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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医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0:53:31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1、尸体检验:死因和死亡性质鉴定,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损伤的性质和程度鉴定,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等,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2、活体检验:鉴定损伤程度、伤残评定及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育功能情况等。

3、亲子鉴定与个人识别:运用DNA分析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和个人识别,主要涉及强奸案、拐卖儿童、遗产继承、移民、失散家庭成员认定、交通事故、计划生育非婚生子亲权鉴定等民事、刑事案件。

4、毒化检验: 常见无机、有机、生物毒和常见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鉴定。

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权威性司法鉴定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

本机构住所位于汕头市锦龙路春泽庄中区10栋乙1座首层103房,机构负责人陈名校,本所配备从事鉴定业务必须的全套仪器设备,拥有六位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资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本鉴定机构与其它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本所目前开展以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项目:

一.损伤程度鉴定,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

二.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事故、打架斗殴等所致伤残程度评定;

三.伤病关系鉴定,包括疾并损伤参与度或因果关系鉴定;

四.诈并诈伤鉴定;

五.医疗纠纷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活体年龄鉴定;

八.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九.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十.后续医疗费评定;

十一.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十二.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及费用评定;

十三.治疗时限评定;

十四.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十五.其他符合法医临床业务范围的鉴定。

委托本所鉴定,委托方需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委托的须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民个人委托的,需交验身份证明。同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委托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所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我所将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方需按照本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用。本所受理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做出鉴定结论。

本所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守则开展工作,鉴定业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鉴定结论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鉴定结果不一定对委托人有利,敬请留意。

委托方不得要求或者暗示本所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不得干扰鉴定人工作,不得向鉴定人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故意扰乱鉴定秩序,否则,本所可以拒绝或中止鉴定。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所规定鉴定人不得与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进行与鉴定无关的任何接触交往,不得接受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欢迎委托方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规请致电投诉,电话:88842918。

推荐第2篇:法医门诊司法鉴定流程

司法鉴定流程

一、委托方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二、鉴定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并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三、受理后委托方与鉴定所签订>。

四、委托方提交所需鉴定出材料。

五、委托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交鉴定费用。

六、鉴定所按照委托方约定组织实施鉴定。

七、鉴定结束后,通知委托方结清鉴定费。

八、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

九、鉴定所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方。

推荐第3篇:第八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第八章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本章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主要任务、检验对象、鉴定工和程序和鉴定方法,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制作要求以及法医病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和评价要求。

本章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内容,应当熟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和主要工作任务;掌握法医病理鉴定实施程序、鉴定方法;了解法医病理检材送检及保存要求。掌握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 学时:2小时

第一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概述

一、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

法医病理学是应用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死亡原因、方式和发展规律及其检验鉴定的一门应用科学。

其研究范围包括:

1、死亡与死亡学说。

2、尸体变化及现象。

3、各种暴力因素引起的死亡。

4、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及其发生机制)。

5、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6、涉及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7、吸毒死亡的尸体。

8、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9、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人群。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法医病理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对诉讼过程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最终为审理暴力性案件提供医学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鉴定人是应用医学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个案中的死亡过程和机制。

二、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明死亡是否涉及违法事件或帮助分清导致死亡的因素。同时,还应证实或揭露隐藏在“正常死亡”中的虚假行为;区别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鉴别死前和死后伤;区分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中毒、中毒与疾病之间关系;区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对尸体的破坏;研究在不同环境下,尸体组织器官结构的改变和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等。

上述问题的鉴定不仅涉及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由于法医病理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时根据委托要求,还需要对致伤方式、损伤经历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有时根据诉讼需要,还要依据尸检所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死亡当时的情况。

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通过对尸体的研究获取医学证据,查清案件的真相。有时亦须对离体的器官组织进行检验。

四、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程序

在不同的类型的案件、不同诉讼阶段中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有所不同。如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医病理鉴定分别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的委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暴力性死亡尸体;

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

3、自杀死亡的尸体;

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

6、狱中死亡的尸体;

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

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

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

10、断离尸体(碎尸);

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

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

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在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委托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必经程序。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力量决定受理与否。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到场并要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如通知不到场的,可根据委托要求在不影响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但需要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项检验结果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不能替代鉴定文书,鉴定、检验过程的有关记录应随档案存档。

五、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及标本管理

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包括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法医病理鉴定书、照片、底片、声像材料等,必要时应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病史及其他有关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法医病理学档案管理已应用电子计算机将资料建成数据库,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或扫描仪,将照片和病理切片图像等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

法医病理学的标本包括器官大标本、石腊组织块、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等。《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凡病理解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法医尸体解剖后应保留必要的标本,以备有要求时出示或供重新鉴定。大体标本由于体积较大,除某些特殊案例必须留作证据外,多在解剖后放回尸体体腔内,保存到诉讼结束或保留5年。组织切片体积较小,可以大量长期保存。作为证据的标本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尸体解剖后不得将其他尸体的器官放入此次解剖尸体内,这在嫌疑为他杀者或存在纠纷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二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现场勘查

法医病理鉴定人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案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在场人及旁证人等。

2、案情经过。应记录提供案情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发现尸体的经过及尸体位置等。

3、现场情况。主要包括尸体所在环境情况的描述(注明是否原始现场),尸体在现场的状态、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应有准确的距离测量),尸体周围能说明案

情的物品情况(可疑的致伤物、电源、热源、痕迹、呕吐物、药瓶、注射器、饮料或食品容器等)。现场除尸体以外的有关物品,如药瓶、饮料或食物容器、衣袋内容物、尸体佩戴的装饰物等,均应由法医与公安、司法人员或家属共同清点列单,并共同签名,注明由何部门负责保管。

现场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距离拍照,以显示尸体的情况及与尸体现周围物品的关系。

二、法医学尸表检验

在脱去衣服检查尸体之前,应仔细检查尸体的衣着情况。确定衣服上的撕裂口或其他破孔与尸体的损伤是否相符并记录所见。若衣服上有留有血迹、油漆等污物,则应规范提取备检。初检后即可解开衣扣、拉链及衣钩,脱去衣服,不能将衣服撕扯或铰断,记录并标记每一件衣服。为进一步检查,应将标记好的衣服妥善保存。

尸体外表检查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头、颈、胸、腹、生殖器及四肢均需按顺序全面描述。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与解剖学标志的关系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尸体在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各次检验可能结果不同。

尸表检查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的规定进行。

三、法医学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基础。尸体解剖不仅包括系统的大体解剖,还应对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如需要,还应进行毒物分析、法医生物学、微生物学、尸体化学等检验。

尸体解剖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的规定进行。

法医病理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件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常用的解剖术式包括:直线切法、T字弧形切法、Y字形切开法、倒Y字型切开法等;尸体解剖程序主要分为: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等。上述几种不同解剖术式和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

尸体解剖记录是编写法医学鉴定书的依据。除体表检查所见外应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解剖的步骤及所见体内情况可用事先拟定的备有空格的已成文的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 无名尸体检查

无名尸体检查与法医学一般尸体检查方法基本相同,但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

(2) 根据身长、发色、面部皱纹、牙齿萌出、生长情况及牙齿磨耗度,骨骼发育生长情况等推测死者年龄。

(3) 根据人体穿戴衣物、随身物品,手足、皮肤状态、指甲磨损情况,甲缝、甲沟及皮肤皱壁中污垢残留物的性状和特点,局部肌肉的发育状态,有无职业病特征等推测生前职业。

(4) 根据人外貌、五官特征,发式衣着特点,佩戴的装饰品的差异等特征推测生前居住地区。如南方农民常赤脚、足底皮肤厚、粗糙;风沙大的地区,面色黑;少数民族穿着打扮有民族特色;高氟地区有氟齿。

(5) 其他个人特征。检查死者容貌特征,如面颅、五官形状、皮肤特征,发型,胡须特征,牙齿情况,有无口腔疾病;全身有无痣、疤痕、纹身,色素沉着、瘢痕、肿瘤及其特征及分布,有无畸形、生理缺陷,体内有无异物,取血液进行

DNA分型,捺印死者指纹等,备做个人识别用。

(二) 碎尸检查

法医病理碎尸检验有种情况:(1)犯罪行为人杀人毁证将尸体离断或粉碎,隐藏丢弃,即所谓碎尸案。(2)意外灾害致肢体断离,如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爆炸、高层建筑灾害等。(3)动物对尸体的毁坏。(4)丢弃的手术截肢和解剖器官。 碎尸检查有意义的是碎尸案和意外灾害造成的支离断碎尸体。碎尸一般为无名尸体,检查除按无名尸体检查进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调查案情及现场情况,注意排除非犯罪原因所致的肢体断离,对碎尸现场特点仔细检查,重点是包装物或容器,查记有无标记,号码、绳索、结扎及特征,进行拍照。

2、碎尸的个体识别除按无名尸体检查方法外,还应根据碎尸块形态特征及断端间的吻合程度,确定其部位;尸块是否属同一个体,应进行DNA鉴定。并判断身长、体重、发育营养、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个人特征等。

3、根据碎尸断端创面特点、性状、附着物、遗留物推测碎尸的方法、手段、作案工具等。

4、检查方法按一般法医学尸体检查常规,对碎尸各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以确定死亡原因。

5、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还要判明生前伤与死后伤。各尸块发现时间可能不同,各弃尸现场自然条件可能差别较大,尸块死后变化差别也较大。帮推测死亡和碎尸经过时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三) 尸体发掘(开棺检验)

尸体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完全或对原鉴定有怀疑时,将已埋葬的尸体挖出进行检查,称为尸体发掘或称开棺检验。

尸体发掘及检验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死者生前健康状态、病史、死亡经过、尸体当时情况、埋葬时情况,衣着、装饰、时间、地点、深度,棺材质料、形状、厚度,周围环境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重点及取材部位和数量。

(2)请参加埋葬人员及死者亲属参加,以确认埋葬地点和死者。

(3)尸体检查一般就地进行。怀疑外伤者着重检查头部、内部器官有无损伤、穿孔、破裂、出血、骨折;疑为窒息者详查颈部软组织、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怀疑溺死者检查硅藻;疑为中毒者提取器官、组织块进行毒物检验并提取棺周泥土作对照检查;尸体软组织腐败消失时,查骨骼、牙齿、毛发有无损伤,并取材检验。

(4)从开始到结束每一过程均应照相并记录,如墓穴方位、外貌、墓碑、棺及尸体外貌,尸解发现等。

(5)结束工作前复查有无遗漏检查部位、检材、清点工具。

(四) 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

死胎及新生儿体征具有特异性,有些检验方法与成人不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情调查及现场尸体检查了解婴儿母亲健康状况,婚姻、生育史、妊娠及分娩情况,出生时及生后情况,病史及死亡经过,查尸体包裹物及衣着情况。

2、根据肺和胃肠浮沉试验和肺组织学检查判定死、活产,死胎应查皮肤有无浸软表现,检查成熟度,判定月龄、确定性别。

3、根据肺扩张程度、新生儿黄疸程度、脐带变化等判断婴儿存活时间;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查判定死亡时间,尸体现象有时有助于死因分析。

4、注意调查和检查母体是否存在疾病、中毒、外伤等;若分娩时死亡应注意检查形成

宫内胎儿窒息的因素和征象,产程中有无产伤;分娩后死亡者应检查有无疾病、损伤、窒息,注意区别暴力死和非暴力死。

(五) 传染病尸体检查

由于传染病的传染特点及其对人类的危害性,故应引起法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既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也要防止传染他人。尸体解剖时,除应按常规进行检验外,要做好自身防护。

1、了解案情时要关注临床病史和个人生活史,分析是否可能患有传染病。

2、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时,一定要做好有关防护准备工作。

3、尸检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动作轻柔,勿使液体、组织外溅、减少地面和空气污染,避免自身损伤;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六) 群体性事故的尸体检验

群体性的重大事故,由于情况复查、伤亡人员多,给法医学尸体检验增加了检验难度和工作强度。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故因伤亡人数多、工作量大,法医检验时要统一组织安排、分工合作。

2、尸检时,除按常规方法对各个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个人识别外,还要将所收集的不同尸块按照解剖部位拼拢查对。若死亡人数多、尸块较小难以合拼时,应将不同尸块分别包装、编号存放,并绘简图标明发现地点,这对于飞机失事案件尤为重要。

3、采取检材、物证时除应注意收集与查明死因、死亡方式有关的检材、物证外,还应注意发现和收集与事故的性质有关的检材和物证。

五、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

一个完整系统的尸体解剖除了肉眼检查外,组织病理学检查应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原则上,每一例尸检的各个器官和重要组织,无论大体检查有无病变,都应取材备查。

组织病理学检材取材过程由两个步骤组成:尸体解剖时从器官上可能有病变或外伤处切下小的组织块,放入福尔马林中固定;从固定后组织块上再提取制片用的组织块,以适合于制片、染色的要求。

