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所得税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9:0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所得税题库

所得税题库

一、单选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 B )

A、国有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B、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C、集体企业和合伙企业 D、居民企业和外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B )

A、中外合资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股份有限公司 D、外商投资企业

3、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B ) A、20% B、25% C、33% D、15%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D ) A、公益性捐赠支出 B、软件生产企业德尔职工培训费用

C、职工福利费 D、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5、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的有( B ) A、提供劳务,按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动产转让,按购买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6、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确定收入额的标准是( C ) A、折现价值 B、历史成本 C、公允价值 D、拍卖价值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A、土地增值税 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8、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B )。

A、10年 B、20年

C、15年 D、5年

9、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A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15% B、20% C、40% D、60%

10、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D)计入收入总额。

A、60% B、70% C、80% D、90%

11、我国对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D)。A、习惯性住所标准 B、时间标准 C、永久性住所标准 D、习惯性住所和时间标准

12、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C )。 A、扣缴义务人确定 B、纳税人自行确定 C、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D、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13、下列项目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D )。 A、分得的股息所得 B、存款利息所得 C、有奖销售中奖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13、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D )日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A、183 B、200 C、360 D、365

14、经有关部门批准,王医生开办了一家私人诊所,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应按(C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其他所得

1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不属于稿酬所得征税范围的是(B )。

A、文学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B、文学作品手稿原件公开拍卖所得 C、摄影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D、书画作品发表取得的所得

二、多选题

1、2011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收入70万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5年,此专利原值100万元,转让时账面净值60万元,2010年末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转让发生相关税费4万元。此项专利权有效期限是20年,尚有8年有效保护期,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BCD)。

A、乙公司此项专利的计税基础是54万元

B、乙公司此项专利摊销年限为5年 D、甲公司转让专利取得净收益为16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属于“其他收入”的有(CA)。A、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B、接受捐赠收入 C、违约金收入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3、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表述,正确的有(ABD)。A、售后回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作销售和购进核算 C、甲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允许在2011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B、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受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C、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下列各项目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有(ABD)。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财政拨款 D、国债利息收入

5、下列工资、薪金所得中,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计征方法的有(A B C)。 A、采掘业 B、远洋运输业 C、远洋捕捞业 D、航空业

6、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AD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7、下列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有(A C )。 A、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B、集体所有制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分配获得的股息

C、内部退养个人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D、个体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8、下列稿酬所得中,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的有(A C D)。 A、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分次取得的稿酬 B、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稿酬

C、同一作品出版社分三次支付的稿酬 D、同一作品出版后加印而追加的稿酬

9、关于个人取得稿酬纳税时“次”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D)。 A、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同另一次稿酬所得征税

B、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取得的所得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C、同一作品出版后,添加印数追加的稿酬应视同另一次所得征税 D、同一作品分次付稿酬应当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E、同一作品在两处同时出版、发表取得的稿酬应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

10、个人取得下列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B D E )。 A、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B、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收入 C、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D、拍卖文学作品手稿取得的收入 E、取得侵犯专利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11、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D) A、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B、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C、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D、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有(A C D )。

A.专业安装费 B.艺术表演活动收费 C.广告的制作费 D.软件费 E.特许权费

13.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E )。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C.不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D.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E.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所得税 14.下列情形中可能产生股东或投资方股息性所得的有(ABDE )。 A.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

B.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C.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用股权溢价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决定 D.被投资企业清算,且有剩余资产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

E.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

15.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CE )。 A.未逾期贷款,应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B.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必须于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C.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税法上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无论会计上是否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均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判断题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3、居民纳税人应就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有13个。(×)

5、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6、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7、钱先生有两处住房,2012年他将其中一处居住15年的房屋卖掉,取得收入20万元。这笔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分别在各处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

9、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6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

11、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2、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加征十成。(√)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

14、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一人有限公司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5、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16、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7、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这一标准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18、非居民企业偶尔委托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则该个人不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成为居民纳税企业。(×)

21、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2、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

23、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优惠税率的规定。(×)

2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5、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6、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27、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8、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0、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计算题

(一)市保险公司营销员钱某(非雇员),2012年1月份取得保费的佣金收入为25000元,请计算钱某上述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提示: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及附加

25000×5%+250000×5%×(7%+3%+2%)=14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1、展业成本:20000×40%=8000元

2、营业税金及附加:1400元

3、计算纳税收入所得:25000-8000-1400=156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为:15600×(1-20%)=12480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12480×20%=2496元。

税收总计:1400+2496=3896(元)

(二)某企业2010年成立,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0万元,2011年度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20万元,其他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700万元(其中研发费1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请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280万元

2、资源综合利用调减100万元

3、招待费调增15万元

4、研发费调减55万元

6、弥补亏损30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即280-100+15-55-30)

8、实际应纳税所得税27.5万元。

(三)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320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2012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6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共可扣除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答案:488万元

(四)某企业2013年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且在该国实纳税款2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30万元

(五)甲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自产的服装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50万元,该服装成本100万元,市场价值120万元。请计算该项业务增加甲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29.6万元。即视同销售所得=120-100=2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150-(120+120×17%)=9.6(万元)

(六)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3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请计算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10400元。即,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000]×30%-2000+20000×20%=10400(元)

(七)中国公民李某出版散文集取得稿酬收入40000元,将其中6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当地教育事业。请计算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3640元,即,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6000]×20%×(1-30%)=3640(元)

(八)A公司2013年8月终止经营,相关资料如下: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为1078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20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为5200万元,共偿还负债5000万元,清算过程中支付相关税费120万元,支付清算费用合计200万元。请计算其清算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15万元。即,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10780(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0200(资产计税基础)+(5200-5000)(负债清偿收益)-200(清算费用)-120(相关税费)=46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60×25%=115(万元)

(九)某居民企业2012年开始筹建,筹建期间发生了销售费用12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10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其他成本费用20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底完成筹建,2013年开始经营,已知该企业发生的筹建费可按3年摊销扣除。请计算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筹建费。

答案:112.67万元。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2年发生的筹建费=120+(20-5)+5×60%+200=338(万元),2013年税前应扣除得筹建费=338 ÷3=112.67(万元)

五、综合题

(一)某商业企业销售一件西服同时赠送领带一条,西服单独售价为2000元,领带单独售价为200元,假定均为不含税价格,西服成本为1600元,领带成本为15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西服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B)元。

A、1600 B、2000 C、1818.50 D、1818.18

2、该领带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 B)元。

A、150 B、200 C、181.50 D、181.82 E、0

3、该西服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为(D)元。

A、1600 B、2000 C、1818.50 D、1818.18

2、该领带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为(D)元。A、150 B、200 C、181.50 D、181.82

(二)甲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租金为24万元,乙公司要在2011年3月31日一次性支付24万元租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确认的租金收入为( D)万元。 A、24 B、18 C、23.30 D、24或18

2、乙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的租赁费为(B)万元。A、24 B、18 C、23.30 D、24或18

(三)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6万元,接受捐赠所得420万元;

(2)取得房屋转让收入1000万元,相关的转让成本及费用等480万元; (3)产品销售成本670.2万元,房屋出租成本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中有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5)发生销售费用240万元,其中,广告和业务宣传费80万元;

(6)发生财务费用44.8万元,其中有一年期银行贷款200万元,全部用于在建工程的建设,一年内支付此笔利息8万元;

(7)营业税金及附加75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0万元;

(8)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125万元,其中:向工商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被银行加收罚息3万元;税款滞纳金1万元;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120万元; (9)上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有4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假定不考虑摊销费用的扣除,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2013年准予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为( )万元。 A、5.05 B、155.05 C、30 D、160.05 、企业2013年准予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 )万元。(不考虑上年事项) A、140 B、180 C、240 D、280 、企业2013年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 )万元。 A、125 B、72.76 C、77.76 D、74.76 、企业2013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62.30 B、132.99 C、142.68 D、132.88 答案:

