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相关的程序,到所在地县( 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行政范围内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2份);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2份);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