第三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死因鉴定与死亡时间推断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死因分析、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关系到当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甚至罪与非罪的问题。

死因可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等。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若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由其继发的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主要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

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件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病与病联合致死、病与暴力联合致死、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等。 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查方向和审判中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安乐死等。

死亡时间推断也是法医病理鉴定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重要问题,对划定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排除嫌疑对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医学上往往根据死亡后尸体变化发生规律推断死亡时间。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死亡时间推断按时候分为早期死亡时间推断、晚期(腐败)尸体死亡时间推断及白骨化尸体死亡时间推断三个阶段。

二、损伤时间推断

操作时间推断是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主要事项之一,是运用形态学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的时间,主要包括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伤后存活时间的推断。

三、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是指机体受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使组织和器官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如打、踢、咬、刺、切、砍、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机械性损伤常可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是法医病理鉴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法医学的特点,机械性损伤按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1)按致伤物的种类,可将其分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 (2)按死亡方式,可将其分为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等。 (3)按损伤发生时间,可将其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

四、机械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是指因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致的窒息。主要包括缢死,勒死、扼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捂死和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

五、高温与低温损伤

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与死亡属于特殊的外因性损伤和死亡,常被怀疑可能与其他死因合并存在,因此鉴定时需特别注意。一般高温损伤,包括中暑和中暑死、烧伤和烧死、烫伤和烫死;低温所致损伤主要是冻伤与冻死。

六、电流损伤

电流通过人体引起可感知的物理效应,称为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称为电损伤。因电流作用导致人体死亡称为电击死。 雷电属超高压直流电,故雷电损伤也属于电流损伤。

七、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杀婴是指非法用暴力手段,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已具有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行为。胎儿或新生儿因其本身的疾病或母亲的疾病或在分娩过程中遭受损伤而死亡属于自然死亡,不属于杀婴的范围。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鉴定,必须确定该婴儿是否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活产还是死产、分娩后存活时间以及死亡原因。其中以有无生活能力和死亡原因最为重要。

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

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八、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最根本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非暴力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潜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死亡的急骤性、意外性和潜在性等特点。猝死常见的诱因有精神因素、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

猝死者因死亡突然且出人意外,易被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疑有他杀嫌疑时,查明死亡原因显得尤为重要。鉴定时,应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和死亡时间等;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嫌疑的中毒遗留物(包括药品、食物、呕吐物)等。

尸体解剖是判断猝死、查明死因的关键。大部分猝死通过解剖均可查获病变作为鉴定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细致、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工作,并取材进行组织学检查。

九、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

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和争议,要求追求医方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法行医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时,应注意:(1)尸体解剖前应向医患双方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听取双方对纠纷中提出问题的陈述,以明了尸体解剖的重点。(2)尸体解剖前要获得有关病历资料,查阅主要材料,核对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病历材料的可靠性,并复印其中重点部分以备查。(3)尸体解剖时要求双方代表见证尸体解剖全过程,以示公平、公开、公正。(4)尸体解剖时注意正确撮有鉴定价值的检材,并进行病理组织学、细菌学、免疫学、理化检验或毒物分析,必要时还应注意做相关的检查,如空气栓塞、肺动脉栓塞、气胸等。

第四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第五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20l0]法医病理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湖南省岳阳市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死亡原因及与外伤的关系 受理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书1页,岳阳市XX医院病历复印件22页,岳阳市XX人民医院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9页、第二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0页,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5页,岳阳市XX司法鉴定报告书复印件5页、尸体检验记录复印件3页,有关起诉书、民事诉状和答辩状6页,死者XXX的脑、心、肺、脾、肾等器官 鉴定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地点:XXXXXX 在场人员:XXXXXX

被鉴定人:XXX,男,52岁,湖南岳阳人

二、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综合: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在岳阳市洞庭湖大桥前路段驾驶三轮车时因车祸致伤头和腰部等处,伤后昏迷,醒后感头晕、头痛,被急送岳阳市XX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至岳阳市XX医院,住院1l6天后于6月2日出院。9月3日在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脑挫伤综合征;9月29日在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被鉴定为轻伤(偏重)。2010年1月31日在家因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住岳阳市XX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15分死亡。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当地进行尸检后,为查明死因及与外伤的关系,提取脑、心、肺、脾、肾等器官送我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岳阳市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6507)载:因车祸致头痛、头晕、活动性渗血1小时伴短暂昏迷、呕吐2次急诊入院。患者因车祸致伤头部、胸腹、腰部及右小腿。当时有短暂昏迷史。醒后感头痛、头晕、恶心、呕吐2次。入院查体:T36.8℃,P92次/分,R18次/分,Bpl62/110mmHg;神清,急性痛苦病容,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分别可见长约5cm伤口,活动性出血,深达颅骨,伤口挫伤严重,局部可扪及血肿包块,颈部轻度抵抗感,右侧胸部平胸骨角水平压痛明显,胸部挤压征(+),全腹轻度压痛,脊柱胸腰段压痛,腰椎活动受限,右小腿后侧软组织肿胀、压痛。入院后予清创缝合、抗炎、护脑、脱水、心电监护等处理,当日仍呕吐较剧烈。经治疗,患者症状明显减轻,生命体征渐平稳。颅脑CT(7476号)报告:右侧环池内高密度影原因待查,

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X线检查(487号)报告:胸部平片未见异常,L1椎体稍变扁。出院诊断:(1)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岳阳市XX人民医院(住院号865650)病历记录单记载:入、出院日期: 2009年2月7日、6月2日。入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腰部受伤后入院。查体:Bpl37/85mmHg,P90次/分,神清,精神差,头部伤口已缝合包扎,胸前区、上腹部、腰部疼痛明显。本院头部CT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外院X线片示:胸12压缩性骨折。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护脑、促醒、抗炎、改善循环、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治疗中又因血压升高而予降压处理。经处理后,患者病情稳定。出院情况:一般情况可,诉偶有头晕、头痛。出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3)继发性高血压;(4)陈旧性视网膜炎。2月20日常规脑电图监测(2 009022003号)报告:正常范围脑电图;经颅多普勒报告单(466号)报告:双侧MCA供血不足,VBA供血不足。住院病历记录单3月18日记载:患者近2天血压控制欠佳,心内科会诊考虑外伤性高血压。3月21日记载:患者仍诉头痛、头晕,较前未见明显好转,无呕吐、抽搐等症,精神差。3月17日会诊单载:患者因车祸于2月7日入院。近2天来测血压出现145/98mmhg、181/85 mmhg、170/93 mmhg,既往无高血压史。会诊意见:心内科考虑:症状性高血压,与外伤有关。处理:镇静、镇痛,对症支持(治疗)。9月24日X线检查报告单(162078号)载:T

12、L

1、L2横突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

9月9日,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精鉴字第276号)记载:根据提供的材料悉,被鉴定人既往体健,无精神异常史,车祸前一直从事蔬菜生意。被鉴定人的家属反映,其外伤后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差,吃饭需要督促,晚上易惊醒,记忆力差,常诉头晕头痛。检查时意识清晰,交谈接触被动,合作差,能理解医生问话意思,言语表达能力尚可。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力检查不合作,存在近似回答,记忆力稍减退。无明显的交流障碍。鉴定意见: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XXX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

9月2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书(XX司鉴 [2009]法临检字第388号)记载:检查情况:一般情况可,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自

诉经常头痛头昏,有时难以忍受,记忆力下降,逆行遗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轻伤(偏重)。

岳阳市XX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病历(住院号888936)病程记录单2010年1月31日载:患者以“突起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6小时,加重2小时,伴呕吐”入院,1月30日18时左右,患者吃饭时突发右侧颞顶部剧烈头痛,呈持续性伴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行走困难,在家未作处理。晚10时左右突发呕吐,呈喷射性,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进行性加重,站立困难,不能行走,有小便失禁,无头晕,四肢抽搐,急送我院。头部CT示:右顶叶出血。以“头痛待查入院\"。既往史:2009年2月8日因车祸致头部受伤入院。2009年患“高血压病”,未规律服药。个人史:无烟酒等特殊嗜好,无毒物及疫水接触史。家族史:无特殊遗传病史。查体:T36.8℃,P82次/分,R19次/分,Bp209/104mmHg;昏睡状,双瞳孔等大,双眼球向左凝视,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左偏,颈软,左侧肌张力低、肌力0级,左侧巴氏征阳性。呼吸音稍粗,心律齐。入院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补充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cT扫描报告单1月30日报告(76630号):右顶叶出血;1月31日报告(76596号):右顶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月2日X线检查报告(CP3098号):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8日死亡记录载:入院日期;1月31日零时20分,死亡日期:2月7日23时l 5分。患者入院后即告病危,请神经外科会诊建议手术治疗,家属表示要求内科治疗。1月31日复查CT示脑出血量明显增加,血常规示WBCl 3.3×1 09/L。2月2日胸片示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4日15时SPO2下降(85%左右波动)。2月7日病情再次加重,SP02下降至68%左右,Bp85/4 5mmHg;22时30分出现点头样呼吸,节律不规则,口唇发绀,22时45分呼吸停止,心跳微弱,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l5分宣告临床死亡。最后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死亡原因:脑疝形成。

2010年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岳阳市殡仪馆对其进行尸检。其尸体检验记录载:左顶枕部见愈合伤痕长3.5cm,后枕部见愈合伤痕2cm,头右顶部见愈合伤痕长0.6cm。右下、左下中切牙脱落。腹部明显凹陷。解剖见两肺呈黑色,胸腔内有液体约300ml,切开颅骨见右侧硬脑膜下有凝血,范围5.5×6.5cm大小。

三、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及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TJFY/QM3-BL-5)进行。 (一)法医病理学检查

脑重1457g,大脑右颞叶7×1.5cm范围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叶脑买质出血,大小为10.5cm×6cm×2.8cm;基底动脉轻度粥样硬化;镜下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有的血管旁漏出性出血,有的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有的血管壁轻度增厚。

心重366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2cm和0.2cm,心腔内见较多的鸡脂样凝血块,各心腔及心瓣膜未见异常;心瓣膜周径:二尖瓣9.7cm,三尖瓣10.2cm,主动脉瓣5.8cm,肺动脉瓣7.6cm;冠状动脉检查:开口未见异常,左主干长1.2cm,左前降支见3级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右主支病变2级。镜下见心外膜点灶状出血,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点灶状出血、纤维结缔组织轻度增多;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内膜环形加,偏心性增厚,管腔狭窄约60%,右主支内膜轻度环形增厚,管腔狭窄约40%。左、右肺分别重603g和624g。表面和切面见较多的黑色炭末沉着,切面淤血,部分切面质实。镜下见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有的部位的细小支气管及周围肺泡腔内见较多的中性粒细胞渗出,有的肺泡内可见脱落的肺泡上皮。

双肾重242.5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皮质厚度0.5cm。镜下见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有的部位的被膜下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重103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淤血;镜下见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淤血,皮质上皮细胞内脂质脱失。胃大体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粘膜自溶、粘膜下血管淤血。 (二)法医病理学诊断

1.大脑右颞、枕叶脑出血,神经细胞变性坏死,脑轻度淤血、水肿,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

2.冠心病(心重366g,左前降支病变3级,右主支2级,心肌间质纤维结缔组织增多);

3.轻度支气管肺炎,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 4.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 5.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 6.胃淤血,粘膜自溶。

四、分析说明

1.根据对送检XXX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见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7cm×1.5cm),大脑右颞叶、枕叶见10.5cm×6cm×2.8cm的脑出血:镜检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其它器官除见冠心病和轻度支气管肺炎外,未见明显病变。因此认为,死者符合大面积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通过审核送检文证资料,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因车祸致伤头部等处的外伤史明确,其伤后有昏迷,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均有约5cm长的伤口,深达颅骨,伤口处挫伤严重;医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继发性高血压”;说明其当时受伤较重。虽经住院治疗,但仍常有头晕头痛,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记忆力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差。9月9日被鉴定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9月29日被鉴定为轻伤(偏重)。提示其伤后恢复不佳。 3.病理检查除见脾中央动脉管壁和大脑蛛网膜下腔有的管壁轻度增厚外,全身细小动脉管壁未见明显增厚和玻璃样变;脑组织检查未见动脉瘤和动静脉畸形,但在小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提示脑血管有一定的慢性炎症病变;联系其出血主要位于右颞部和颞顶部颞枕部脑组织,与当时头部受伤部位基本一致。伤后第一次入院检查血压为l62/110mmHg:次日在岳阳市第二医院血压为137/85mmHg;2010年1月3 0日1 8时左右,患者在家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院,查体:昏睡状,血压209/l 04mmHg;头部CT报告为右顶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在内科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是发生在因车祸受伤的一年后。说明其死亡系自发性脑出血所致,可能与高血压所致的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不能排除因车祸致脑组织和脑血管损伤的影响。因此,综合分析认为,XXX因脑出血致死与生前车祸所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鉴定意见