B 。即,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10=10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0+10)×5‰=5.05(万元)<50×60%=3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05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50+5.05=155.05(万元)。

C。即,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0)×15%=151.5(万元),本期实际列支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为240万元。

C。即, 企业会计利润=(1010+26+420+1000)-480-670.2-6-200-240-(44.8-8)-75-125=623(万元)。

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贷款利息支出应予资本化,不能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623×12%=74.76(万元),捐赠额实际发生额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74.76万元。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25-1-1-120+74.76=77.76(万元)

A。即,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上年未扣除的部分40万元,可以在本年未扣完的限额内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10+420+26+1000)-26-480-670.2-6-155.05-240-(44.8-8)-75-77.76-40(上年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649.19 (万元)。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623-26+(50-5.05)+(125-77.76)-40=649.1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49.19×25%=162.30(万元)

推荐第2篇:所得税课件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

第一讲 收入

一、收入内容

(一)会计上收入项目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税法上的收入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收入总额的概念。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第6条)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1、收入的形式:(条例第12条) (1)货币形式。(2)非货币形式。

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

2、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

3、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见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36号、财税[2008]001号等文件)

1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 

4、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第84条规定同时符合7个条件。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二、主要收入项目的税收规定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注意1:与增值税确认收入有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注意2: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

会计上:通过“预收账款”核算,属于负债,不作为收入。 税法上(国税发[2009]31号):将预售收入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定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3)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国税函〔2008〕875号)

3、特殊销售方式的规定

(1)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2)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均一致)

(3)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4)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5)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国税函〔2008〕875号)

(5)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注意:增值税处理:销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6)买一赠一(实物折扣)。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注意:会计上一般将赠品确认为销售费用。

(7)销售购物卡方式。所得税处理:按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

3 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一致)

注意:增值税处理: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 (1)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规定)

(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结转附表三第2行第3列纳税调增)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已发生改变。具体请见国税函【2008】第828号的规定。 (3)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金额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请见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主要有: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利息收入

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8条)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4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2)减免税的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具体规定按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执行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99号)

2、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9条)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条例第20条)

(四)建造合同收入

税法上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应归属于税法第6条第

(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建筑安装劳务、加工劳务)。

(五)营业外收入

1、政府补助收入

请关注“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搬迁费收入”

5 税法规定:

(1)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是对财税[2008]151号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 财税[2011]70号对该政策进行了延长,没有到期时间了。 (3)国税函[2009]118号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6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1:出口退税款问题: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不属于所得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处理问题:原则上属于应税收入,但有两个行业除外:

◆软件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 ◆核电(财税[2008]38号)

问题3:作为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只是时间性差异。

财税[2008]151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而应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和资产,可以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 问题4:填报问题:企业取得的税法明确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相应期间进行纳税调减(附表三14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附表三第38行第3列调增;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附表三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9条)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4、债务重组

(1)税收规定(财税[2009]59号):◆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7 (2)收入实现时间。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2010年19号公告)

5、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0条)

注意: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会计准则》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需纳税调整。执行(小)会计制度的企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增。(附表三第3行)

6、盘盈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与税法有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其他项目第3列调增)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到附表一第18行。无差异。 (2)其他资产盘盈

盘盈现金,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六)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条件: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

(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实施

8 条例第56条)

第二讲 税前扣除

一、原则和凭据

(一)税前扣除原则

1、总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税函[2010]148号)

2、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8条)

3、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

4、其他原则

(1)划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证、进口报关单等。有效凭据是指“足够”的“适当”凭据。

“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9 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如: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重点讲一下发票的扣除问题

1、所得税法框架下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符合的要求

(1)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取得的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作为扣除凭据

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不得作为扣除凭据。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0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国税发[2009]114号)等。

3、当年未及时收到发票等凭据问题的处理

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4、非购销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非购销业务不得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据。

5、共同费用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二、成本扣除问题

会计上:成本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5条)。

10 如工业企业分制造成本和销售成本

税法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条例》第29条)

注意两个问题:

1、生产成本核算时,纳税人必须将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存货的计算方法,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选择。

三、税金及附加的扣除问题

税法规定: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条例第31条)

(一)税金扣除方式:

1、在发生当期扣除。

2、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个期分摊扣除。

(二)下列税金不得扣除: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三)一些税金虽可以扣除,但扣除的渠道和时间不一致:

1、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其他成本扣除。但属于期间费用分得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扣除。

2、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车辆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3、耕地占用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应当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4、企业计提没有支付的各项税金可以税前扣除。

四、期间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条例第30条)

(一)管理费用的扣除

1、开办费

(1)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年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

2、差旅费

企业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费材料(合法凭证)的,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交通费和住宿费的税前扣除以发票为扣除凭证;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等一般按出差天数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出差补贴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件予以支持、备查。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会议费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出具的服务业发票;(4)外部会议的邀请函。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扣除。(光有发票证明不了业务的真实性,必须有相关附件证明) 问题:企业年终表彰大会,会后吃饭的餐费是否是业务招待?

从性质上讲,不应算是业务招待。可以按会议费用扣除。但应提供会议费用列支的相应的材料(上述)。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

(1)前提: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2)两个限额孰小原则:发生额60%与销售(营业)收入0.5%取其小。

(3)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

注意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得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注意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2 (国税函[2010]79号)。(但不作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注意3:房地产企业已经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的,视同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4)核算范围:财务会计和税法上均未给予明确界定。税务上重点关注的是招待事项,不管会计上把招待费列入什么科目。 (5)出差中发生的费用应视情况分别列支:

(6)年度申报必须有调整反映。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账载金额)>0,且第3列(调增金额)=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5、总机构管理费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

(2)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 (3)省联社管理费可由基层社分摊扣除。(国税函[2010]80号)

6、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第95条)

(2)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费用的具体内容、扣除程序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执行。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09〕98号)

7、劳动保护费和商业保险 (1)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条例第48条)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

13 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36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条例第46条)

8、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条例第47条)

对企业使用私人车辆问题:应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

9、绿化费用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较大,应按照税法及其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0、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

(二)销售费用的扣除

1、保修费用

会计上对于产品售后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作为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核算,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符合税法扣除的确定性原则,

14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据实扣除。

2、销售佣金和手续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产险15%;寿险10%。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税[2009]29号)

3、广告宣传费用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4条)

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9]202号)

注意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已到期,该问中所列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恢复按条例第44条执行。 注意2: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的区别。赞助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

注意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的,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三)借款费用的扣除

1、税法对借款费用扣除的基本规定: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5 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条例第37条)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条例第38条)

(3)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2、税法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财税[2008]121号)

3、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上述规定(2:1)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

注意1:扣除凭证问题:在符合上述(1)、(2)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

注意2: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扣除问题: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给企业使用发生的利息,在下列条件满足后,可以在企业扣除:(1)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协议。(2)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的银行帐户。(3)利息支出由企业帐户划出。

4、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问题

16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扣除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34条)。比《会计准则》中的范围要小的多。

(一)工资薪金的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34条)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基本要件: (1)实际支付

把握三点:◆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实际发放的。(支付扣除而不是计提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焦点:跨年度发放问题 (2)合理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2、几类特定人员工资的扣除问题:

(1)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问题。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子公司支付工资的扣除问题。 (3)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扣除问题。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4)企业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扣除问题。

17 (5)残疾职工工资扣除问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条例第96条)

(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0条)。会计上已计提(或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不得扣除。

2、职工福利费范围:(国税函[2009]3号)

问题1:(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处理?必须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2:旅游费扣除问题。要区分情形处理 问题3: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及报销的医药费 问题4:防暑降温费

问题5: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可以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问题6:职工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以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扣除?可以。 问题7:发放午餐补贴,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在福利费的标准之内扣除。

问题8: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9: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1、缴纳。当年计提并缴纳的,可以扣除;汇算清缴之前缴纳的,原则上给予扣除。

2、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

18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五)工会经费的扣除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1条)

2、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

3、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总局2011年第30号公告)

