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