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临床病例资料及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XXX系因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脑出血主要与高血压所致的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与生前车祸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人:

XXX XXX 复核人:

XXX XXX

二○一○年四月七日

案例

(一):

2007年5月24日,XXX(男、58岁)在某饭馆吃饭,由于饭菜问题与饭馆伙计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相互拉扯动作,在此过程中,XXX突然倒地,意识丧失,急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人员调查:有人看见饭馆伙计用拳头击打XXX头部;饭馆伙计称二人只是相互轻微推搡,自己并无动手殴打对方;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被饭馆伙计殴打致死,因家属发现死者头部有血肿,医院急诊记录也证明死者后枕部有头皮血肿。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xx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死者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检验结果如下:

体表检验:死者后枕部可及片状头皮血肿,其余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内部检验:后枕部头皮血肿,枕骨无骨折,打开颅骨,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无出血,蛛网膜下腔无出血。颈部逐层暴露皮下及各深、浅肌群,未见出血等异常改变。胸腔内纵隔居中,胸腔内少量液体,左肺与胸壁粘连,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异物;打开心包,心包腔内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多量脂肪,心脏较死者拳头大。腹腔内脏器正常。

组织病理学检验: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慢性肺炎,脑水肿,全身多脏器淤血。

毒物分析: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

鉴定分析:(1)死者体表检验发现后枕部头皮血肿,但内部检验未见颅骨骨折、血肿形成及脑组织损伤表现,仅表现为脑水肿,我们分析认为其头皮血肿为濒死期跌倒形成。体表检验及内部检验,未发现有致死性外伤,可以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2)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故可以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及酒精中毒致死的可能。(3)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患有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我们分析认为死者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由于吵架并相互拉扯,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死者本身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吵架并相互拉扯是促使其疾病发作的诱因。 鉴定结论:死者XXX因吵架致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

推荐第4篇:法医病理学考试题司法鉴定(推荐)

法医病理学考试题(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岗培训用)

2011-10-12

一、单选题20题 20分

1、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肌肉是什么颜色?( ) A:樱红色 B:暗红色 C:褐色 D:暗红色

2、有一人中毒后尖叫一声倒地死亡,可能为何物中毒?( ) A:有机磷类 B:氰化物 C:吗啡 D:重金属类

3、硬膜外出血多由外伤引起,常发生在哪个部位?( ) A:冲击部位 B:远隔部位 C:相对部位 D:对冲部位

4、玫瑰齿可见于( )死者的牙齿。

A:猝死 B:窒息死 C:冻死 D:电击死

5、从尸体征象上确证生前溺水死亡的有力证据是?( ) A:尸斑浅淡 B:两上臂、大腿内侧出现鸡皮疙瘩 C:手足部出现表皮脱落 D:口鼻孔蕈形泡沫

6、机械性窒息尸体内部改变不包括? ( )

A: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 B:内部器官淤点性出血 C:肺萎陷 D:脾贫血。

7、根据冠状动脉内膜增厚并向管腔突出程度,Ⅱ级管腔狭窄程度多少? A:25%以下;B:25%~50%;C:51%~75%;D:75%以上。

8、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尸体胃内可闻及何种气味?( ) A:苦杏仁 B:鱼腥味 C:蒜臭味 D:一氧化碳味

9、用手指按压尸斑,尸斑暂时消失,解除压力后,尸斑短时间重新出现,此为尸斑发展过程中的哪期?(

A:坠积期 B:扩散期 C:浸润期

10、伤者背部有两条相距很近的长10cm的平行皮下出血,其间皮肤呈苍白色,此伤可能是( )造成的。

1 A:拳脚 B;砖头 C:棍棒 D:锐器

11、早期尸体现象通常是指死后多少时间内出现的尸体现象?( )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72小时

12、人溺水后由于大脑缺氧,反射功能丧失,大量溺液进入深部呼吸道,发生惊厥性呼吸运动,出现瞳孔散大,大小便失禁,此期为( )? A:前驱期 B:呼吸困难期 C:惊厥期 D:呼吸停止期

13、人体挫伤后,由于血红蛋白分解发生于局部皮下出血处,如出血处组织切片中可见含铁血黄素,一般是伤后 ( )天以上。

A:1-3天 B:3-6天 C:6-9天 D:9-14天

14、人体枪弹伤射击距离没有下列哪种?(

A:接触射击 B:贴近距离射击 C:近距离射击 D:远距离射击

15、尸斑的颜色可以帮助( )。

A:判断死亡时间 B:确证死亡 C:判断死因 D:判断尸体是否移动过

16、脊柱损伤的机制多为( )。

A:直接暴力 B:间接暴力 C:旋转暴力

17、从尸体征象上确证生前烧死的有力证据没有以下哪一项? A:尸斑暗红色 B:睫毛征候

C:气道炭末沉着 D:胃内可见炭末

18、生前冻死较为特殊的改变是( )。

A:四肢屈曲 B:尸斑鲜红 C:胃粘膜出血 D:皮肤呈鸡皮状

19、确诊脑死亡的指征不包括( )。 A:无反射 B:无自动呼吸 C:昏迷状态 D:出现平直脑电图

20、机械性窒息的外表尸体征象不包括? ( )

2 A:颜面部淤血发绀; B:淤点性出血; C:尸斑显著出现较早; D:尸冷快;

二、多选题10题 10分

1、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 ) A:抓痕 B:擦痕 C:撞痕 D:压擦痕。

2、硬膜外热血肿的特点有: ( )

A:血肿范围较大 B;颅骨外板有烧焦 C:血肿呈砖红色 D:血肿内无脂肪无蜂窝状

3、挤压综合征的判定:(

A:有长时间受重物挤压史,或有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史

B:少尿或无尿,尿中出现肌红蛋白 C:高血钾,心电出现异常QRS波及高耸的T波 D:血沉增快

4、继发性脑损伤包括?(

A:循环障碍继发脑内水肿、出血、血栓形成、脑积液等 B:脑疝形成 C:感染 D:脑外伤后遗症

5、烧死的尸体内部征象有:(

A:呼吸道有烟灰碳末附着 B:血液内含有碳氧血红蛋白 C:颅内热血肿 D:眼睑外侧有“鹅爪状”外形

6、脑挫伤按形成机理不同可分为:(

A:脑挫裂伤 B:冲击伤 C:颅内血肿 D:对冲伤

7、枪弹射出口的一般特点是:(

A:射出口边缘组织外翻 B:射出口中央有圆形组织缺损 C:射出口中央无组织缺损 D:创口周围无火药附加物

8、缢死的机理为:(

A:压迫呼吸道 B:压迫颈部血管 C:压迫食管 D:刺激迷走神经

9、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主要包括?(

A:口服 B:注射 C:吸入 D:粘膜吸收 E:皮肤吸收

10、法医文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调查笔录 B: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 C:鉴定书 D:证明书 E:病例及各种检验报告

三、判断题10题 10分

1、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

2、法医学研究对象包括书证审查,凡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文件、符号、图表等材料进行检验和审查。( )

3、鉴定人出庭时宣读鉴定结论后,应回答法官提出的所有问题。( )

4、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无反射,平线脑电图,有自主性呼吸。( )

5、尸僵出现时间和顺序,一般死后先在全身各大关节出现,随后在下颌关节及颈部肌群相继出现。( )

6、慢性硬脑膜下出血常因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早期出血量少而不发生症状,常在伤后三周以上由于血肿血液量的增加达一定量后才出现明显的症状与体征。( )

7、木质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少见,金属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较多见。

8、运动状态的头颅突然转为静止状态。常在受力点发生较重的减速运动脑损伤。( )

9、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多见于男性青壮年,发育营养良好,既往体健;多在睡眠中死亡,死前有鼾声或惊叫,通常无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病变。( )

10、勒死常见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骨折,缢死常见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纵向骨折。( )

四、问答题:20分

(一)、人为因素对尸体的损害有哪些?(5分)

1.抢救: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可造成肋骨或胸骨骨折、器官的破裂,偶见引起胸腔和腹腔内大量出血,须与生前损伤相鉴别。有时也可引起肺、骨髓或肝组织的脂肪栓塞,或使肺动脉内栓塞的血栓被压碎或移位。因此,尸检时应保留右心腔及肺动脉内的可疑碎块作切片

4 镜检,确定为血栓成分。

2.搬运:濒死期急救或死后变动体位可使胃内容物反流和进入呼吸道,常被误诊为胃内容物吸入而窒息致死。

3.解剖:尸体检验操作时也可致人为损害现象。主要有:①开颅时可使原有生前骨折线延长;②开颅可引起颅中凹的颅底线性骨折;③取出颈部器官时用力过猛常可引起舌骨的人为骨折;④尸检操作导致舌骨体与舌骨大角之间的骨性连接松动,误认为舌骨骨折。此外,由于尸体所处环境或搬运时,也可造成颈椎骨折、损伤等。

(二)、什么是挤压伤综合征及常见原因?(5分)

1.定义:遭受挤压的人在挤压解除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阻塞,变性、坏死,出现肌红蛋白管型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症候群。

2.原因:肢体受挤压、肢体血管损伤,重度烧伤、肢体外伤后处理不当(如包扎过紧,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等。

(三)、高坠伤的基本特点(5分)

1、体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重。

2、损伤常较广泛,多发生复合性骨折,内部器官破裂。

3、多处损伤均是由一次性暴力所形成。

4、损伤分布有一定的特征性。

5、多发性肋骨骨折或四肢长骨骨折,甚至肢体横断,为一般人力用工具打击难以形成或不可能形成的。

(四)、弥漫性轴索损伤的病变特点? (5分)

头部受到外伤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在交通事故中最常见,其次为高坠伤,再次见于头部打击伤。为一种常见的重型脑损伤。可立即导致持续性昏迷,并伴有脑干受压为主的病征。

五、案例分析题40分

案例1.(20分)

案情摘要:患者李某(男,54岁,汉族)去年4月20日10时20分入某大医院,于当日11时左右行心脏支架手术(术后曾使用抗凝剂),做心脏造影,术后回抢救室。输液进行中,患者仍感胸腹后背痛,食水未进,症状无缓解。21日6时许行心脏造影,12时左右行心脏第三次造影,22日中午行心包穿刺术,后经抢救无效,于22日3点半左右死亡。

5 尸表情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量中等,指压不褪色。颅型正常。花白发,发长10cm。眼睑未见水肿。双眼睑结膜苍白,球结膜轻度黄染,未见出血点。角膜中度混浊,双侧瞳孔尚可透视,等大、同圆,瞳孔直径均为0.5cm。口唇中度紫绀。颈部未见异常。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左乳头下3.0cm处可见2处针痕,该处切开皮下可见7.0cm×4.0cm肌组织出血。右锁骨下可见3处针痕。腹部平坦。脐左侧可见2处针痕,脐右侧可见3处针痕。右下腹麦氏点可见6.5cm×0.7cm陈旧性手术疤痕。腰背部除尸斑外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重度紫绀。左肘窝可见4处注射针痕伴1.0cm×1.0cm皮下出血。左腕屈侧可见1处注射针痕。左手背可见1处注射针痕伴2.5cm×1.5cm皮下出血。左踝内侧可见2处注射针痕伴1.5cm×1.0cm、0.7cm×0.5cm两处皮下出血。右肘窝可见3.5cm×3.0cm、2.0cm×2.0cm两处皮下出血。右腕屈侧可见4处注射针痕。右手背可见3处注射针痕,未见出血。

解剖检验:胸腔双侧胸腔气胸试验均为阴性。双肺与胸壁未见粘连,胸廓内壁光滑。左侧胸腔内可见1300ml血液,右侧胸腔内可见160ml淡黄色液体。心包腔内可见50ml血液。心尖左前侧对应的心包处可见5.0cm×3.0cm出血区。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胆囊充盈,被膜完整,其内充满墨绿色胆汁成分,未见结石。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

心脏体积大于死者手拳,重量453g。心外膜可见广泛灰白色粗糙膜状物包裹,大部分可剥离,左、右心室前壁膜状物大部分已与心外膜分离,心外膜未见明显出血点。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1.6cm、0.5cm、1.7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10.5cm、13.0cm、7.5cm和8.0cm。左心室后壁可见11.0cm×8.0cm范围内的心肌壁内出血、心肌切面呈多处片状暗红色改变。左心室前壁近心尖处心外膜可见一处直径0.2cm的针刺样创口,其周围可见少量凝血块附着,该创口切面未见明显贯通迹象、创口向下深约0.3cm的区域呈暗红色改变。 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明显狭窄: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主干管腔均狭窄达Ⅲ~Ⅳ级。左旋支距左主干开口3.0cm处可见一长1.5cm支架,管腔通畅。