(六)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2条)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0]65号)

(七)辞退福利的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六、营业外支出扣除

(一)固定资产盘亏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三)债务重组损失

19 以上三项损失发生时应按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扣除(备案),未经申报的不得扣除。

(四)罚款支出

企业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第10条)。但企业由于违约,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以及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9条)。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08]160号)

2、除通过县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财税[2010]45号)

3、公益性捐赠的票据

(1)2011年7月1日以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扣除。(财税[2010]45号)

(2)2011年7月1日以后:凭统一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扣除。(财综[2010]112号)

(六)其他

1、企业发生事故后抚恤及补偿的扣除。可以扣除

2、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的扣除。可以按合同违约赔款处理,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减值准备的扣除

(一)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条例第55条)。2009年以来,财政部和总局先后颁布了7个规范性文件,2010年底到期。目前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2009]99号)延长到2013年12月31日外,其他的不得扣除了。

(二)准备金在年度申报的填报问题:见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20

八、资产损失的扣除

政策文件:(财税[2009]57号) 管理文件:(2011年第25号)

(一)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只报清单,不报资料。

2、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四)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管理

第三讲 资产的税务处理(省略)

第四讲 税收优惠(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 该类项目减免税相关规定及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请参见: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1 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注意1: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注意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1、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4)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不享受)。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申报方法: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税函〔2008〕251号)

3、再优惠政策:

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2012-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4、再优惠申报方法:

22 (1)季度申报: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税函[2010]185号) (2)年度申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

第五讲 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主要规定:

(一)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缴前应完成的工作:

1、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2、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年度纳税应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

23 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8、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按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办理)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重复申报和延期申报:

1、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缴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六)少缴和多缴的处理:

1、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多于的,或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税款。(由纳税人选择)

二、年度申报方面的相关文件主要有:

(一)皖国税发〔2008〕16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总局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有表样和填表说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注意:101号的填表说明废止,按1080号修订的填表说明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该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对以后年度均有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

请关注该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24

推荐第3篇:所得税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2010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14年对我公司2013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13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13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14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

推荐第4篇:所得税练习题

所得税练习题

(一)

某市一家军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视机,假设2010年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彩电,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

2、取得国债利息30万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增值税进项税8.5万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10万,支付购料运输费230万,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费用1650万,中含广告费1400万

6、管理费用850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万

7、财务费用80万,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500万,所支付利息40万,当年金融企业贷款年利率为5.8%

8、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540万,工会经费15万,福利费82万,教育经费18万

9、营业外支出300万,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150万

10、其他资料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

要求: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从税、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所得税练习题

(二)

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取得收入2200万

2、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

3、转让一次商标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5、营业成本1000万,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6、销售费用500万,含广告费400万

7、管理费用200万,含招待费80万

8、财务费用50万,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30万,借款额300万,当然金融企业贷款年利率2.5%

9、营业外支出40万,其中包括通过政府向贫困山区捐赠15万,直接对某小学捐赠12万,工商罚款2万

要求:计算所得税

推荐第5篇:所得税分析

二0一0年度所得税收入分析

二0一0年我局共组织入库所得税收入4915.4万元,比上年同期的3527.5万元增收1387.9万元,增幅39.35%。其中十二月份入库企业所得税183.3万元,比上年同期 54.3万元增收129万元,增幅237.6%,年累入库企业所得税1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959.8万元增收514.4万元,增幅53.6%,;十二 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203.3万元,比上年同期225.6万元减收22.3万元,降幅

9.9%,年累入库个人所得税3441.2万元,比上年同期 2567.7万元增收873.5万元,增幅34%。

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分别所占企业所得税总收入比例,同期增幅。

房地产业378.5万元,占总收入26%,比上年同期302万元增收77万元,增幅25%;建筑业366万元,占总收入25%,比上年同期168万元增收198万元,增幅118%;交通运输业16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增收2万元,增幅17%。

二、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行业占比重、增幅。

制造业435万元,占总收入30%,比上年同期373万元增收63万元,增幅17%;批发和零售业69万元,占总收入5%,比上年同期66万元增收3万元,增幅4%;住宿和餐饮业11万元占总收入1%,比上年同期14万元减收3万元,降幅22%.三、重点企业收入情况(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占比重、增幅。

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已清算,本月无税款入库,累计已入库417.6万元。比上年同期349.9万元增收67.7万元,占总收入28.33%;滁州市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49.3万元,占总收入3.3%,比上年同期9.3万元增收40万元,增幅430%;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年累计35.8万元,占总收入2.43%,比上年同期202.3万元减收166.5万元,降低82.3%;定远光源电力实业公司84.3万元,占总收入5.72%,比上年同期83万元增收

1.3万元,增幅1.57%;滁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万元占总收入7.19%,

比上年同期62万元增收44万元,增幅70.97%。预计年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五户企业693万元占总收入1474万元的47%。

四、其他增减因素

1、政策因素:一是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的备案减免减收55万元,二是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房地产行业上半年所得税大幅度下降,但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定,对收入下降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建筑业户数由原来的临时性户增加了固定户4户税款80万元。

2、经济发展因素:随着县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商业的所得税的增收必将呈上升趋势,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势必会小幅度增长。

3、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由于2009年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大部分企业下半年效益才缓慢提高,2010年迅速扩展。制造业大幅增收主要由于安徽龙盛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税款417.6万元入库。

4、户数变化:目前上半年有税款入库的户数和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五、2010年下半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2010年,受征管范围的限定,原房地产开发与建筑安装(包括新增)企业将是我局所得税的增长点,其他行业也必将缓慢增长,预计收入1200万元左右。

个人所得税:

一、分税目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484万元,比上年同期 367万元增收117万元,增幅32%,占年收入14%;生产经营所得1556万元,比上年同期 1899万元减收343万元,降低18%,占年收入45%;承包承租经营所得885万元,比上年同期85万元增收800万元,增幅945%,占年收入26%;劳务报酬所得20万元,比上年同期 13万元增收7万元, 增幅56%,占年收入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77万元,比上年同期57万元增收320万元,增幅557%,占年收入11%;财产租赁所得0.2万元,比上年同期2.4万元减收2.2万元,占年收入0%;财产转让所得24.5万元,比上年同期81.2万元减收56.7万元,降幅70%,占年收入1%;房屋转让所得84.5万元,比上年同期51.1万元增收33.4万元,增幅65%,占年收入2%;偶然所得今年与去年均无数字,其他所得10.6万元,比上年同期

1.7万元增收8.9万元,增幅5.37%,占年收入0%。

二、重点扣缴义务人

2010年我局扣缴义务人按扣缴数额30万元统计计4户,预计累计入库税款200万元,其中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69.9万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累计入库53.7万元,滁州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8.6万元,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入库41.1万元。2010年我局将120户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全员全额扣缴,另外对其他企业单位按标准逐步纳入扣缴范围。

三、其他增减因素及2010年收入预测及趋势

1、政策因素:一是随着我县扣缴义务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工资薪金所得在税前扣除费用不变的前提下,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2、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随着房地产业逐步进入清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大幅度增长;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日渐火爆,在管理逐步规范的前提下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也将逐步提高。

3、户数变化:目前我局管理的生产经营纳税人1600户,工资薪金纳税人18000人,其他所得纳税人800人左右。按2010年初工作安排将对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不达起征点户、漏征漏管户、税收优惠到期恢复征税户认真清理,增加800户左右。

4、2011年收入预测及趋势:预计各项所得累计将增加800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

2010年6月我局由邮政局代开573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款约95万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推荐第6篇:企业所得税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其中包括以下收支:

(1)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

(2)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罚款2万元。 (3)向另一个企业支付赞助费10万元。 (4)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2.某生产企业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如下: (1)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计提并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3.某工业企业2012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1420万元,其中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2)违反规定被罚款5万元。

(3)支付所属街区绿化费10万元。 (4)新产品研发费用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4.某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

问,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该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5.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其他情况如下:

