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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报检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于每12个月进行安全检验。 2.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工程部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4.对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如需要复检的,在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前来复检。对于无需复检的一般整改项目,要督促、落实维保单位整改到位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护使用。 5.收到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到设备的显著位置。

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须经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必要时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8.使用情况需要变更的(如报停、报废、拆除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安全检验机构。

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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