左肺稍萎陷,表面光滑。右肺饱满、湿润,表面光滑,灰黑色,质稍韧。双肺表面未见破裂口和出血。各肺叶之间未见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气管、支气管内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堵塞。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

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偏黄。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被膜皱缩,皱褶清晰,质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不多。左、右肾重量分别为194g、161g。被膜

6 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暗红色,含血量多。肾盂粘膜光滑。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明显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少量胃液。余未见异常。头皮表面未见损伤。医患双方均同意不开颅。

组织学检验:

心肌部分区域心外膜表面可见纤维素渗出,心外膜脂肪组织内可见局灶性出血伴少量散在炎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大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多处心肌瘢痕灶形成,部分区域心肌细胞凝固性坏死伴出血和少量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心肌纤维间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淋巴细胞和钙盐沉着。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穿刺处心包间质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

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大量粉染水肿液和少量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部分肺泡扩张。局部肺泡萎陷,含气量少。肺门间质偶见少量散在红细胞。肺内偶见纤维化灶伴较多炭末沉着。

肝小叶轮廓尚可,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整齐,广泛性小叶中央区肝细胞坏死、空泡变性伴出血和少量炎细胞浸润。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含血量不多,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自溶。皮质内少量肾小球纤维化,间质可见局灶性出血。髓质血管含血量不多。集合管内偶见蛋白管型。肾上腺自溶。皮质偶见小出血灶,髓质偶见小灶性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被膜和小叶间间质可见少量红细胞,小叶内可见较多小灶性出血,未见明显脂肪坏死和炎细胞浸润。胃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大、小肠粘膜轻度自溶,固有层偶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明显异常。胆囊自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李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2.(20分)

案情摘要:某年4月30日11时30分,在香坊区石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哈平路由南向北

7 行驶至哈平路一门前时,遇到刘某(女,72岁)驾驶自行车由南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住院治疗后于次年2月7日死亡。死者住院治疗期间曾进行过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气管插管术。病历记载: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颅底骨折,双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脑挫裂伤,脑疝,蝶窦、右侧筛窦积液。

尸表情况:

女性老年尸体。身长149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暗红色,量少,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未见尸体腐败现象。

左、右颞部分别可见去骨瓣减压术后形成的大小为5.0cm×3.0cm、8.0cm×5.0cm的头皮凹陷,右颞部凹陷区边缘可见长27cm的弧形陈旧性手术切口,已愈合。左枕部6.0cm×4.5cm范围内的头皮瘢痕形成。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透视。鼻外形正常,鼻骨未见骨折,口鼻及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口唇轻度紫绀。颈部对称,气管居中。未见索沟及扼、勒痕迹。颈静脉未见怒张。颈静脉切迹上方2.0cm处可见一直径为0.8cm的气管切开口。颈部淋巴结及甲状腺未见肿大。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腹部平坦。未见陈旧性手术疤痕。右侧腰部下端在12cm×8cm的范围内可见散在出血点,余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苍白。

解剖检验:

左肺上叶背侧、下叶前侧及右肺上叶前部与胸壁粘连。心包与心外膜未见粘连,心包腔内可见少量淡黄色心包液。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肠管未见粘连,阑尾未见异常。

心脏体积与死者手拳相仿,重量295g。心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左前降支管腔狭窄达Ⅲ-Ⅳ级,右主干管腔狭窄达Ⅰ,其余各分支未见异常。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1.2cm、0.4cm、1.2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9.0cm、6.0cm、12.0cm和6.5cm。心肌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

双肺饱满、湿润,苍白色。各肺叶间未见明显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左肺下叶质韧。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少量褐色分泌物,未见异物堵塞。 8 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

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重量121g。被膜紧张,皱褶尚存,质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较多。左、右肾体积分别为11.0cm×7.0cm×3.0cm、12.0cm×7.0cm×3.0cm,重量分别为115g、121g。被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苍白色,含血量不多。肾盂粘膜光滑。肾上腺未见异常。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150ml褐色液体。余未见异常。

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可见大小分别为6.5cm×3.5cm、7.5cm×7.0cm的颅骨缺失,分别伴大小为7.0cm×4.0cm和7.0cm×6.0cm的硬脑膜缺如。硬膜外、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左、右额叶分别可见大小为1.5cm×1.0cm×2.0cm、3.0cm×2.5cm×4.0cm的脑组织软化,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分别可见大小为4.5cm×2cm ×7.0cm和6.0cm×3.0cm ×8.5cm的脑组织软化,右顶叶、右枕叶分别可见大小为2.0cm×1.5cm×1.5cm和3.0cm×2.5cm×4.0cm的脑组织软化。脑室未见扩张,脑脊液澄清。小脑、脑干未见异常。

组织学检验:

心外膜内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钙盐沉着、少量红细胞和少量淋巴细胞浸润,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少量小灶性心肌瘢痕形成。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未见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

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粉染水肿液、纤维素和少量脱落的上皮细胞,局部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红细胞,少数肺泡腔内可见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部分肺泡扩张、断裂,融合形成较大的含气囊腔。肺内可见多处以细支气管为中心的局灶性炎性病变,细支气管腔及其周围的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肺门小支气管及其周围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

肝小叶轮廓尚可,中央静脉及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尚可,肝细胞未见明显异常。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淤血,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局部被膜下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偶见肾小球纤维化。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肾小管内偶见蛋白管型。髓质血管扩张、充血。肾上腺髓质内偶见小灶性出血,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小叶间和小叶内偶见小灶性出血,未见坏死及炎细胞浸润。胃粘膜轻度自溶,余未见异常。小肠、大肠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灶性淋

9 巴细胞浸润。

脑蛛网膜下腔间隙增宽,血管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脑实质血管充血,血管周围间隙增宽,部分血管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少量较大动脉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和脂质沉积,部分细小动脉玻璃样变性。脑实质内可见片状坏死灶,坏死区神经组织疏松,神经细胞大部分坏死,胶质细胞增生,可见少量新生的毛细血管和成纤维细胞,脑内偶见小灶性出血。神经细胞肿胀,尼氏小体消失。小脑实质内可见少量淀粉样小体。脑桥局部可见片状软化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刘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死因分析及病变间的关系如何?

推荐第5篇:某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

)、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推荐第6篇:法医

机构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 机构负责人:张远煌许可证号:1042015 电话:027-88386142 邮编:43007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

机构负责人:刘良许可证号:4201005

电话:027-83692642

邮编:43003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

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9楼 机构负责人:杨剑涛许可证号:4201010 电话:027-87339619

邮编:43007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机构名称: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15号1号楼 机构负责人:孟祥志许可证号:4201013 电话:027-68758593 邮编:43007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999号

机构负责人:何登军许可证号:4201096

电话:027-83607053

邮编:43003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湖北楚垣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庙山 小区特1号

机构负责人:詹先化许可证号:4201140 电话:027-87922368邮

编:43022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湖北宝丰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宝丰路一路97号 机构负责人:孔祥林许可证号:4201177 电话:027-68831041邮 编:43003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推荐第7篇:法医

三、法医学的任务

(一)、法医学的基本任务

1.为刑事诉讼及时提供证据。

2.为民事诉讼提供科学的事实基础。

3.为行政诉讼的当事双方举证提供科学帮助。

4.为非诉讼执法活动提供科学意见。

(二)、法医学的具体任务

1、发现证据

①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的发现证据

②及时发现证据

③延时发现证据

④检查发现证据要合法

2、提取证据

①记录证据

②科学的提取证据

③分别包装保全

④尽快送检验、鉴定

3、分析、识别证据

①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②分析证据有无鉴定的必要

③识别证据,为办案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技术分析资料

4、鉴定证据

①证据与鉴定

②人体物质同一的鉴定

③认定客体种类属性

④鉴定事件原因

⑤鉴定事实客观性

⑥鉴定事实程度

⑦鉴定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三)、为其他法律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1、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

2、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

3、为法学研究、立法提供资料

第二节 法医学的任务及学习目的

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要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其任务主要有:勘查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发现、记录和提取有关物证,分析案情。检验鉴定。检验尸体、活体和物证等,做出鉴定或意见结论。

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纠纷,凡是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有

助于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法医检验鉴定这一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也有助于办案人员科学理解法医鉴定和检验意见。

第三节法医学的检验内容和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检验内容: 命案现场勘查

凡涉及到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称为命案现场。

法医勘验命案现场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提取法医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以及分析案情经过。

法医勘验现场一般以尸体或受伤人当时所处的位置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大范围进行勘验。

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法医检验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

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衣着、尸体现象和外表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学检查,必要时还要作毒物分析、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卫生部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并对解剖尸体的对象和范围作了规定。

尸体解剖一般在法医解剖室进行,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停尸场所和尸体现场进行.办案人员一般应当在场。

活体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确需男法医进行的,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活体检验的大体内容有:损伤检验,劳动能力鉴定,诈病和诈伤,造作病和造作伤的识别,精神状态检查,性机能和性行为检查等。

(亲权鉴定:认定或否定可疑父、母亲和子女的血缘关系.常见于下列情况: 已婚夫妇,丈夫怀疑孩子非他所生; 离婚案件; 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 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 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等) 物证检验

法医物证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常见的有血液、血痕、精斑、唾液斑、尿液、毛发、皮肤碎片等。 法医物证检验通常在专门的法医物证检验室进行,主要运用显微镜、生物化学等技术手段。

文证审查

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数据称为文证.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等。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医院的临床病历、诊断书,初次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分析意见和结论。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应用医学、生物物理学和生物化学的技术和手段.如尸体解剖,显微镜技术(光学、荧光、电子),各种生物化学反应实验,各种仪器分析方法等。

因为法医的工作和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是有很大关系的。

法医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 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 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推荐第8篇:法医

一、法医学定义

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学的产生基于法律的需要,又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高医学资料。

二、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

医学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

三、法医学的研究对象:人(活体、尸体)和物。

四、法医学的研究领域

(一)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死因鉴定 )

(二)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通过对检材的理化性质、各种遗传标记的定性与分型的研究分析,对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人属性等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1、法医血液遗传学:主要是通过对生物性检材进行遗传标记的检测分型,确定其个人

属性,并根据遗传学原理进行亲权鉴定。

2、法医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对骨骼、毛发的形态学等检查,确定其所属个体的种属、

性别、年龄、身高及民族等。

3、法医牙科学:以牙齿及口腔结构为检测对象,通过形态学及/或与生前牙齿检查治疗

记录的对比,确定其年龄、性别及个人特征。

(三)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 (伤残鉴定 )

(四)法医毒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为人体。

(五)法医毒物分析: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

(六)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科学。研究对象为活体。

五、法医学的任务: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

第二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一、医学鉴定人: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应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这些专业人员被称为医学鉴定人。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以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

二、医学鉴定人的要求

(一)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鉴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由于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对不能够胜任的鉴定工作可拒绝接受委托。

(二)应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医学理论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基础,但法医学有其独特的内容和侧重面。

(三)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心理素质。

三、临床医生与证据:当人体受到损害后,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所以医生在初诊或抢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历等都将成为重要的原始书证,也可能是唯一的书证材料。

四、临床医生与患者:注意特殊“患者”:即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可能会夸大病情、自伤或诈病,如单纯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出发,当作一般的疾病予以诊断和治疗会对某些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甚至掩盖某些罪行。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陪的最重要的依据。

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临床医生应实行救死扶伤,维护患者基本利益,同时也应学会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法医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勘验、活体检查、尸体剖验、物证检验及书证检验等,通过上述工作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证据。

一、现场勘验

(一)概念: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某些凶杀案,现场往往不止一个,杀人处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移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及第三现场。

(二)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的。现场勘验前首先应对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制订周密的勘验计划。勘验的顺序可以从中心开始,也可由周边开始。 勘察现场时应注意:在现场周围特别是通道处有无可疑痕迹、门窗是否关闭、有无异常气味、尸体的位置、各种物品上的指纹等。

二、活体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强制执行。活体检查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委托下进行,一般在法医机构的活体诊察室或被指定的医院门诊进行,应注重客观检查结果。

三、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一定要进行全身检查,对于阳性与阴性所见均需详细记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需经尸解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自杀或他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4、在疾病医治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怀疑医疗事故者

(二)尸体剖验的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2、判断致死方式:分自杀、他杀、灾害事故。

3、推断死亡时间:人死后到尸解时经过的时间

4、推定致伤物。

5、个人识别。

四、物证检验

物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是重要的客观证据。应及时提取、及时送检,在收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物证检验结果对推断罪犯的罪行和认定罪犯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书证检验 书证: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包括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的医疗病历、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

书证检验:指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第四节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报告委托机