(1)发生广告费650万元,业务招待费25万元。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

6.东方公司2013年度会计核算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企业有关资料显示:

(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捐赠希望小学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4万元,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款支出6万元。

(2)本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用25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

(3)本年度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支付赞助费18万元,已经计入“销售费用”。 (4)本年度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8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7.某国有企业2011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

(1) 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 从M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0万元(M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 支付税收滞纳金5万元。

(4) 2010年的经营亏损为115万元。

该企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1)说明上述各事项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如何调整。 (2)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8.东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销售A产品收入5000万元,B产品收入2000万元,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300万元。

(2)各项成本支出2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提取的职工福利费70万元,工会经费1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3)销售费用1150万元(其中包括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经费1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包括新产品研发费用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

(5)各项税金支出800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30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政府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60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 要求:(1)用文字说明上述支出中应如何调整。

(2)计算该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 例:1.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其设在境外某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国内适用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 2.2009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l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

)万元。

 3.某国有企业2008年全年销售产品收入1200万元,提供劳务

 取得的收入5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5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股息收益3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为7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额6.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万元,预缴的所得税额10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和损失为36.6万元。

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 4.某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2008年全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取得特许权转让收入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取得税收返还12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红利收益20万元,取得债券利息收入8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8万元,营业税额5.7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2万元,可扣除的成本为850万元,被意外灾害毁损一批物资损失6万元,发生坏账损失3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赞助某球队支出5万元,支付给股东红利1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为78.7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5.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5万元,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为1200万元,可扣除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3万元,直接向老年福利院捐赠10万元,向某协会赞助支出5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32万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5万元。

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当年已按税务核定预缴所得税额100万元,计算当年应补缴所得税额。

    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   

      

推荐第7篇:所得税会计分录

所得税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损益调整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不可以计入以前年损益调整】: 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支付所得税和滞纳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损益调整【企业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88条,采用未来适用法,只调整当期。

推荐第8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字体:【大】【中】【小】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打印】 【关闭】

推荐第9篇:所得税计算

第一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核算(查帐)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例1:某生产白酒的集体企业,2003年全年销售额1600万元,成本6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60万元,按规定列支各种费用400万元。已知上述成本费用中包括新产品开发费80万元(该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20%)、粮食白酒广告费支出50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 )。 A.33万元 B.46.2万元 C.49.5万元 D.62.7万元

答案:C。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

(1600-600-460-400-80×50%+50),应纳所得税为49.5万元(150×33%)。

例2:某白酒酿造公司,200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 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要求:计算投资收益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1)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8÷(1-24%)-60.8+49÷(1-30%)-49-15 =80-60.8+70-49-15=25.2(万元) (2)2003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要求: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要求: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要求: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03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投资收益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8÷(1-24%)-60.8+49÷(1-30%)-49-15 =80-60.8+70-49-15=25.2(万元) (2)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90-90×(1-5%)÷10÷12×8=84.3(万元)

(3)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4)向贫困山区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0+20-(170+40.2+84.3+58.5)×3%-20 =60+20-10.59-20=49.41(万元) (5)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5.2+58.5+84.3+49.41)×33%-80×24%-70×30% = 71.75-19.2-21=31.55(万元) 或者:公司200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70+25.2+58.5+84.3+49.41)×33%-56.1-80×24%-70×30% =127.85-56.1-19.2-21=31.55(万元)

例3:(综合题)东方娱乐城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某市一家专门经营歌厅舞厅、游戏游艺、保龄球台球业务的娱乐企业。2003年2月,娱乐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资料显示的财务收支及纳税情况如下:

(1)取得门票收入150万元,点歌费收入50万元,提供小食品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70万元,会员卡费收人100万元。

(2)成本支出22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71.5万元,其中营业税65万元[(150+50+100)×20%+(30+70) ×5%],城市维护建设税4.55万元[65×7%],教育费附加1.95万元[65×3%]。 (4)发生期间费用108.5万元,其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广告费用30万元,支付给本企业雇员业余时间联系客户的佣金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4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25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0。

[150+50+30+70+100-220-108.5-71.5] 要求:逐一找出娱乐城在税款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正确计算应纳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答案:

① 部分收入因适用税率不正确,致使营业税计算有误。 营业税=(150+50+100+30+70)×20%=400×20%=80(万元)

② 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计算有误。

城建税=80×7%=5.6(万元)

③ 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计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 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30-400×2%=22(万元) ⑤ 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30万元在税前列支不正确。 ⑥ 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税法规定扣除。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40-25=15(万元) ⑦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应纳税所得额=150+50+30+70+100-220-(108.5-2)+22+30+15-80-5.6-2.4=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3%≈17.33(万元)

(二)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6种情况)

1.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法规定应设但未设置的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能申报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例4:某小型企业,2001年1月2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0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50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4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该小型企业200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7.92万元 B.9.90万元 C.10.56万元 D.13.20万元

第二节

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一)扣除方法: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时,允许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额。

(二)抵免限额计算--采用分国不分项方法 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中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第一,税率一律用25%;

第二,“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是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应税所得之合计,而且是税前利润;如果是税后利润,不能直接用于公式计算,而需还原成税前利润再运用公式,还原方法为:境外分回利润÷(1-来源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或者是境外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款。

(三)抵免应用: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5: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B国税率为35%。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15万元和7万元的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5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2.5万元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7万元,低于扣除限额7.5万元,可全额扣除。

(3)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额=45-12.5-7=25.5(万元)

二、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公式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式2:税收扣除抵免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6: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 A.6.66万元 B.7.20万元 C.7.84万元 D.10.20万元

答案:B [解析]:

1、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1-7.5%)×(33%-15%)=7.2(万元)

2.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如果来自特定地区,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3.中方企业从设在特定地区(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税率差异,也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是否补税区分:

需补税:联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特定低税率的地区;

不需补税:联营企业在定期减免期间或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18%、27%),其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时,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

第三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按照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例7: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账面记载注册资本10000万元、职工1200人,当年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共计取得含税金额17550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问题:(1)分别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答案:应缴纳的各项税金:

①应缴纳消费税=17550÷(1+17%)×10%+40×17.55÷(1+17%)×10%+5×12×(1+8%)÷(1-10%)×10%=1500+60+7.2=1567.2(万元)

②增值税:销项税额=17550÷(1+17%)×17%+40×15×17%+5×12×(1+8%)÷(1-10%)×17%

=2550+102+12.24=2664.24(万元)进项税额=850+200×7%+300×7%+500×10%+30×7%=850+14+21+50+2.1=937.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664.24-937.1=1727.14(万元) ③应缴纳营业税=1200×5%+(560-420)×5%=67(万元)④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567.2+1727.14+67)× 7%+(1567.2+1727.14+67)×3%=336.13(万元)⑤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生产车间的土地增值额

=1200-1500×30%-80-20-1200×5%×(1+7%+3%)=1200-450-80-20-66=1200-616=584(万元)增值率=584÷616×100%=94.8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84×40%-616×5%=233.6-30.8=202.8(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额=560-420-6-(560-420)×5%×(1+7%+3%)=560-433.7=126.3(万元)增值率=126.3÷433.7×100%=29.1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26.3×30%=37.89(万元)合计应纳土地增值税=240.69(万元)(5)转让10年前建成的旧生产车间,取得收入1200万元,该车间的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取折旧400万元。该车间经有权机构评估,成新度为30%,目前建造同样的生产车间需要1500万元;转让旧生产车间时向政府补缴出让金80万元,发生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6)转让一块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4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技术开发费280万元(上年发生技术开发费260万元);其他管理费用1100万元;

(8)发生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40万元、展览费用90万元;

(9)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600万元,已知向其相关联的企业借款的年利息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5%;

(10)全年计人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1500万元。

(注:适用消费税税率10%;B型小轿车成本利润率8%;当地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企业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问题:(2)计算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应税收入总和;

