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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产核资工作培训资料

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清产核资具体方案(共56页) 3-59

二、报告参考格式(共16页) 60-75

1、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共12页)

(含报告封面、目录、正文、损失说明)

2、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共4页)

(含标准无保留及保留意见报告版本)

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共21页) 76-96

四、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共26页) 97-122

五、清产核资内控问卷(共24页) 123-146

1、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2、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3、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4、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5、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6、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7、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8、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六、损失申报说明 147

七、清产核资文件(共24页) 148-172

1、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八、中远集团关于航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173-177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4-5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 5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 5-6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6 第六章:清产核资法规依据 6-7料范围 7-8 第八章: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 8-11 第九章: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11-12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步骤 12 第十一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12-14 第十二章:审计工作程序 14-16 第十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及要求 16-52 第十四章: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52-54 第十五章:清产核资表格及报告 54-56 第十六章:项目组织工作 56-57 第十七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57-58协调与配合 58 第十九章:附则 5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第十八节:中介机构的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远集团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应进行清产核资,经申请立项已获批准。

第二条 为保证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中远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参与单位使用。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和财政部颁布的《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结合中远集团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包括集团所属国内、外全部子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含已执行、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第五条 此次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范围比集团合并报表编制范围要广,即: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子企业均包括在清产核资范围内:

1)独立法人;2)独立核算;3)能编制完整的报表,只要未撤消,未清算,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在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3、新筹建企业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纳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4、上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以帐面数过入清产核资报表范围。

5、事业单位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表再进行清产核资。

6、境外企业及对境内投资的企业,主要清损失,是原制度损失,不涉及转变会计制度问题,按当地的会计制度执行,一般不涉及预计损失。

7、基建单位也应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应首先将报表转为企业会计报表再进行清

产核资,其损失企业可以申报。

8、未申报已执行的企业及金融企业均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方法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中远集团总公司。

由于中远集团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首先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的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预计企业的减值损失,称“预计损失”,统称“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及挂帐等。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八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

第六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第九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

5、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7、《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02]310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

1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2]41

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七章、清产核资的资料范围

第十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清产核资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企业成立批复;

2、清产核资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合同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企业清产核资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并分类装订成册的各项资产损失证据和资料;

4、各项预计损失依据和资料;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企业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资料;

9、公司董事会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

10、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企业的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12、清查时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3、企业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4、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提出的总体资料范围为14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资产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

第八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而清产核资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收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应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的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可通过内部证据认定的损失金额大小企业应有一个划分标准,小的损失由企业内部鉴定,大的损失要经中介鉴定,不同企业大小的划分会不同。损失责任应明确,如未认定责任是不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责任必须要分清。

第十五条 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十六条 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1) 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 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 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01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8、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九章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包括:

1、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

务核销。

2、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3、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4、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地度降低损失。

6、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7、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时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章、清产核资的步骤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的步骤

清产核资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一章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清产核资讲稿

清产核资处理意见

清产核资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清产核资报告

清产核资学习心得

清产核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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