关的过程。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 鉴定事由:指委托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

法医鉴定人:指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 医师鉴定人:诸如精神疾病等专业性较强的鉴定问题或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 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 复合鉴定:指请上级机关的专门人员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法医学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二)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三)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四)鉴定的时限原则

(五)鉴定的保密原则

三、法医学鉴定书:指法医学鉴定人将检验过程、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而形成的书面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说明、结论和结尾。 第五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及展望

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一、萌芽时期(公元前500年~公元10世 纪):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余年以前 。 1975年发掘的《云秦梦简》(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 ;汉唐时期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

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二、形成时期(公元11~19世纪):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法医学讲座。

推荐第9篇:法医

尸检的目的。 答:①确定死亡原因,主要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②判断致死方式,区分自杀、他杀及灾害事故。③推断死亡时间。④推定致伤物,主要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来完成。⑤个人识别,根据尸体的体貌特征,牙齿、毛发、血型的检验,性别、年龄的判断来认定死者的身源。⑥医疗事故的鉴定。 溺死的尸体外表征象 ①尸斑浅淡②口鼻部泡沫③鸡皮样皮肤④手中抓有异物⑤皮肤膨胀⑥死者吸入溺液后比重超过水,沉入水底,发生腐败产生气体后,比重减小,尸体浮于水面。浮尸高度膨大呈现巨人观qi溺水时受冷水刺激皮肤和肌肉容易收缩,尸体温度较低,口唇、指端发绀,眼结膜点状出血。 硅藻对溺死的诊断有何意义? 浮游生物中的硅藻类相当小,可随溺液被吸入肺泡,从破裂的肺泡壁毛细血管进入肺静脉到达左心,再随体循环散散布到各内脏。所以从各内脏中检出硅藻,是诊断溺死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是抛尸入水,硅藻仅能进入肺,而不会进到体循环的各内脏。肺心肝肾骨髓牙齿等同时检出硅藻才有诊断溺死的价值。高度腐败的尸体,各种外表征象已不存在,内脏也已腐烂,这时检查骨髓、牙齿中有无硅藻,是鉴别生前溺水或死后溺水的最好方法。 医疗事故的分级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①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机械性窒息的类型。 答:①颈部受力的的窒息死;②挤压性窒息死;③呼吸道阻塞的窒息死;④溺死;⑤性窒息和⑥体位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的死者的尸检所见 【外表】①颜面肿胀、发绀②淤点性出血,多见于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的内外呲部和颜面部皮肤③尸斑显著,出现早④尸冷缓慢⑤牙齿出血【内部】①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②内脏瘀血③内部器官淤点性出血④肺气肿或肺水肿⑤脾贫血 4.医生检查机械性损伤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①全面检查并记录每个损伤。②详细记录损伤合并症的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特别是严重的一过性功能障碍。③一些主要靠病人自己的感觉和受主观干扰较大的症状。④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⑤对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和损伤部位的附着物或残留物均应详细记录。⑥尸检时检验创伤和并发症,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⑦记录文字,绘制简图,摄影和录象等。 简述机械性损伤的死因 答:①外伤原发性死因中出血;原发性休克;②重要生命器官功能和结构的破坏;震荡。③外伤后继发性死因中感染;④继发性休克;⑤栓塞;吸入性窒息;⑥愈合过程中的合并症。 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中诊断生前伤的指征 答:①肉眼可见的生活反应,如出血、创口裂开、伤处红肿、吸入或吞入异物和痂皮形成等;②生前伤组织学改变,如局部淋巴窦扩张,内有散在的红细胞,损伤局部发现血栓,脂肪栓塞,白细胞游出和大量浸润,创口愈合;③濒死伤改变,可采用检测酶活性或炎症介质含量等方法 6.血痕检验应遵循的程序。 答:①肉眼检查;②预实验;③确证实验;④种属鉴定;⑤遗传标记测定及性别鉴定;⑥出血部位、出血量、血痕陈旧度等推断。 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 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查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⑧手术同意书、⑨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⑩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8.医疗事故。 答:①合法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在②医疗活动中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④过失造成患者⑤人身损害的事故 a)法医学鉴定原则。 答:①依法鉴定的原则;②鉴定的客观性原则;③鉴定的独立性原则;④鉴定的时限原则和⑤鉴定的保密原则。 9.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答: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精斑检验应遵循的程序。 答:①有预实验、②确证实验、③种属实验和④个人识别。 3.法医学的基本任务。 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 4.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答:①依法鉴定的原则;②鉴定的客观性原则;③鉴定的独立性原则;④鉴定的时限原则和⑤鉴定的保密原则。 5.为确定是否假死,检查手段有哪些。 答:采用听诊器听喉部有无呼吸音,来判断呼吸情况。手触摸脉搏或心尖处,听诊器心尖处听心音,ECG 或 X-线检查来判断心跳情况。各种神经反射及脑电土检查。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当解除压迫后,瞳孔立即恢复圆形者为假死;用眼底镜检查视网膜血管内有无血液流动;用1%荧光素钠点眼时,结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为假死,2~5分钟后褪色,已死者24小时之内也不褪色。 4.对损伤的记录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①全面检查并记录每个损伤。②详细记录损伤合并症的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特别是严重的一过性功能障碍。③一些主要靠病人自己的感觉和受主观干扰较大的症状。④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⑤对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和损伤部位的附着物或残留物均应详细记录。⑥尸检时检验创伤和并发症,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⑦记录文字,绘制简图,摄影和录象等。 5.溺死法医学的鉴定要点。 答:①水中尸体的个人识别;②是否为溺死,要区别生前溺水和死后入水,前者可有白色泡沫团或蕈形泡沫,全呼吸道和肺内有溺液、泡沫和异物,水性肺气肿,肺切面有溺液流出,左心血液比右心稀薄,胃肠内多有溺液、水草、泥沙等异物,脑肝肾淤血而脾贫血,手中可握有水草或泥沙,肺、骨髓、牙齿中可检出硅藻。③落水情况的判断,以确定落水地点,主要依据现场勘验和尸体中硅藻种类等物质来判断。④要确定是自杀、他杀或意外灾害。 6. 猝死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案情调查与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尸斑显著,呈暗紫红色,可见点状出血;死因分析:死因非常肯定时,如尸检发现心肌梗死致心脏破裂,脑中风致脑内大出血等,并应排除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包括外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等;死因基本肯定时,应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如小儿间质性肺炎等;若解剖未发现致死病变,须结合临床确定死因;病史与病变均不能说明死因者,采用排除法,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微生物学检验及毒物分析,排除暴力死亡,然后做出猝死“死因不明”的结论。 猝死死因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死因分析:①死因非常肯定时,如尸检发现心肌梗死致心脏破裂,脑中风致脑内大出血等,并应排除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包括外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等;②死因基本肯定时,应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如小儿间质性肺炎等;③若解剖未发现致死病变,须结合临床确定死因;④病史与病变均不能说明死因者,采用排除法,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微生物学检验及毒物分析,排除暴力死亡,然后做出猝死“死因不明”的结论。 简述中毒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①案情调查,症状分析如无明显特殊症状的快速死亡常见于冠心病、脑出血、氰化物中毒的毒鼠强中毒。现场勘察,尸体剖验,检材提取:消化器官,肾、尿、脑、肺、骨、头发、指甲、脂肪组织和肌肉。②毒物分析的结果评价,阳性结果:阳性或强阳性,达到中毒致死量,一般可以肯定中毒死。阴性结果:中毒超过24小时,体液中不易检出;毒物在体内腐败、分解和消失。中毒尸体挖掘取材的价值:有机磷可存留数月之久;头发中百年后可查出砷。③中毒的死亡方式:判定自杀、他杀、意外还是其他类型的中毒 7.强奸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性交的证明,可见处女膜破裂,且红、肿、出血和疼痛;阴道内检出精液成分,是性交的确证。强奸手段的证明,经过案情调查,伤检、毒物化验等,证实对被害人施加机械性暴力、精神暴力或使用药物如催眠剂,麻醉剂或迷幻药等。此外,由于受害人的反抗,可在罪犯身上造成一些损伤等。 8.亲子鉴定中排除父权的原则。 答:只有一个遗传标记排除时,不能轻易做出否定的结论,必须加测其他系统。有两个遗传标记排除时,若两个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如ABO、HLA违反遗传规律,则可做出排除结论。1个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直接排除,1个DNA遗传标记排除,且可疑父与孩子均为杂合子,则可否定可疑父为生父。有三个及以上遗传标记一般可做出排除亲子关系的结论。 亲子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①遗传性状:最主要的依据。是生物体表现的一切形态特征、生理特征和代谢类型的统称。②妊娠期限;③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 亲子鉴定中血液遗传标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①表现为简单的遗传性状,其遗传方式经家系调查已明确;②具有遗传多态性,基因频率分布较均匀,父权排除率高;在相应地区、民族中的群体遗传数据已建立:③血型个体发生早,不易受年龄、疾病及其他因素影响;检验方法操作简单,重复性好,结果明确可靠。 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①接受委托:专职法医;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司法机关批准的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鉴定委托。②案情调查:必须认真收集全部原答:①人毛髓质不发达,断续、缺如,较狭窄,始病历,不能将他人整理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而动物毛髓质发达,呈连续状;②人毛毛小皮以防发生错误。患者的检查:对有后遗症、致鳞片薄短呈细波纹形横纹,而动物毛小皮鳞片残或导致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病人必须进行厚粗呈粗锯齿状;③人毛皮质较宽,而动物皮全面的临床检查,检查伤病员时应由与医疗事质较窄。 故无关的专门医师协同进行。尸体剖验:凡怀简述道路交通行人损伤的常见类型。 疑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死亡,均应进行尸体解剖答:①撞击伤:汽车的某一部分直接撞击人体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所患疾病。药物化验:所致的损伤。保险杠损伤,典型胫骨骨折呈楔当医疗事故怀疑与药剂、麻醉、输血及各种各状,其尖端示车驶方向;②摔跌伤:指人体被样的药物治疗有关时,必须及早收集剩余药车轮撞倒或抛起后又摔下与地面相撞形成的品、用药的容器、注射器、输液瓶以及病人的损伤。③碾压伤,指车轮碾过人体所致的损伤。呕吐物、排泄物、血、体液等,尸体解剖时要身体表面皮肤可有特征性的轮胎印痕。拖擦采集死者组织器官样品。③分析讨论和鉴定结伤:由于被撞击者的衣物被车辆挂住,受害人论。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伤残原因及的身体在地面拖拉形成的损伤。 其程度;.死亡原因;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属于何种性质的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10.死亡时间的推断有哪些方法和途径。 答: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冷和超生反应,死后数小时心脏的局部肌纤维仍有收缩功能;根据电阻抗,死后其呈下降趋势,在一定时间内与死亡时间成线性关系。根据尸斑的发展过程。根据胃肠内容物的质与量推断死亡时间,食物在胃肠内有生理特点和规律,而死后则无,如胃内充满未消化食物提示进食后不久死亡;根据组织学所见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化学推断死亡时间,某些生化物质死后变化显著,与死后经过时间有一定的线性关系,有助于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根据腐败的发展过程推断死亡时间,右下腹尸绿死后24~48小时 ,死后牙齿的脱落与腐败尸体死后间隔时间有一定关系。根据尸食性昆虫生长发育规律推断死亡时间 11.青壮年猝死综合症:①在猝死病例中多数为青壮年,而且多死于睡眠中,称为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其特点如下:②都死于睡眠中;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为男性;③死者生前多身体健康,发育、营养良好,死前多无明显诱因;死亡迅速,多为即时死,死前有呻吟、尖叫和抽搐;尸体剖验多无明显致命性病变,共同性改变为急性心力衰竭。 简述法医学工作者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三种情况。 答:①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在患者死因不明和需要确定患者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有法医参加;②对于死亡病例,在医疗事故鉴定前需要法医尸体解剖查明死因;③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法医参加 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 答:其意义在于正确处理好下列各种关系。①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接受聘请并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医学鉴定人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能力作出正确结论;了解和掌握一定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②临床医生与证据证人。临床医生在工作中应全面、详细地书写病历,是重要的原始书证。经治医生可能被传唤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③临床医生与‘患者’。有些特殊患者,可能是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有的伪装精神病。故应引起临床医生足够的重视。④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陪的最重要的依据。临床医生应注意,带病投保、自伤诈保。并重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否则将引起十分棘手的纠纷。⑤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临床医生应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并掌握医疗事故鉴定知识,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应实行救死扶伤,维护患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简述肺浮扬实验 答:①肺浮扬实验:未呼吸的肺实体如肝,比重1.045-1.056,投入水中下沉;而呼吸过的肺含有空气,比重小于水,在水中不下沉。②检查方法:常规剖颈胸腹,在食管下端和气管上端分别结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一起取出,投入水中。若下沉,切除心脏,在气管结扎线上方切断,将肺连同气管一起投入水中。若下沉,切除支气管,将左、右肺及其各叶切取的肺小块分别投入水中。若下沉,将肺小块用干纱布挤压后再投入水中。③结果的判定:全部阳性 ——死后不久的新生儿,活产儿。部分阳性——肺膨胀不全的活产及部分死产。全部阴性——死产儿、未成熟儿、坠落产窒息儿。 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答:①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做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②有权查阅案卷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③必要时采用联合鉴定④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来执行。⑤要正确引用临床资料,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⑥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干扰,认真做好每一份鉴定。 简述牙齿磨耗度的六级分类法。 答;①Ⅰ度:牙尖有磨损 ;Ⅱ度:牙尖磨平;②Ⅲ度:牙本质点状暴露,牙尖大部磨去;Ⅳ度:牙本质片状暴露;③Ⅴ度:牙本质全部暴露;Ⅵ度:髓腔暴露。 简述人毛与动物毛在显微镜下的鉴别。