答案:实现的收入总额

=17550÷(1+17%)+40×17.55÷(1+17%)+5×12×(1+8%)÷(1-10%)+1200+560

=15000+600+72+1200+560=17432(万元)

问题:(3)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成本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成本=(1000+40)×10+5×12+600+420=11480(万元)

问题:(4)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1567.2+67+338.13+240.69=2211.03(万元)

问题:(5)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00×(1-7%)

+160+80+20+17432×2%+17432×0.5%+90

=279+160+80+20+6+348.64+87.16+90=1070.8(万元)

问题:(6)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管理费用

=1100+17432×0.3%+3+280=1435.3(万元)

问题:(7)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财务费用总和;

答案:应扣除的财务费用=(900-600)+600÷6%(或10000)×50%×5%=550(万元)

问题:(8)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整金额;

答案: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增金额=1500-1200×0.08×12×(1+14%+1.5%)

=1500-1330.56=169.44(万元)

问题:(9)计算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7432-11480-1070.8-1435.3-550+169.44)×33%=854.32×33%=281.93(万元)

推荐第10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时间:2010-04-27 18:16 10:30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找法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11篇:所得税管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今年以来,万柏林区国税局对部分企业开展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许多纳税人在应税收益、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交易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所得税管理漏洞,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和检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1.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收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A.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B.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C.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D.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E.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改为企业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关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的,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销货方与付款凭据的收款人不相一致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填写不规范的财务凭据,如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不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不相符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关于其他税前扣除管理需明确:

A.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B.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C.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臵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臵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D.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类型”业务的,需将企业间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及其他数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纸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含九张表),未填报的需及时补报: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6.纳税人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备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检查中发现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或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减免税,按规定追缴应征税款。

7.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期预缴所得税。

8.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9.企业本年度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汇算清缴时,可补充提供有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1.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税务机关将开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和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进行财务核算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税前扣除的,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查补企业所得税。

3.税务机关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审核,规范税前扣除管理项目,加强对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真实性的审核管理;对会计制度健全,已使用财务管理、企业管理、销售管理等电算化信息系统软件,规模以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实行核定征收。

三、给广大纳税人的建议

1.严格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从自身做起,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在应税收益、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交易处理方面的违法行为。2.认真开展自查自审工作,对当年及上年度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复审,主动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填报《企业自查查补税款申报表》、《企业自查情况底稿》,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补缴税款。

3.纳税人应在接到通告之日起自查,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自查。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由税务机关检查时又发现问题的将按税法从严处罚。纳税人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万柏林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反映。联系人:赵静,电话:2866981

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12篇:所得税要点

2012所得税要点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十

二、工会经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7、(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

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

六、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十六、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国税函[2009]777号)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daodoc.com,原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十

二、工会经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7、(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

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

六、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十六、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国税函[2009]777号)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daodoc.com,原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十

二、工会经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7、(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

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

六、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十六、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C、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国税函[2009]777号)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第13篇:企业所得税

【经典母题】

【经典母题7】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年度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答案】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整额=15-12=3(万元)。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3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 【考点小结】

①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通过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②扣除捐赠的限额计算基数是年度会计利润。

【经典母题8】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签署了税收协定,在境外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9.5÷(1-15%)×25%=17.5(万元),汇总纳税时其境外所得应按境外视同已缴纳所得税额扣除,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9.5÷(1-15%)]×25%-14=33.5(万元)

或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题目变形】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15%)=37(万元)。 【考点小结】(1)境外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时,用的是在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这个无论是否有税收协定,都是一样的;(2)①有税收协定的时候,抵免时适用的境外税率,是法定的税率(名义税率);②没有税收协定的,抵免时适用的是在境外实际征税的税率。 【经典母题9】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答案】D 【解析】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该居民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 【题目变形】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核算准确,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税所得率=120×25%=3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30×25%=7.5(万元)。

【变形题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有( )。

A.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B.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C.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D.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选项AE:属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但具体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征税,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考点小结】

①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注意两种核定征收适用不同的范围。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计算,肯定是收入和成本费用,两头靠一头,只确定一方。 【经典母题10】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2013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 当年应纳税额=[60-(40-20)]×25%=10(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10-11.7×10%=8.83(万元)。

【变形题目】某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购买并实际使用国产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已知截止2013年年初该企业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万元,2013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企业201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0 B.2 C.4

D.3 【答案】B 【解析】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抵免的应纳税额=20×10%=2(万元)

应纳税额=20×20%=4(万元)>2万元,所以环保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2013年全部抵免。2007年的亏损,到2012年末5年弥补期已满,2013年不能再弥补2007年的亏损。抵免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2(万元)。 【考点小结】

①实务中,要看固定资产入账的凭证,如果是没有抵扣增值税的,按含税价入账,那么就是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②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自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经典母题11】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份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另发生设备安装费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当年计提了折旧费用3万元。已知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计算税法口径下2013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整的金额?

【答案】该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2013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折旧额=(50+5)×(1-5%)÷10÷12×6=2.61(万元),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费用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61=0.39(万元)。 【题目变形1】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支付铁路部门设备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定税法规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作为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则企业的该设备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月折旧额是多少? 【答案】该设备计税基础=100+3×(1-7%)=102.79(万元) 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 该设备月折旧额=97.65/(10×12)=0.81(万元)。 【题目变形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为其管理部门购进1辆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企业发生运杂费、车辆购置税等合计2.45万元,该轿车于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该轿车在2013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最多是多少?

【答案】企业购置轿车取得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轿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依照税法规定当年最多可扣除的折旧额=(15+2.55+2.45)×(1-5%)÷(4×12)×2个月=0.79(万元)。 【考点小结】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法(Ⅰ)内容结合,注意现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了,注意时间及运输的类别计算进项税的不同。

③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般考题都跨年度,所以是和本年相关的月份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④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

【经典母题1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

A.工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B.业务招待费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被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

E.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案】A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B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是:C。 【考点小结】

①注意可以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的区分,限额扣除项目和全额扣除项目的区分。 ②不得扣除项目常考点:一是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二是广告费可以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经典母题13】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A.业务招待费

B.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的折旧 E.自创商誉计算的摊销费用 【答案】B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有:A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折旧、摊销形式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C。 【考点小结】重点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不得税前扣除的列举情形。 【经典母题14】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 D.企业在黑市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

E.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答案】ABCE 【解析】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选项D错误。

【变形题目】以下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是( )。

A.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按公允价格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 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 【经典母题15】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E.花卉的种植所得 【答案】AD 【题目变形】选项BCE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经典母题1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取得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变形题目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利息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变形题目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

A.位于美国的某企业在山东销售一批货物给英国一家公司 B.位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给外国投资者 C.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位于杭州的某处厂房给其他企业 D.美国某企业支付给我国境内企业的一笔租金 【答案】D 【解析】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选项D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美国,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经典母题17】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5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5 B.14

C.18 D.36 【答案】A 【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要全额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备转让属于动产转让,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以转让设备所得属于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

【题目变形】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该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

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甲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征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考点小结】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b.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

【经典母题18】某企业对原价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8年时进行改造,取得变价收入3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50万元,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资产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 )万元。(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10年)

A.124.00 B.135.62 C.137.60 D.140.00 【答案】A 【解析】改造后年折旧额=(1000-1000÷10×8-30+350+100)÷(2+3)=124(万元)。 【提示】变价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自产货物用于动产的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题目变形】某企业对原价2000万元的厂房(使用年限2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18年时进行改造,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80万元,不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厂房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厂房的年折旧额为多少?(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答案】改造后年折旧额=(2000-2000÷20×18+380+400×17%+100)÷(2+3)=149.6(万元)。

【提示】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典母题19】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答案】A 【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变形题目1】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与关联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定价存在问题。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这一方法称为(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成本加成法 C.再销售价格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C 【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变形题目2】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的转让定价管理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B 【经典母题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A.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私营法人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法人企业 E.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DE 【题目变形1】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有:AC。 【题目变形2】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有:DE。 【题目变形3】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B。 【考点小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②居民企业判定双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第14篇:所得税申请书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书

潮安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日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帐簿,未能准核算成本费用,现申请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准时申报缴纳。

请审批

申请单位:

第15篇:所得税会计分录

所得税会计分录

所得税会计分录,所得税会计分录举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汇算清缴和会计分录处理。

所得税会计分录举例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采用纳 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

借:所得税(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 税的影响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税所得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 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3、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如为贷方余额 借:递延税款 贷:所得税

4、采用债务法核算的,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 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或, 借:递延税款 贷:所得税

5、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 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 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 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 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汇算清缴和会计分录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4.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运输公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一般不涉及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如果所得税在地税缴纳,就没有在国税缴纳的税金了。

2、比如我开了运输收入10万,该如何做分录?需要交什么税?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

(2)月末,根据收入计算提取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5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5000(100000*5%)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350(5000*7%)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50(5000*3%)

(3)结转税金时

借:本年利润 55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500 (4)下月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5000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350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50 贷:银行存款等 5500

3、成本指哪些?

