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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a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营销案例

案例一

2009年中期,李老汉有意入市,于是前往某证券公司 营业部咨询开户事宜。该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张某接待了李老汉。李老汉对股市了解不深,错误的认为投资股市一定可以赚钱。张某为抓住客户,没有对李老汉进行投资者教育,纠正李老汉 的错误观点,并且代表李老汉填写了《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情况表》,帮李老汉办理了开户手续。

李老汉反映自己对股票操作不是很了解,张某又将营业部经纪人王某介绍给李老汉 ,让王某代理李老汉从事投资操作。李老汉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相信了王某,全权委托王某进行证券操作,结果损失惨重。

案例评析:

❶ 李某把开户资料拿到王女士办公室给其填写帮其开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自然人开户应该前往开户代办点进行现场开户。

❷ 李某在王女士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的情况下就帮其开户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自然人开户应该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第3.9条开户代理机构应该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❸ 李某允许王女士在只提供其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的情况下代理他们开户,违反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3.7条规定的“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案例

四、深圳某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案例

2008年11月18日,数十名客户聚集深圳某证券营业部,声称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他们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损失惨重,要求证券营业部予以赔偿。其间部分客户采取了踹门、驱赶客户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据初步调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汤某与多名客户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汤某负责全权委托操作客户名下的股票,并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和分享20%的投资收益,涉及资金1000多万元,累计亏损600多万元。由于投资损失较大,汤某于2008年春节后离开营业部,去向不明。汤某无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03年

3 11月被聘为营业部业务经理,2007年5月与公司签定居间合同,作为外部营销人员从事客户开发工作。

案例

五、广东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例

广东证监局对辖区一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案当事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徐某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原中富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营业部等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期间,两次与营业部客户蔡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徐某在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蔡某每月按5%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低于固定收益或亏损的,由徐某向蔡某补足本金和固定收益。此后,徐某通过办公室热自助电脑进行热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等方式,操作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其资金下单进行证券交易。徐某在接受蔡某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未有违法所得。

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六、常州某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违规案例

自2006年起,常州某证券营业部驻泰州某银行网点营销人员王某开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操作,并口头承诺高额投资回报。2007年下半年以后,王某操作的证券账户出现较大亏损,高额回报承诺无法兑现。王某只得铤而走险,利用其在银行网点驻点的便利,向客户高息借入资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和向客户支付承诺的投资回报,涉及金额3000多万元。王某无证券从业资格,2005年9月开始在营业部从事客户服务工作,后与营业部签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目前已被公安部门控制。

案例

七、济南某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擅自代客操作案例

2008年10月14日,济南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孟某投诉其证券账户被他人盗用操作。经

4 调查,犯罪嫌疑人为该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宋某(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案发时执业资格正在申请)。孟某是宋某开发的客户,此前孟某曾将交易密码透露给宋某。为获取高额的佣金提成,宋某于2008年10月6日至10日期间,未经孟某允许,私自在网吧通过网上交易代其频繁操作,给孟某造成一定损失。

案例

八、员工代客理财赔掉身家性命,客户疏忽自担千万损失

投资顾问丁某私自操作客户的股票账户,导致两位客户损失1700多万。丁某因无法偿还这笔“债务”,选择了自杀,殁年32岁。受害股民王某和李某因此起诉某证券公司北京德胜门东滨河路证券营业部,索赔全部资金损失。近日,市一中院以两位股民透露密码并违规委托投资顾问操作股票,终审判决他们自行承担损失。

2006年9月,王某在某证券公司北京德胜门东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开通账户。因为存入大量金额,王某成为该营业部的大客户。丁某是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营业部安排她专门为王某提供股票交易服务。每帮王某完成一笔交易,证券营业部可以获得交易额的千分之三作为交易手续费,而丁某提取其中的8%作为奖金。

在沟通的过程中,丁某曾多次提醒王某在使用电脑进行交易时要谨防泄露信息。2007年,基于对丁某的信任,王某授权丁某设立了一个连自己都不知道的交易密码。此后,王某想进行股票交易时,就让丁某代为操作。

2008年6月,王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向丁某索要自己的账户密码,并第一次看到自己账户内股票交易的真实情况。当时,王某自己估算,损失在千万左右。丁某当时承认,从2007年就开始擅自对王某的账户进行交易,并承诺一定会想办法赔偿这些损失。然而,丁某却在2008年8月1日自杀身亡。

与损失698万多元的王某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另外一名李姓股民,李某的损失超过了1000万元。

5 王某认为,自己的这些损失,都是由于证券营业部对职员疏于监管造成的。

证券营业部表示,公司明令禁止职员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丁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此外,证券营业部还指出王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密码,将交易密码透漏给丁某,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存在三个疏忽:委托投资顾问丁某代其设置密码,又委托其全权代理股票交易,而且也没有及时查询交易明细。法官说,虽然法律没有禁止王某透漏密码,也未要求王某及时查询交易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不需要对自己的疏忽负责。法官指出,王某的疏忽,对于他自身而言,属于高风险行为,同时也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证券营业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王某自行承担。

此外,法官还指出,王某委托丁某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在证券营业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王、丁之间的私下交易。而且投资顾问接受客户委托全权代理交易,又是证券公司规定中明文禁止的。因此,法院认定,丁某使用王某的账户密码、全权代他进行股票交易,不是受证券公司的指令,而是受王某的私下委托,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与王某有着相同遭遇的股民李某,也得到同样的判决。

案例

九、太原某证券营业部开展未经许可业务和进行不正当竞争案例

某证券公司太原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为招揽客户,在制作的宣传材料中向投资者宣传股权投资、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融资等公司尚不具备条件或不允许开展的业务,并对投资者收益情况做出确定性判断。此外,该营业部为规避协会佣金报备标准,以数名客户之间存在“关联”为理由,对其中每一位客户执行以上述客户总资产为划分标准的佣金费率。

山西证监局就上述问题对该营业部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要求营业部做出整改,规范营销,在整改完成之前应当暂停从其他营业部转户。该营业部现已将所有不符合协会佣金报备标准的客户佣金费率提升至规定标准,并为无法达成提升佣金费率协议的客户办理转销户手续。

6 某证券公司太原体育路营业部以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以低佣金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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