推荐第10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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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完

核心内容:我国目前对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立法规定尚没有明确,这没有为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这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发展。通过尸体检验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但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情况。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但是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鉴定程序存在瑕疵,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常常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对于有些问题,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二)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考技术解决,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他们想要对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不如当事人所想,科学的鉴定不是万能的,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并不是终极结果。

(三)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大有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daodoc.com/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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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法官将难以采信,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因此,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以泄不满,引发纠纷。

法医参与的司法鉴定如何完善

(一)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同时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累积。除此之外,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有的放矢,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二)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避免过多地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其次要完善规范鉴定前知情同意的协议书的签订,这样鉴定才有了一个透明的规范的开始。最后在二级鉴定的启动方面也要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初级鉴定明确不符合相关要求时,符合条件的主体才能提出进行二次鉴定。

(三)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实际实践中,虽然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书,但并没有将对方的知情同意完全实现,对方对鉴定采取的方法技术,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实现的目的并不明确知晓,所以这样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减少鉴定纠纷的产生,而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公开和知情。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更好的公开鉴定程序,应该在鉴定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在有选择的方法或对鉴定对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daodoc.com/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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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一定损害时,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理解。这就要求鉴定者要保持和委托方的交流,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透明公开,从而也就减少了委托方的误会,减少了鉴定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对法医鉴定工作者的鉴定启动程序,鉴定者与相关当事人的规避制度,对不同结论的采信要求都没有严格的统一规范,这些都必须在以后的司法鉴定的立法过程中做出明确的立法规范。从而更好的从制度上推进司法鉴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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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再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躯体受伤程度与精神损伤程度,对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委托受理协议书中注明:“凡涉及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由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内,法医临床鉴定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费用。”

(5)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不能单独依靠智力检查结果,应结合智力检查时的合作程度以及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影像学证实脑挫裂伤为十级伤残)。 (6)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7)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 (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

(三)劳动能力丧失

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按工伤标准的规定,

一、

二、

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

七、

八、

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误工损失日

1.原则上按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损失日。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损失日可评为“至定残前1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损失日应评定为至出院后3—6个月或安装假肢日止。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后者时间指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1.护理时间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

2.护理依赖可参照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适用。

(六)残疾辅助器具

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法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置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三、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得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伤残等级的表示统一使用汉字小写(即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

(二)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由本人签字。

(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得以出差、有事等为借口推诿、拒绝出庭,也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庭作证。

(四)本《执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

治疗项目 费用(单位:元) 单侧颅骨修补

双侧颅骨修补 15000—25000 20000—30000 颌骨钢板取出 4500—5500 锁骨钢板取出 4500—6000 椎弓根盯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 6500—7500 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 4000—5000 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 2000—3000 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 1000—1500 账跖骨钢板取出 3500—4500 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 5000—6000 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 3000—4000 椎体哈氏棒取出 7000—8000 髋臼钢板手术取出 8000—9000 可调外固定架取出 1000—2000 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易致癌处) 400—800/cm、cm2(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300—400/cm

2、10000—15000/次、处(面积1%左右) 义齿安装 1000—1500/颗

义眼安装(义眼台成形术后) 6000—8000/眼

人工关节置换 全髋3—5万、半髋1.5—2.5万/约15年 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 二年内,月300—500 癫痫 二年内,月200—400 植物状态生存 二年内,月1000—1200 尿道扩张 200—300/次,10—20次

精神心理治疗(伤残七级以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 6000—8000

说明:

1.本标准系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3.牙齿脱落评残后,原则上只给予1次义齿治疗费用;超过所评伤残等级标准规定数目的脱落牙齿,可给予2次义齿治疗费用,如牙齿脱落8颗为十级残,对多脱落的,可给予2次义齿费用;牙齿费用为单纯义齿安装材料及手术费,不包括相应的对症治疗费,如根管治疗;牙齿脱落3颗以上的,尚需考虑固定牙费用;如需安装种植牙,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临床专家意见评估。

第12篇:法医鉴定书

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10000000

声 明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 址:长沙市曙光路202号(邮政编码:410000)

联系电话:010-004340000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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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灿死因鉴定意见

编号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2014]×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王浩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2014年5月21日星期一

鉴定材料:案发时死者王浩所喝的浓汤残留物、死者王浩尸体、警方对案发现场的采集材料、当事人陈述

鉴定日期:2014年1月21日

鉴定地点: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委托人王浩、检察官张可柔

二、检案摘要

本次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浓汤中是否含有毒鼠强以及死者是否死于浓汤中的毒鼠强作出鉴定。

三、检验过程

通过对浓汤残留物的检验,我们发现其易溶于苯、乙酸乙酯,TETS微溶于水、二甲基亚砜(DMSO),不溶于甲醇和乙醇。受丙酮晶体化时结成立方晶体。微溶于丙酮;不溶于甲醇和乙醇。这说明浓汤中确实含有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共 3 页 第 2 页

四、分析说明 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死者中毒当时曾有大量呕吐,发出躁郁不安地吼叫,且在对死者尸体的尸检过程中找到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对证明死者确实是因毒鼠强中毒而毒发身亡,且此毒鼠强即来源于死者所喝的浓汤。

五、鉴定意见

死者王浩确实死于浓汤中的毒鼠强。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罗天霸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5xoyyzyz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一四年3月7日

说明: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鉴定意见后列出详细目录。

3、法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

共 3 页

第 3 页

第13篇:法医鉴定书

法医鉴定书

委托单位:通州区公安局 委托日期:2005年1月11日 委托事项:对死者李刚的死因作分析 检验日期:2005年1月11日 检验地点:通州区京津公路

一、

检验过程

⑴对死者身体外部做检查,死者背部有明显严重刮伤,鼻出血,头部表面有出血现象

⑵对死者身体内部通过照片等手段进行检查,发现左手臂关节处有骨折,颅内有很多淤血。

二、

检验结果

⑴背部刮伤严重,头部出血 ⑵左手臂关节骨折,颅内有淤血

三、

分析意见

该死者被快速行驶的车从后背将其剐倒在地,由于受力太大和速度快,使其脑部在着地的时候受到猛烈撞击,颅内大出血,致其死亡。 检验报告人:王国荣 主任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2011年1月11日

第14篇:法医鉴定书

法医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民一庭___________

委托及受理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案由:________诉______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鉴定项目: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2.损害后果?

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男,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法医鉴定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卫生院X线片(N0:_____)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左股骨上端粗隆间骨折,大部骨折线模糊,左颈干角变校

三、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_____)记载: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中心医院X线(N0:_____)会诊报告单: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钢钉内固定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年_____月_____2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鉴定书《法医鉴定书》。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 ______卫生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拍摄的X线片(N0: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5篇: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分析

文章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但是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所以我们应该从制度等层面入手,大力进行改进.

关键词:司法鉴定环境制度程序证据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做出断定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社会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社会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而所谓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这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形势开始变得严峻,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同时,随着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及各项制度也更加完善,环境诉讼由开始的陌生而慢慢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而有关环境司法鉴定则是处理这些环境案件的具体依据,它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早在2005年10月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

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

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

行鉴定。”现我们就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前的具体情况:

目前,以湖南为例。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231号),批准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为湖南唯一接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单位。因此,该单位所承接和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可以视为整个湖南各级法院委托的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至2010年底为止,统计查到的案例可知,该单位承接的环境司法鉴定的类别包括:

(1)噪声污染鉴定,占33%;

(2)空气污染鉴定,占13%;

(3)水质鉴定,占16%;

(4)治理工程质量鉴定占14%;

(5)室内环境鉴定,占8%;

(6)电磁辐射污染鉴定,占9%;

(7)其他环境鉴定,占7%。

由以上的比例可见噪声污染引起的诉讼和鉴定比例最高,而此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中也是最严重的。

而对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1)顺利开展并完成的,占33%;

(2)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取消鉴定的,占37%;

(3)因果关系复杂、证据物缺失无法鉴定的,

占13%;

(4)中止鉴定的,占7%;

(5)因监测机构不愿监测而未鉴定的,占3%;

(6)因无环境标准未鉴定的,占3%;

(7)属其他鉴定的,占4%。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件环境司法鉴定委托的很多,但实际完成的只占l/3,其他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而该单位已完成的环境司法鉴定结论均被法院采信、用于裁判结案,没有不服鉴定结

论而进行二次鉴定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分析环境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准不清晰:

法院委托有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希望将企业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对比,但目前国家标准相当不完善和清晰,有些方面数据规定不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如大型机器运行产生的振动频率,虽然可以检测到,但因没有国家标准,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只能作参考。还有如室内油烟污染,国家目前也没有强制标型引,受污染的居民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2、机构不愿承担业务:

比如一些电磁波污染案,因其涉及面广、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有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往往惧怕这些压力而选择规避,导致这些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再如大气污染致使经济作物损失的案件,要求检测时的环境状况往往与案件发生时的环境状况有大差别,监测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此外,由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对立,对检测的点位、工况、气象条件等认识不一致,这使得对于现场环境检测内容和方法的确定十分复杂。

3、很多环境司法鉴定条件难以实现:

为获得科学、公正的数据,进行环境司法鉴定时一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室内甲醛含量鉴定要求在采样前被鉴定房间须关闭门窗12小时,像这样的条件容易实现。而有些鉴定条件就很

难实现。如道路噪声污染鉴定,为了能测算两条平行道路对原告的噪声贡献量,须分别测定高速公路及东环路两条道路对原告的噪声影响,这就要求其中一条道路一天中有三个时段须停止车辆通行,而在车流量如此大的地方实行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

4、评估机构不确定: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严重参差不齐,对及时、有效、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因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各评估机构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是环境民事侵权承担责任根本所在。当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污染损害属不同范畴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等,都有资格有权利对污染受损的赔偿数额作出认定。为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如何完善:

1、完善环境司法鉴定的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比较原则。在环境

司法鉴定中出现鉴定环境(条件)争议时应如何进

行,或者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破坏鉴定环境时如

何处理,200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

行规定》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以

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2、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明确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列行法律缺乏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4、充实制度:

环境监测鉴定的费用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

他们一旦败诉,他们就要承担鉴定费。在湖南省环境

科学学会开展的鉴定中就有24%的当事人因未交

费而取消鉴定。因此,对受到污染危害后因经济特

别困难而无力申请鉴定的,有关机构应当为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

结语:

司法鉴定工作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环境领域

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希望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得到更好的改进。

第16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

(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

第十四条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或者执业申请后,经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再决定是否受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设立登记条件及鉴定人申请执业条件

发布时间:2009-09-02 点击次数:818次 稿件来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篇:司法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

刘家毅 (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公安局)

[摘要]本文通过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分析了当前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其存在的理由;展望了新形势新任务下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新模式;阐述了新世纪中国(司法)法医鉴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法医鉴定体制;弊端;改革

当前,司法不公是一大社会热点问题,而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状态,甚至出现显失公正的结论,也是造成成不公的原因之一,广大人民群众非常不满。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

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但是,中国现存的(司法)法医鉴定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更不符合现代法治需要。因此,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加大呼吁力度,引起高层重视,改革现行模式,为公正司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一)中外法医鉴定体制的比较 法医学的任务是为侦查破案、法庭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法医鉴定结论是对事实真实性的认定,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意义。国外法医学的体制可以简单地归纳成两类:一类以欧洲大陆法为依据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等国)由政府司法机关委托医学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或医师担任鉴定。法医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接受法院(或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和报告的人。被定位于“法官的科技辅助人”,其职责是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因此,法医鉴定人的活动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另一类以英美法为依据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如英国和美国等国)在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下设立验尸官制度或法医鉴定局。法医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为诉讼各方服务。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医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其地位与一般证人并无实质性区别。这两种体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是警察局、法院和检察院都不设立法医鉴定机构,一个城市、地区只设立一个法医鉴定机构。