主营业务成本是与运输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如,车辆的折旧费、修理费、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运输司机及装卸人员的工资等。

第16篇:所得税问答

所得税问答

1.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要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相当于以固定资产换股权,对于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评估价确认收入,按照评估价与成本价的差额确认所得。

2.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是否可分期均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企业采取买一赠一销售商品其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4.如何确认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如何处理从政府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答:从政府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如下:

①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如何处理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7.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应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8.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

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 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9.如何确认和处理债务重组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1、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可否评估增值?

2、评估增值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3、资产报废达到多少金额需要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2、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4、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后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6、《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 评估增值资产对外投资须纳税

【咨询】: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拟以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子公司,请问我集团公司用以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怎样处理?如果增值较大可否分5年摊销?可有相关文件支撑?子公司

接受投入的该固定资产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如果不需要计提,该资产的成本如何摊入到经营成本中去,可否税前扣除?

答:在新税法中虽然找不到“评估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字样,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而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相当于以固定资产换股权,对于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评估价确认收入,按照评估价与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集团公司拟以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子公司,用以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对提及到增值较大可否分5年摊销的问题。确实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如下新规定,《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据此,增值较大的必须按新规定执行。

至于提到以股份换入固定资产的子公司,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投资入资产成本),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即评估价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而上述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其实,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虽然没有货币性的资本支出,但可以视为股东投入了一笔资金,企业以该笔资金购入了相应的固定资产,构成企业事实上的资本性支

出。对税法未明确的,子公司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或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处理。

*************************************************** 参考: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税。

************************************************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

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

(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

(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 什么是资产评估增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

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对照规定,很显然贵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情况,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办公用房评估一次,你调一次账,那同理你公司其他资产也可以评估,也可以调账,其他企业也可以不断地对自己的资产评估,调账,再评估,再调账,这样,会不断膨化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编辑本段资产评估增值的形式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 会计上的处理

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

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

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具体公式如下:

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三)举例分析

例1:甲企业2004年9月1日以现金20万元和一台设备投资于乙企业,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260万元(原值30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400万元(不含税价格)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为说明简便,不考虑其他费用和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分析与处理]

1.会计处理: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应当先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为: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

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本题中20÷420×100%=4.76%

据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88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0000

2.税务处理:此项业务对于甲企业来说,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体现收益,但是在税法上,甲企业是销售了一项固定资产的同时又进行了长期投资。所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由于本题其他税费不考虑,所以只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税法规定,转让自用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前面已经计算出应当缴纳增值税80000元。所得税方面:

虽然会计帐户上没有将转让设备的收入计入收入,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设备的收益申报纳

税,应确定的设备转让所得为400-260=140万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中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定了转让收益,其长期投资虽然会计上按照288万元入账,但是取得股票的计税成本应为420万元(设备的评估价格400万元加上支付的补价2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投资而取得的设备可按照评估价格加税金408万元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计提相应的折旧。

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上的处理

对于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应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3]财会字第80号)文件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果存在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

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就此可以看出,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益的。

(二)税务上的处理

1. 在所得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的处理和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2.在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举例分析

例2:A企业于2005年度按照法定程序清查企业资产,涉及一项原值为1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10年,经过评估增值300万元。为考虑方便,假设残值不计,清产核资过程中未发生其他各项资产损失。该企业不享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地计征房产税规定的房屋余值按照房屋原值的20%计算。

[分析与处理]

1.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3000000

由于假设清产核资过程中未发生其他各项资产损失,所以评估完毕后按规定: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 3000000

贷:实收资本 3000000

2.税务处理:

房产税方面:因评估增值的每年需多缴纳房产税300 ×(1-20%)×1.2%=2.88万元

印花税方面:需缴纳印花税300×5‰=1.5万元

三、因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上的处理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可以计提折旧。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

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二)税务上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同时应当注意,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组的,税法规定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重估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举例分析

例3:甲(内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6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6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

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分析与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递延税款 198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402000

2.企业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5000

贷 : 累计折旧 5000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 递延税款 19800

贷 :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

4.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402000

贷 :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402000

[编辑] 编辑本段资产评估增值的原则规定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

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般认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

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

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编辑本段资产评估增值的具体处理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当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

兼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当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

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因为,原企业不存在了

对于评估是否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兼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

注册税务师讲义如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第17篇: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100%

企业原从业人数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公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得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1)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的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字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办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18篇:所得税优惠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财政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基本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优惠享受方式

(一)基本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在季(月)度预缴时申报享受。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购进设备、器具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2.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二、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7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今天是2018年8月9日,星期四。亲爱的小伙伴们,中午好!每天一个优惠政策,创业道路风雨无阻!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二、执行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第19篇: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汇报(七):酒店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6年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汇报(七):2016酒店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范文一:酒店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01x年已经过去,回顾201x年的财务工作,财务部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认真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条例,按照实事求是,严以律己,圆满完成了2016x年酒店的财务核算工作。现将201x年的年度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思想比较稳定,为了确保财务核算在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准确的指导作用,我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要求,正确地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二、工作方面:

1、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的要求,认真登记各类账簿及台帐,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制定财务工作计划,扎实地做好财务基础工作。按照每月份的工作计划,按月对会计凭证进行了装订归档,按时完成了凭证的装订工作。

2、从前台收银到复核、出纳,每个环节紧密衔接,相互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收据及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登记,并认真复核管理。

3、对日常采购价格进行核对,并每天对原材料的出入进行审核。

4、财务部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由会计人员监督,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定期进行盘点盘查,现金收支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现金管理无差错。

5、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不计较个人利益,以理服人。

三、其他工作:

1、每月准时上报统计局数据。

2、及时填制酒店的纳税申报表,按时申报纳税。

3、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行政例会。

4、按公司的要求,审核工资表,并及时发放。对于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与人事部沟通并解决。

5、参加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四、明年工作设想及需要改进方向: 过去的一年是紧张而繁忙的一年,XX年做了很多工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现结合XX年财务工作,将财务工作设想如下:

1、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

2、增强财务计划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3、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每笔收支入手严格执行上级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4、进一步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着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5、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

6、加强财务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时光飞逝,今年的工作转瞬即为历史,一年中,财务工作有很多成绩和不足,这些应该是明年财务管理重点思考和解决的主题,作为财务人员,我要加强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我们将不断地总结和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不断的提高自己管理水平,为建立建全更好的工作机制而努力奋斗。 范文二:酒店财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过去的20XX年,是及不帄凡的一年,在公司董事会及经营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财务部全体员工,团结一致,紧密配合,比较顺利的完成了公司会计核算、报表报送、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费用管理、资金筹措和结算多项工作任务。充分地发挥了财会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回想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XX年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今年1月份,根据xx总公司及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场情况,在反复研究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帄衡,统筹兼顾,本着计划指标积极开拓稳妥的原则,在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xx总公司上报了20XX年公司财务计划。并且,根据xx总公司下达公司的20XX年计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下达了有关部门20XX年计划任务指标。同时,为了保证财务计划的顺利完成,财务部对各部计划任务进行逐月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各部门计划任务指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司领导制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XX年年财务决算工作。XX年年财务决算工作,是xx公司会计报表第一次上报xx总公司,这对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部根据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齐心协力,加班加点不计报酬,认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会计决算几十个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并对会计报表编写了详细的报表说明,完满地完成了会计决算工作任务。

