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办理机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通过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示,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确认的均可列入低保对象。 办事程序:
1、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赡养、抚养人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学生就学证明;受灾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等)。
2、村委会初审后,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是由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村支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等组成,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填写《长治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在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返回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5、市民政局统一制作《长治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保障证》及低保金。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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