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则由公、检、法、司、卫、高校等部门分别设立。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若干医学院校以及公检法系统相继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1958年以后这些鉴定机构多数归到公安系统管理。自70年代末,全国公、检、法、司、卫、高校等系统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又重新恢复设立了法医鉴定机构,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已经明确形成以公检法三个系统法医鉴定机构为主的全国性网络,使我国的法医体制具有多系统的特征。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现在的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这一法医体制在我国的形成,无疑地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法院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现行法医体制得以存在的重要理由 1.现行体制的建立有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尸体解剖规则》: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以此为由认为公、检、法、司、卫、高等医学院校都应该建立法医机构,以便对各种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多系统多层次体制的建立虽有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与上述法律、法规援引有关。

2.法医机构建立于职能部门中便于领导和使用 这是多系统体制产生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由于中国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束缚,“官本位”观念严重,膜拜“权力至上”,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便于本部门的领导和使用,且有钱有物又有人,还能按长官意志办事,何乐而不为?这是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之所在。

(三)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和缺陷 随着多系统多层次法医鉴定体制的形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部门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法医门诊遍地开花,在许多地区可有十余家鉴定机构,甚至多达

二、三十家。由于鉴定部门众多,当事人任意选择鉴定机构,以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诉讼。越级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很大困难和负担。不少鉴定单位(部门)以创收为主,不问管辖范围,是否手续具备,只要给钱就出鉴定。有的甚至省略必要的病历审查和病情核实程序,使鉴定结果失去真实性、可信性。由于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搞关系走后门者有之,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者有了可乘之机,使本来在老百姓眼中地位不高的法医声誉进一步遭到损害,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理所当然地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多系统多层次的法医鉴定体制在经济大潮面前必然出现的现象。

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主要缺陷为:

1.缺少统一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 由于国家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造成长期以来鉴定机构建制不一,各鉴定机构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法医学鉴定的司法程序不规范,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资职审批以及鉴定人的资格和权限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统一的法医技术鉴定标准,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法律责任不明等,导致各行其事,全国法医鉴定工作呈无序状态。

2.有碍于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十分明显,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任务和目标不同,因而法医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等机关内,鉴定人参加鉴定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出现了“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鉴自审”等现象,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科学诉讼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又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很难避免行政干预,鉴定缺乏独立性,受“长官意志”影响不得不改写鉴定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科学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3.机构重复、人员分散、力理薄弱、资源浪费 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设备简陋,技术水平低下。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要求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不同系统的法医不时发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有时相互对立,争执不休、互相拆台,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完全浪费于“内耗”之中。

4.技术人员长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由于法医工作者散见于各自系统各个部门,相比于法官、检察官、行政长官、同资历医务人员,所从事的是最脏、最苦、高度体力与脑力劳动的高风险职业,但地位低下,职称与工资、警衔不挂钩,只讲奉献,不言待遇,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付出与报酬不相称,使法医工作者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受挫,鉴定质量受影响,法医队伍不稳日益突出。

二、中国法医体制的展望

世界上不少国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都只有一个法医机构,不论隶属于哪个系统,所有的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机构负责派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忧,保障司法公正。法医鉴定体制的关键问题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人制度。其中鉴定人独立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是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有力保障。鉴定人独立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其一是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负责;其二鉴定人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至于鉴定结论有利于某一方或不利于某一方,那是结论本身的证据功能,而不是鉴定人的倾向性;其三在鉴定人之间的关系上,每个鉴定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即没有行政意义的上下级关系,也不能受同行意见左右。

为了保障法医鉴定人独立,今后发展趋势是:诉讼专门机关不应设立从属于各机关的鉴定管理机构,主张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医机构,中央设法医总局,省市分别设立法医局或法医鉴定中心,在县设立法医鉴定所,行政上受政府领导,接受人大或政法委监督,其负责人由当地政府任命,合并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现有人员和设备,由各级政府资助进行机构建设和现代化装备。法医机构中应当设立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和法医毒物分析等检验科室或实验室,同时应当设立法医门诊、法医医院、法医研究所。各地医学院校中的法医学教师受聘为兼职法医师,有计划地在法医局中进行鉴定和教育工作。充当法医鉴定人,不但要具备职业资格,还要看其是否具备足够丰富的法律、医学知识和经验,更要认定其品德高尚、客观公正。出任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坚定的立场(即在职业生涯中,不受原被告双方影响,也不受任命他的政府影响的立场),享有完全的独立。为保障法医鉴定人的独立,国家要为其提供丰厚的薪水,终身的职业保障,优越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新体制的优点主要是:统一为一个机构,便于对法医事业的发展进行管理和统筹规划,快速发展法医事业;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减少人财物流失;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潜力,利于装备现代化;避免相互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发生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法医鉴定独立于职能部门以外,属于业务机构,可以从无关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可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鉴定水平,法医可享受国家特殊的待遇,有利于提高法医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提高法医工作兴趣和信心,稳定法医队伍。

新体制的建立是发展方向、是目标。得以实现,还须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广大法医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本文编辑:包建明) 参考文献:

[1] 李禹,王羚.赴美司法鉴定考察印象综览[J].中国司法,2001(3),4—5. [2]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上)[J].中国司法,2000(11),4—5.

[3]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J].中国司法,2000 (12) 4—5.

[4]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下)[J]中国司法,2001(1) ,8.[5] 沈渭忠.中国司法(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J].当代司法,1999(1),17—18. [6] 周伟.法医鉴定与侦查诉讼实务[M].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1—29.

[7] 贾静涛.我国法医队伍的现状[A].见:中国法医学会.第五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北京:1996,372—376.

[8] 周士敏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辨析[N].检察日报,2002—08—05(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1997—0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Z]1979—12—01. [1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Z].1999—01—18. [12] 尸体解剖规则[Z].1979—10—01.

[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Z].2002—09—01.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第18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我鉴定《司法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19篇:司法鉴定

关于“世纪遗产争夺案”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2012年4月27日

讨论地点:一教204组织人:刘红老师

小组成员:陈镇玉(07) 李曾玲(16) 梁钰麟(17) 姚云谱(34)

叶杰雄(35)

讨论成果:

在观看了龚如心的“世纪遗产争产案”之后,我们小组对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了司法鉴定对案件的重要性,而且司法鉴定在某些案件中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可见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在观看完这个视频后,也意识到了一些现有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后人在不断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加以完善,以下就是我们小组讨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理解。

司法鉴定在法律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客观的立场,不能参杂个人彩色。司法鉴定,理应作为被告与原告中立力量而存在,才能保护正义。在大陆,法官大多不具备鉴定能力,鉴定过程无从得知。单凭一纸鉴定书使其威力过度强化,鉴定书的偏向性往往对判决有很大作用。

而在视频中,我们接触的是,英美法系式的香港法庭。

在英美法系式的审判当中,司法鉴定工作者得以现场展示鉴定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官对相关知识的缺陷。面对美国专家对汉字毫不认识,并且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鉴定,没有中国“铁三角”庭上的现场鉴定,确实很难说服陪审团与法官,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应当学习之处。

其次,鉴定手法也异常重要。相对于美国专家的机械式对比,我国专家通过全面分析思考的鉴定方式,也是当世典范。打个一个形象比方,美国专家是“平民式鉴定”;我国专家是“福尔摩斯式”鉴定,即从多种因素推理造成差别之因。

再者,法官对司法鉴定的理解、认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案例中,香港的一审法官竟然以对鉴定专家主观认知来分析鉴定结果,确实不负众望,我们无法理 1

解,法官为何一眼认定大陆专家“不诚实,不可靠”,又何来勇气认为“不诚实、不可靠”的专家鉴定所得结果便为无理,当中可能存在司法贿赂,不过我们认为对大陆人的歧视应当是主要原因。

从案例推及我国大陆法庭现状,我认为我们的“铁三角”败诉机会更大。 首先,我国以一纸鉴定作为判决依据。对鉴定过程无从了解,仅仅从白纸黑字中寻求有理与无理,确实很局限。假若鉴定工作者文笔灿烂,法官看得拍案叫好,心花怒放,对判决会有很大影响。而人无完人,出色的鉴定工作者同时具备五彩神笔,确实要求过高。

其次,我国崇洋媚外严重,大量人认为进口即最好,法官判决难以摆脱“美国专家鉴定即最好”这一想法,加之香港被外国统治了一百年,文化上也会与中国大陆有差异,但是作为法官应该公正地看待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鉴定专家,不可以仅凭自己的主管臆断判决。

再者,陪审团能给予法官更多判决思路,能对法官主观意识作一定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护正义。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人员随着审判的深入也不断地增加人数,这就能够充分保障了法官判决的公正。

最后,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在这个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的第二次上诉也失败了,若此案件在我国大陆进行审判,败诉就是最终的结果,而正因为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才能够使得龚如心在第二次上诉失败后仍有机会上诉,才使真相最后水落石出。当今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行的都是三审终审制,这样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可以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度,所以我国应该借鉴三审终审制的优势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第20篇:《法医病理学》教学大纲

《法医病理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911

课程名称:《法医病理学》 英文名称:Forensic Pathology 课程类型:专业课

总学时:180 讲课学时:108 实验学时:72 适用对象:法医学

选修课程: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问题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鉴定的学科。根据法医专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法医病理学的教学是使学生掌握人身伤亡的基础理论和法医病理学鉴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医学鉴定和科学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基本知识

1、掌握死亡的标志、过程和诊断;掌握死因分析、死亡机理和死亡方式的理论知识。

2、掌握早期尸体现象及法医学意义;熟悉各种保存型和毁坏型尸体现象;了解尸体化学成分变化的意义;掌握推断死亡时间的理论和方法。

3、掌握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理、发生发展规律、形态学特点及鉴别要点,致死原因及机理;现场的勘验及鉴定(包括钝器伤、锐器伤、枪弹伤、高坠伤及交通损伤等);了解重大群体性灾害(空难、海难等)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4、熟悉身体各个部位机械性损伤发生发展的特殊和一般规律;掌握颅脑损

1 伤及其它威胁生命损伤的发生发展规律;评定致命伤和非致命伤的原则;掌握致伤物的推断;掌握自伤、他伤、意外伤的推断、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和损伤时间的推断,以及全身及局部生化反应的表现规律。

5、掌握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和各种窒息的损害过程、现场及尸体形态特点;掌握特殊检验方法、鉴定及注意事项。

6、掌握高、低温对人体损害及致死机理,以及现场及尸体特点、鉴别及识别的要点。

7、掌握电击及其它物理因素对人体的损害和致死机理、现场及尸体形态特点和鉴定要点。

8、了解非法坠胎、杀婴及虐待儿童的各种手段、致死机理、损伤特点及法医学鉴定。

9、掌握常见猝死疾病的病理形态学改变、发病机理及其诊断;熟悉猝死诱因的鉴定。

10、掌握处理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原则及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熟悉各种发生纠纷的情况及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基本技能

1、掌握现场尸体外表检验及采取尸体血液或其他检材的技术。

2、掌握系统的尸体解剖程序、操作技术、特殊尸体检查的方法及检材处理等技术。

3、掌握常规组织取材,了解标本制作,组织切片及组织学初步鉴定的技术。

4、掌握常用的检材处理及送检。

5、能够正确书写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鉴定书。

(三)智能培养

1、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教师上课有指导性和启发性的讲授重点、难点,诱导学生开动脑筋进行探索性学习,培养学生自己阅读和查阅有关参考资料,提高学生综合判断能力。

2、组织学生课外科研小组,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3、组织学生现场检案,使学生亲自参加实际检案,取得实践经验,更好地 2 掌握学科知识及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增强自己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法医病理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部份。教学时数共180学时,实习课72学时;其中理论课和实验课比例为1.5:1。

第一章 绪 论

目的要求:

了解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方法及与法律关系,法医病理学的教学目标,掌握法医病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任务及其历史和发展趋势。 教学内容:

法医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①研究人体涉及法律问题的暴力性伤亡的原因发展及其规律。暴力性伤亡 (包括机械性损伤、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所引起的各种可能涉及法律的问题的人体损伤和死亡)。②非暴力性可能涉及法律的损伤和死亡。③涉及医疗诉讼的伤亡。④农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和死亡。公安、检察、法院部门需要提供案件的医学证据。

法医病理学的任务:确定伤亡原因、伤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死者个人识别。法医病理学的历史发展趋向:古代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的开展对法医病理学的贡献,组织病理学对法医病理学的贡献,现代新技术在法医病理学中的应用及其发展前瞻,法医组织体制演变。

法医病理学检验记录、鉴定书及检案、标本管理:现场勘验记录;尸体检验记录法医病理鉴定书、检案标本、管理。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案例分析。