3、员工集资工作。为了减少利息支出,减支增效。今年4月初,根据xx总公司业务发展项目急需筹措资金的要求,以及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财务部组织员工动员集资,半个月内完成集资xx万元,完成了公司为中陕总公司发展项目筹措部分资金的任务。6月份,经过多方努力,从xx工行xx支行取得贷款xx万元,缓解了资金短缺压力,归还了员工集资借款项xx万元,为公司节约利息支出xx万元。今年11月至12月,公司先后有三笔银行贷款到归还期限,按照银行规定,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一方面加罚息xx%,一方面取消公司贷款xx万元额度,直接影响公司信贷信誉。对此,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公司领导与财务部采取多种方案,千方百计筹措贷款到期周转资金,经过动员员工退住房公积金后集资等办法,筹措资金xx多万元,按期归还了银行到期贷款,维护了公司信贷形象,防止了借款逾期增加罚息,为公司节约利息支出xx万元。

4、中小企业融资工作。xx公司从去年4月份整体划转xx总公司管理以来,按照总公司要求,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保证企业又快又好的向前发展,如何搞好资产运作,发挥现有资产的最大效益,已是公司经济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20XX年财务部在资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至3月份,多次向xx银行报送贷款资料,银行开户、结算、转移员工工资发放账号,拓展公司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寻求贷款支持。4月份向建行报送贷款资料,5月份多次向xx支行报送贷款资料,多次接受贷款调查。经过公司领导和财务部的多次努力,6月份从xx支行取得贷款xx万元。进入9月份后,公司先后有工商行xx支行x笔贷款xx万元到期,财务部全力以赴,公司领导大力协调,通过员工集资等办法筹措资金,借新还旧,为公司节约了财务费用支出。20XX年先后为中陕总公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xx万元,财务部代表公司为xx总公司业务发展解决急需资金问题,作出了显著成绩。

5、财会工作量化管理。20XX年,财务部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以后财会人员新手增多,如何围绕财会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带领财务部新老员工又好又快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务部主要从量化管理入手,对财会工作、会计核算、费用管理、资金调拔、财务计划、财务分析、报表报送、贷款中小企业融资等项工作任务进行具体量化,根据轻重缓急,具体分工,规定时间,落实到人,月初计划,月中检查,月末考核,使财务部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既分工,又合作,紧张、规范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了工作任务,使公司领导能够通过财务信息帄台、各种表格及分析,宏观了解公司的各月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制定经营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6、财务人员业务学习。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38个会计准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务部先后多次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照新准则,新所得税法,结合公司实际,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开展会计核算。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帄。

7、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今年3月份,财务部对XX年年各种会计凭证、报表、帐本进行了认真登记,按照会计档案工作要求完成了XX年年会计档案整理工作。

8、配合总公司xx集团成立,财务部通过大量的工作,配合总公司审计组完成了企业改制审计任务。

9、配合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完成了营业执照的年审工作任务。

10、完成XX年年各种税务清算工作任务。

11、XX年年贷款证年检及企业信贷等以及评审工作。

12、配合公司人事部完成公司理顺工资方案的测算工作任务。明年财会工作要点:

1、公司已4年没有接受日常税务检查了,明年估计税务检查将是财务工作的重点。

2、组织财会人员继续学习新会计准则,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技术水帄。

3、搞好资金结算,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准备多次办理xx万元贷款的分批到期转贷工作任务。

4、进一步搞好财务部财会量化工作管理。

5、提高会计电算化工作质量。范文三:酒店财务部年终工作总结

回顾2016年的财务工作,财务部在酒店老总的直接领导及集团财资管理处的指导下,认真遵守财务管理相关条例,按集团财资管理处要求实事求是,严以律己,圆满完成了2016年酒店的财务核算工作及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积极有效地为酒店的正常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保证。促进了经营的顺利完成,为经营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为了确保财务核算在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准确的指导作用,我们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要求,正确地发挥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总结各方面工作的特点,制定财务工作计划,扎实地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年初以来,我们把会计基础学习及集团下达的各项计划、制度相结合,真实有效地把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几项重要基础工作放到了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并按照每月份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按月对会计凭证进行了装订归档,按时完成了凭证的装订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的要求,认真登记各类账簿及台帐,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及时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会计管理方面

1、资产管理:我们在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资产管理的基础上,更加有条不紊地坚持集团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集团财资管理处部下发的资产管理办法及内部资产调拨程序。认真设置整体资产账簿,对帐外资产设置备查登记,要求各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建全在用资产台帐,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每月盘点制度,在人员办理辞职手续时,认真对其所经营的资产进行审核,做到万无一失。

2、债权债务管理:对酒店债权债务认真清理,每月及时催促营销部收回各项应收款项。

3、监督职能:加大监控力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财务监控从第一环节做起,即从前台收银到日夜审、出纳,每个环节紧密衔接,相互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日常采购价格进行监督,制定了每月原材料采购及定价制度(菜价、肉价、干调、冰鲜),酒水及物料购入均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议定价格。对供应商的进货价格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强采购的审批报帐环节及程序管理,从而及时控制和掌握了购进物品的质量与价格,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动态。(3)加强客房部成本控制:要求客房部加强对回收物品及客房酒水的管理,对未用的一次性用品及时回收,建立二次回收台帐。

4、货币资金管理:财务部严格遵守集团财务规定,由会计人员监督,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抽盘,并由日审定期对前台收银员库存现金进行抽盘,现金收支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现金管理无差错。

三、对内、对外协调方面

1、对内:协助领导班子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一、编制费用预算,为各部门确定费用使用上限,督促各部门从一点一滴节省费用开支;

二、合理制定经营部门收入、成本、毛利率各项经营指标,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提供所需要的经营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对本部门所属的收银员认真教育,督促其尽力配合经营部门的工作。

2、对外:及时了解税收及各项法规新动向,主动咨询税收疑难问题。

3、及时填制酒店的纳税申报表,按时申报纳税,遇到问题及时与集团财资管理处进行沟通并解决。

4、按时参加集团召开的季度例会,根据集团财资管理处召开的财务工作会议的工作布署,及时安排对往来的清理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集团财资管理处及法规审核处的联合检查工作,做好各项解释工作。

6、对收据及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登记,并认真复核管理。

7、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更好的为企业服务。2016年的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二五”的第一年,也是酒店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将已崭新的面貌迎接一年的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结合三星标准,围绕“竭尽全力为酒店前勤服务,保证酒店正常运转”的宗旨,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为酒店的美好明天共同努力。在2016年,财务部将:

1、2016年财务预算计划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及酒店领导班子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场情况,在反复研究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综合帄衡,统筹兼顾,本着计划指标积极开拓稳妥的原则,编制酒店2016年财务预算。并且,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2016年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下达到各部门。同时,为了保证任务指标的顺利完成,财务部对各部门的计划任务进行逐月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各部门计划任务指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司领导制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2016年财务决算工作。财务部将根据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齐心协力,认真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决算几十个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并对会计报表编写详细的报表说明,认真完成会计决算工作任务。

3、做好2016年收入、费用计划及经营计划。

4、组织财会人员继续学习新会计准则,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5、进一步搞好财务部财会量化工作管理。范文四:酒店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之间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已经开始。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市政府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处室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与本科室人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政府的后勤(财务)工作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我深知作为财务工作人员,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更好的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因此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本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七一”讲话和“xxxx”的重要思想,自己无论是在政治思想上,还是业务水平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工作中,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节约、勤俭办社;处处率先垂范,廉洁勤政,务实开拓。

