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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

 来源:未知 时间:2010-02-25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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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是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四类。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教练员在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法和岗位再教育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的等级与计分

第六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教学安全: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二)培训质量: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情况;

(四)遵章守法: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五)岗位再教育:教练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情况。

第八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初次领取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不进行当年的诚信考核,次年纳入诚信考核。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九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优良”(见附件2);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4.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二)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合格”及以上;

4.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5.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所执教的8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4.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 2.所执教的60%以上学员满意度评为“不合格”。

(五)教练员考核期内累计在岗执教时间少于6个月,除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诚信考核等级评为B级外,不列入其他诚信考核等级评定范围,考核期内该教练员无诚信考核等级,且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教练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服务单位、教练员证号、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教练员证有效期和变更记录等(见附件3);

(二)教学安全情况,包括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培训质量情况,包括教练员的教学教案、教学计划等落实教学大纲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学员满意度、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遵章守法情况,包括教练员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法规、规章的时间、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

(六)岗位再教育情况,包括参加再教育的时间、地点、课堂笔记和结业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教练员诚信档案应当保存到教练员证注销或者吊销后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教练员诚信信息,填写《教练员诚信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存入教练员诚信管理档案和教练员数据库。

第十四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计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应当立即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发出

限期整改通知书,暂收回该教练员执教IC卡,停止其教学活动。教练员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该教练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练员数据库,清除计分,归还执教IC卡。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诚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练员受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教练员诚信管理档案,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结束后,教练员诚信等级进行初评。并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计分分值、初步考核结果(见附件5)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教练员受聘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教练员诚信等级进行初评。

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公约约束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教练员诚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教练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计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教练员的诚信等级进行核定,于次年3月31前将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数据、计分分值和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上一年度教练员诚信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社会各界查询教练员历年的诚信等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机构教练员的诚信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教练员,调整教练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教练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教练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诚信等级为AAA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表彰评优时优先考虑。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教练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教练员证被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教练员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教练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且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教练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该培训机构一年内不得扩大培训规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发布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皖公运教〔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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