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执行;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另行制定,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按(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不再实行上下浮动,但收费金额每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在国家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各地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适时制定统一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同意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可按500元/小时/人标准收取专家鉴定与会鉴费;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委托方如需增加份数或提供外文译本的,另按中文每份30元,外文译本每份80元加收工本费。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执行。鄂价房服[2007]129号同时废止。(工服规[201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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