二、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自己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以新为依据,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会计岗位职责,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工作上踏实肯干,服从组织安排,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不管怎样都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岗位任务,主动利用会计的优势和特长,给领导当好参谋,合理合法处理好一切财会业务,对办公室所有需要报销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为领导审批把好第一关,对不合理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手续齐全、装订整洁符合要求,科目设置准确、帐目清楚,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整,定期向领导汇报财会业务执行情况,并能协调好会计中心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除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能完成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合理安排收支预算,严格预算管理

单位预算是机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计划的重要保证,也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认真做好政府办的收支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搞好这项工作,根据政府办的发展实际,既要总结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各种因素,又要客观分析本年度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影响,还要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多次向领导汇报,在现有条件下,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挖掘潜力,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利于操作,发挥其在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政府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重视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收支管理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收支管理,既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发展事业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的体现。为了加强这一管理,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这样财务日常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对一些创收积极进行催收,使得政府办能够集中财力办事业。通过财务科认真落实执行,收效非常明显,在经费相当吃紧的形势下,既保证了政府办一系列正常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健康顺利地开展,又使各项收支的安排使用符合事业发展计划和财政政策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

五、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年终决算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进行结清旧账,年终转账和记入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报表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单位领导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政府办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所以我们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放弃周末和元旦假期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搞好年终决算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同时针对报表又撰写出了详尽的财务分析报告,对一年来的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出正确的评价,通过分析,总结出管理中的经验,揭示出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六、修订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针对财务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为了使我们政府办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如:为了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安全防范管理,我们制定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了防火、防盗,确保了财务安全。通过对财务制度的修订完善,无疑将对政府办的财务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七、科学调度,厉行节约。

本着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地原则,坚持做到多请示、多汇报、不该购的不购,不该报的不报,充分利用办公室现有资源,科学调度,合理调剂,能用则用,能修则修,以最小的支出,取得最佳的效果。

总之,在XX年的工作中,自己在本科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财务科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与政府办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艰苦奋斗是分不开的,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发扬成绩,改正不足,以勤奋务实、开拓进取的工作态度,为我们政府办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范文五:酒店财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XX年,是酒店稳步成长的一年,是酒店提升管理服务的一年,也是成绩辉煌的一年。在这个即将过去的年度里,财务部紧紧围绕\"强化经营能力、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制度流程、控制成本能耗、提升服务水平\"的经营思路,遵照王总关于\"严格制度、完善流程、加强监督、提高质量\"的要求,在成长中努力拼搏,内部管理紧抓工作难点、重点,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克服种种困难,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年更比一年好的骄人战绩。

一、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经营管理方面XX年,在王总和杨总的关心指导下,财务部员工基本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月进行财务核算,坚持完成各项日常工作,服从酒店工作安排,配合完成酒店新员工入职培训,积极组织参与酒店各次各项活动,随做好各种财务保障工作,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保证了酒店全年整体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总体来说主要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

一年来,我们对酒店财务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修订,明确了各自岗位职责,完善各种流程工作,加强各流程的可操作性,并根据岗位需求设计、制作、印刷各类经营用表单,使部门内部、部门之间、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流程运作顺畅,为经营决策提供了准确、详实的依据。

2、补充完善酒店薪酬制度:通过服务销售奖的制定、核算、执行发放,体现同岗不同酬,多劳多得的竞争薪酬制度,合理地配合了酒店工资薪酬改革。

3、会计账务的规范和整理:

借助中支内审查账的时机,财务部首先进行了问题自查,后又针对内审查出的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和改正,拼弃原有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而达到整体账务的规范性;并结合经营的需要制定了新的更适用的会计科目,逐月进行账务规范,以更好地完整地核算经营状况。

4、经营报表的分析和变动:根据经营需要,合理改变报表格式及内容,以便更明确反映各种收入项目;对各季度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了解处理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经营提供有力借鉴和参考依据。

5、加快往来资金运转: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收应付账款归集和传递程序及加以表格规范,理清每月应收账款数量,防止死账、呆账发生,加快资金回笼;加强与供应商的联系和协作,保障酒店物资供应,提供后备经营需求。

6、加强账务审核监督:严格监督控制酒店财务政策和财务程序的执行情况,对任何违反酒店财务制度并使酒店遭受损失的任何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切实保证酒店利益不受损害。

7、建立合理物资流转程序:合理节能降耗,管理各种材料物资,有效控制成本,合理核算各种收入成本,监督各种材料物资的购进、发出和保管,建立起各种相关流程和明细台账及记录,加强仓库物资清理整顿和管理,加强出入库手续管理,建立物品存放、使用等程序。

8、加强安全检查监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安全事故无大小,件件危害皆大,增强安全检查力度,防范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季季大查、月月小查、处处细查、各方面盘查,涉及财物、食品、卫生、办公、操作、环境、人身等各种安全,防患于未然,制定了部门安全检查规范,保证了财务部安全经营,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9、提高科技操作程度,拓展酒店新业务:依靠本酒店有利办公条件,加强系统操作,加强日常经营系统审核监督,严格监管酒店管理系统的操作及流程操作,认真执行各种表单的操作规程,审查各种收入支出账单,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监控和审查原始凭证、现金和物资的出入等;规范系统账户设置,为开展贵宾卡业务和其它新业务奠定基础,使酒店操作、管理再上新台阶。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其一要发扬团队精神,公司经营不是个人行为,个人能力必竟有限,如果大家拧成一股绳,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其二要学会与部门、领导之间的沟通,财务部牵带着酒店每一个点和面,日常业务和每个部门打交道。多听听部门意见与建议,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充分有效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及时反馈信息给领导层,变被动为主动。 其三还要不断学习业务,多方学习会计新涉及的金融、税务、计算机应用、公司法、企业管理等诸多领域,才能更利于今后的工作。

总的来说,我们财务部做为酒店的后勤部门,我们积极并刻配合着酒店的各种工作。虽然我们进行了很多方面工作,但由于有些制度流程还在探索使用中,有些流程虽然建立了但操作还不够顺畅,还有些流程还要顺应经营进行适时调整,虽然我们也在不断地开展民主评议和员工座谈会,促进企业民主管理,但我们还有许多地方做得不到位,所以在以后新的年度里,我们会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地不断完善理顺基础制度流程,加大监管力度,合理控制成本能耗,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增强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制定岗位量化考核标准,体现各岗位实时工作状态,督促岗位尽职尽责地投入工作当中去,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同努力,让我们的酒店蒸蒸日上地持续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20篇:职工食堂经费所得税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理顺食堂财务管理关系,现统一制订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户和财务人员的规定

1.原有职工食堂或新建的职工食堂都要单独设置帐户,独立核算,要加强职工食堂的财务管理,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各职工食堂都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会计、出纳,根据人事部核定编制设置。

3.会计、出纳要有明确分工,不允许会计兼出纳,管帐为一人,管现金饭菜票为另一人。

(二)关于费用开支范围等有关财务规定

1.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工资计划,由人事部核定,定员定编定工资标准。

2.水电费作出预算,在“营业费用——水电费”中开支。

3.各职工食堂的燃料费根据实际需要,由行政部定出消耗定额,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

4.各职工食堂首次购置的各种设施,炉具、厨具、餐具等列入基建费用,以后需要增添的用品用具列入福利费,不能列入营业支出。

5.职工食堂需要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行政部制定出合理的定额,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关于补贴问题

公司各食堂提供的伙食补贴,补贴人数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按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福利费中拨款。

建议设置食堂的单位,都要成立监委会,在员工中选举监委会成员,加强对职工食堂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是监督职工食堂收支情况,每月帐目由职工食堂向监委会汇报一次,并抄报财务部一份,每季要定期向员工公布职工食堂的收支情况。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午餐,由于食堂采购的食品大部分是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因此无法取得发票。那么企业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计入成本?还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的职工食堂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相关费用才允许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所得税工作汇报
《所得税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