各部门的沟通,分别与公安、法院起草了《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意见》、《未成年人常发性刑事案件证据规格》,统一了执法尺度,降低了拘捕率。目前,我院受理本地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直诉率为70%。立足保护和挽救,运用《训诫书》、《具结悔过书》和《道歉书》对相对不捕(诉)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可能判处短期监禁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帮教条件的被告人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增强量刑裁判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尽量避免其被监禁的后果,充分发挥非监禁刑在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

三、利用和整合各方资源,着力推进特殊检察工作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较成年人相对弱的情况,我院在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和整合各方资源,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检察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一是法律援助工作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延伸。与司法局签订《关于在检察阶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议》,率先深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做到法律援助诉讼阶段的全程化、法律援助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双向化和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帮教的延伸化,充分保障涉案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二是心理测试工作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未成年被害人及“高危”未成年人延伸。建立心理测试援助制度,同看守所签订关于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的协议,无偿地开展心理测试,同时将测试范围扩大到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高危”未成年人和心理状况不太稳定的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心理测试,为全面、深入分析犯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及教育、挽救提供参考依据,为法院审查案件奠定基础,为今后对其进行社会矫治打好基础。三是非监禁化处置措施由本地未成年人向外地籍未成年人延伸。依法对本市罪错未成年人执行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同时,兼顾外地来沪的未成年人,通过积极为外地未成年人创造监护条件,主动与其原籍检察机关联手开展异地帮教等,体现司法保护的平等性。2003年以来,先后对10名外地籍罪错未成年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四、探索社区矫正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机结合,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

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出台和运行,是结合上海特大型城市实际,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新路。我院坚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服务不包办”的原则,紧紧围绕检察职能,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以积极探索构建参与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为切入点,以团区委为主要协作伙伴,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社区青少年事务工作合作机制为工作主线,首

2 开社工组织真正介入司法领域的先河,实现矫正模式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结合。一是案前构筑资源平台,完善基础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社工及时掌握本辖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将典型案例予以汇编提供社工学习、组织社工旁听未成年人案件庭审等对社工开展业务培训。2003年,我院与国内首家专业社工机构上海市乐群社工服务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利用检察工作资源为其提供指导和帮助。二是案中吸纳社工参与,合力教育矫正。制定《诉前考察制度操作暂行规定》,对社工参与社会调查、诉前考察、讯问或询问等均作了规定,既形成了矫正的合力,又使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工作更加专业化和社会化。三是案后巩固成果,全面帮教。构建共同帮教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处置措施后,新区青少年事务署根据我院发出的《社工矫正通知书》安排社工开展帮教矫正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帮教对象跟踪回访一年,并建立回访档案,定期与本人、家长、学校、社区联系,及时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鼓励他们珍惜机会,积极向上,以巩固非监禁化的效果,防止其再度犯罪。今年5月,我院对2004年以来经诉前考察后作相对不诉的6名未成年人进行了集中回访,回访发现3人在学校继续学习、3人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学习、工作都已走上了正轨。其中因涉嫌抢劫罪被不起诉人周某,已在一中型企业工作,且还向所在单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我院探索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的做法,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肯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四是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依靠社会、家庭、学校的力量,将帮教工作全面纳入社会矫正体系,帮教工作做到与失足未成年人的家长见面,与所在学校、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相关人员见面,与其所在的当地派出所见面,使帮教措施落到实处,促使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能尽快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

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多层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新区的社会闲散青年和在校生多,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年和在校生犯罪始终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我院发挥“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的作用,将预防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与学校、社区开展多层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是检校配合,积极探索校园法制教育“五个一”工作模式,检学共建促进犯罪预防。建立一批法制教育基地,在德州中学、高桥职校、群星职校等学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深入探索早期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善于做青少年思想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学校的校外辅导员和法制辅导员,定期深入对口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召开一次座谈会,选择在校生犯罪的典型案件,邀请相关学校和社会代表召开个案犯罪预防座谈会,进行针对性预防;提出一份检察建议,针对部分学校在法制教育、校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习的良好环境;开展一次重点法制宣传,编写《青少年警示案例选编》、《禁毒案例》、《同龄人对你说》等法制宣传资料发放到学校,2003年以来,深入学校开展以案论法的法制宣传55次,受教育人达2万余人次。检校法制教育“五个一”的工作模式,增强了学生的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推进了学校的法制建设。二是深入社区,努力拓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深入南码头、金杨、周家渡、三林等十多个街镇的社区居委会,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辐射到社区。与本市首家创建“阳光驿站”的梅园街道联系,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纳入到街道“阳光驿站”系列讲座中。在暑假开展“青少年暑期专项维权行动”,结合典型案件,组织社区内平时

3 有不良倾向的高危未成年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庭审、到看守所与在押未成年人进行“同龄人对你说”座谈会等,做实做深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是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充分运用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社会热点问题,以案论法,通过媒体报道、法律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扩大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如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所暴露出的学校、家庭的教育问题以及一些社会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与上海电视台共同拍摄了《案件聚焦》专题节目,以案说法并邀请专家点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检察机关依照职责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全社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我院通过这项工作发现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主要是:

1、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形势严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占新区总刑事犯罪的十分之一左右,今年1至8月同比上升了33.8%。

2、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仍成为诱发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地。利用歌舞厅人员流动较大灯光昏暗进行贩毒活动,沉迷于网吧网络游戏、玩赌博机而缺钱引发财产型犯罪等经常发生。

3、我院干部的思想认识、专业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我院在工作中注意到,公安机关未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造成我院办案力量的不足,影响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公安部1995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目前新区现状是,我院和法院由分别专门部门、专职人员办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公安机关既没有专门机构,也不是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案件,更没有从源头上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分案起诉,造成我院2003年以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批准逮捕、起诉成年人案件分别占提请逮捕案件总数的43.4%和移送起诉案件总数的41.1%。忙于审结案件,办理成年人的案件牵制和分散了我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了“挽救、教育、感化”功能的发挥;且混合式庭审,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会使成年人的狡辩行为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更会因量刑考虑与未成年人平衡而造成对成年人打击不力。目前多数区、县公安机关也已实行分案起诉,希望新区公安机关能贯彻上级的精神,设立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案件,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分案起诉,以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新区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民心工程、希望工程、基础工程、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对此我院要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件的精神,在区委、市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扎实的作风和不断开拓的意识,克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加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力度,继续为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环境、实现区委提出的新区未成年人成为浦东小公民的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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