第二章

死亡概述

目的要求:

了解死亡方式、过程、死亡原因、死亡机理、死因分析。掌握脑死亡的概念、

3 诊断标准及意义。 教学内容:

死亡过程:生命终结的逐渐过渡 (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死亡命名:①脑性死亡:②心性死亡;③肺性死亡。

脑死亡:死亡的概念;诊断标准;检查及病理变化。

假死:假死的概念,原因、检查方法及鉴定。

死因分析:死因分为二大类:①暴力死亡;②自然死亡(病理性的死亡)。

死亡方式:他杀、自杀、意外。

死亡原因分析:主要死因与次要死因;直接死因与间接死因;死亡诱因;辅助死因以及合并死因。 教学时数:

理论课6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课讲授。

第三章

死后变化

目的要求:

掌握人体死亡后的一系列化学性、物理性的改变,根据上述改变在尸体上的表现及其法医学意义。 教学内容:

①早期尸体现象及其法医学意义: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冷、尸斑、尸僵、自溶、尸体痉挛。②晚期尸体现象:腐败、白骨化。⑨保存型晚期尸体现象: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动物对尸体的毁坏(蝇蛆、蚂蚁、甲虫、鼠类、犬咬伤、鸟类、及其余动物)。 教学时数:

理论课6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四章

尸体化学

目的要求:

熟悉尸体血液、脑脊液、眼球玻璃体及其他体液中化学成份的变化,及尸体化学的测定在法医病理学中的价值。 教学内容:

样品选择:血液、脑脊液、玻璃体液推断死因及其推断生前健康状态。推断死亡时间的各种样品的生化检测及含量指标。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五章

死亡时间推断

目的要求:

掌握尸体检验要求解决死亡时间推断及其在法医学中的意义。 教学内容:

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冷推断死亡时间,从各种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根据组织学改变推断死亡时间;根据酶组织化学改变推断死亡时间。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六章

机械性损伤

目的要求:

了解机械性损伤是法医学检验中最常见的暴力损伤,在造成人体死亡、伤残及涉及民事纠纷或刑事诉讼案件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掌握机械性伤亡的法医学检查鉴定,致伤原理、致伤物分类及基本形态、伤亡原因。

5 教学内容:

钝器伤:包括徒手伤、拳脚伤、撞击伤、咬伤、棍棒伤、砖石伤、镐锄类工具伤、斧锤类工具伤。

锐器伤: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火器伤:枪的一般知识、创伤弹道的简述、膛线枪管枪的损伤,枪伤的基本种类;枪弹创的入口、出口、射创管,枪弹伤的组织学特征;枪弹的鉴定;散弹损伤。

爆炸伤:爆炸分类;化学爆炸、爆炸现场的勘验、检验和鉴定。 高坠伤:高坠现场勘验,高坠伤的外表及解剖所见的损伤特点。, 交通损伤:交通事故及损伤类型,自行车事故,火车事故,飞行事故。调查内容及飞行事故调查中法医作用(个人识别、机组人员有关可致事故的疾病,检查人体上有无其它可导致飞行事故原因、参与重建事故发生过程),船舶事故(包括个人以别,死因及死亡方式鉴定等)。 教学时数:

理论课18学时,实验课6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七章

颅脑损伤

目的要求:

掌握颅脑损伤的损伤类型、特点和鉴定方法。 教学内容:

颅脑损伤:头皮损伤、颅骨损伤、硬脑膜外和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损伤(包括脑挫伤、震荡、DAI、颅内血肿、外伤性脑软化、外伤性脑水肿及脑疝)。 教学时数:

理论课8学时,实验课6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八章

身体各部分损伤

目的要求:

掌握各主要脏器的损伤类型、特点、鉴定。 教学内容:

颈部损伤:颈部损伤的种类(包括届曲性与过伸展性、挥鞭样损伤)及病理变化。

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肺损伤、闭合性心脏损伤、外伤性窒息、胸内大血管损伤(动脉破裂、开放性动脉破裂、外伤性主动脉瘤等)

腹部损伤:胃损伤(挫创、裂创)、肠损伤、肝损伤、胰损伤、脾损伤、肾损伤。

胸腹部以外其它部位的损伤:阴茎损伤、阴囊及睾丸损伤、腹膜损伤、子宫损伤、阴道损伤。上述各种损伤的类型及病理改变、发生原因。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九章

生活反应

目的要求:

掌握生活反应概念。要求在法医损伤检验中,根据组织对损伤的反应作出生前与死后伤的推断,以及生活反应在法医学中的重要意义。 教学内容:

出血:出血的鉴别,包括生前出血、死后出血、人为出血,出血时间的推断,出血后的死后变化,外伤后的止血反应,血管内凝血,DIC,栓塞(包括血栓、空气、脂肪、羊水栓塞),炎症(包括充血、渗出、变质、增生),创伤愈合;吸入吸收、咽入;生活反应的生化表现。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0学时。

7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章

损伤时间推断

目的要求:

了解损伤时间推断是法医病理学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掌握推断生前伤与死后伤、受伤存活时间的鉴别方法。 教学内容:

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①肉眼检验(生前出血与死后出血的区别、创口的哆开、肿胀、痂皮形成及脓液);②组织学检查(淋巴结边缘窦内红细胞积聚,栓塞、炎症、修复);⑧其它新技术检查(炎症介质的测定、纤维蛋白形成能力和纤维蛋白检测、组织内蛋白质糖类及其他物质代谢的改变)。

伤后存活时间推断:擦伤、挫伤后不同时间的改变,局部组织炎症及再生时间的过程,骨折后时间的改变,硬脑膜下出血后不同时间改变,局部组织中酶在不同时间的变化,损伤组织中炎症介质随时间的变化,损伤组织中蛋白含量变化,纤维蛋白形成及纤维蛋白的检查。 了解损伤时间推断的最新进展。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十一章

机械性损伤致伤物推断

目的要求:

熟悉致伤物推断不仅能为侦破提供线索,还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及为审判机关提供罪证。 教学内容:

致伤物的种类及性状,检验的步骤(现场检验、衣着检验、痕迹检验、伤痕检验、比对检验),根据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擦伤、挫伤、裂创/骨折、砍创、

8 刺创的特征),衣着损伤的检验和验证(衣服损伤的检验根据、衣着损伤类型、织物损伤痕迹的检验步骤和方法及伤痕提取,实验室的检验),致伤物认定(致伤物的提取和保存、致伤物的改变和同一认定)。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十二章

损伤与疾病

目的要求:

在法医学鉴定中,当损伤与疾病并存时,应掌握两种不同情况:①损伤与疾病并存,但无直接关系;②损伤与疾病有关,包括死因相关或因果关系,要求明确损伤与疾病有相关及因果关系时,是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为因损伤为果,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教学内容:

损伤与疾病无关:生命器官致命性损伤,心、脑、肺等致命性损伤(绝对致命伤、相对致命伤),内脏器官致命性疾病。

损伤与疾病有关:损伤为主因、疾病为辅助或疾病为主因、损伤为辅因。 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损伤为因,疾病为果和疾病为因,损伤为果。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

机械性窒息

目的要求:

掌握机械性窒息的形态学变化。掌握缢死、勒死、扼死、溺死的特征和法医学鉴定。掌握溺死硅藻的检测方法。了解机械性窒息的过程。了解捂死、哽死的特点和法医学鉴定要点。了解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了解性窒息。

9 教学内容:

机械性窒息的概念和种类:机械性窒息的过程。机械性窒息的形态学变化:尸体外表征象,尸体内部改变,组织学变化。

缢死:绳套和绳结缢型,缢死的机理,缢死的形态学变化,缢绳的物证意义,缢死的鉴定。缢颈后非即时性死亡。

勒死:勒死机理,勒死的形态学变化,勒死的鉴定,勒死与缢死的鉴别。勒颈后非即时性死。

扼死:扼颈方式,死亡机理,扼死的形态学变化,扼死的鉴定,扼死的后遗症。

呼吸道闭塞所致的窒息:捂死、哽死。 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性窒息。 性窒息。

溺死:溺死的经过和症状,溺死的机理,溺死的形态学变化,溺死的化验和检测。水中尸体损伤的鉴定。水中尸体沉浮及死后变化所经历的时间。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教学时数:

理论课10学时,实验课6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十四章 高低温损伤

目的要求:

掌握高低温对人损害及致死机理, 教学内容:

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

现场及尸体形态特点,鉴定及个人识别的要点。

烧死:高温对机体的局部作用,高温对全身的作用,烧死的形态学变化,烧死的法医学鉴定。

冻(伤)死:发生条件,低温对身体的局部作用,低温对全身的作用,冻死的

10 过程及死亡机理,冻死的形态学变化,冻死的法医学鉴定。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第十五章

物理因素损伤

目的要求:

了解气压等物理因素对人体损害和致死机理,现场及尸体形态特点。 教学内容:

气压损伤,放射性损伤,超生波损伤,激光损伤,微波、高频损伤。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六章 雷电击伤

目的要求:

掌握电击的致死机理,形态学变化及法医学鉴定。了解雷击死(伤)的形态学变化及鉴定要点。 教学内容:

电击死:电流对人体的作用,影响电流损伤的因素,电击死的机理,电击死的态学变化,电击死的法医学鉴定。

雷击死:雷电对人体的作用,雷击死(伤)的形态学变化,雷击死的法医学鉴定。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七章

猝 死

目的要求:

掌握常见猝死疾病的病理形态学改变、死亡机理及其诊断,熟悉猝死诱因的鉴定。 教学内容:

猝死的概念、特点和原因,猝死法医学鉴定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心血管疾病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口狭窄、冠状动脉栓塞、先天性冠状动脉畸形、动脉粥样硬化性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梅毒性主动脉瘤、先天性主动脉狭窄、Marfan综合征、细菌性心内膜炎、心瓣膜病、心肌病、心肌炎、脂肪心、高血压性心脏病的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猝死: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梗死、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脓肿、癫痫、颅内肿瘤的主要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呼吸系统疾病猝死:急性喉阻塞、肺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病的主要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消化道疾病猝死:消化道出血,腹腔内出血,急性腹膜炎、急性坏死出血性胰腺炎。中毒型细菌性痢疾、婴幼儿腹泻的主要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内分泌系统疾病猝死:肾上腺铬细胞瘤、阿狄森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猝死:尿毒症、异位妊娠、子痫、羊水栓塞症的主要病理变化、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其他猝死: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婴儿猝死综合征,抑制死的概念、特点、猝死机理及鉴定要点。 教学时数:

理论课12学时,实验课12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验教学。

12 第十八章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目的要求:

掌握杀婴的各种手段、致死机理、损害特点及法医学鉴定。掌握虐待儿童死亡的损害特点和法医学鉴定。 教学内容:

新生儿存活时间的确定,新生儿生活能力的确定,活产与死产的鉴别,肺浮沉试验,胃肠浮沉试验,鼓室试验。新生儿的死亡原因:非暴力死亡,暴力死亡。虐待儿童死亡的损害特点和法医学鉴定。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十九章

医疗纠纷

目的要求:

掌握处理医疗纠纷有关的法令、政策的原则,法医临案趣理医疗纠纷的职责。熟悉各种易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及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教学内容: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类和分级: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

常见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及其分析: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麻醉医疗事故,非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诊疗技术操作医疗事故,输血输液医疗事故,护理医疗事故,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尸体解剖所见:手术局部改变,大失血,麻醉死,不合血型输血,空气栓塞,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过敏性休克,输液过量,药物中毒。

医疗纠纷鉴定注意事项: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病历对医疗纠纷鉴定的意义,尸检对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意义,药物化验的必要性,做结论时应鉴别的问题。 教学时数:

13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0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第二十章

法医学尸体检验

目的要求:

掌握现场尸体外表检验及采取血液或其它检材的技术,掌握系统的尸体解剖的程序,操作技术,熟悉特殊尸体检查的方法及标本切片染色等技能。 教学内容: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现场尸体捡验:现场勘验时应注意的事项,现场尸体检验的步骤。 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尸体衣服检查。尸体的一般检验。尸体外表损伤的检验。体表损伤与衣着破损处的对比。体表各部位的检验。

法医学尸体解剖:胸腹腔解剖术式。检验胸腔时的注意事项。检验腹腔盆腔时的注意事项。颈部及胸腔器官的取出。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脑和脊髓的取出。

各器官的检验方法:舌咽及颈部器官的检查。食管、气管、支气管的检查。肺表面及切面的检查。心脏的剖开和检验。胃肠的检验方法。肝、十二指肠的检验。脾的检验。泌尿系统检验。脑和脊髓的检查

法医解剖中的选择性检验:空气栓塞的检查。气胸、胸壁开放性损伤的检验。脂肪栓塞的检查。小脑扁桃体疝的检验。挥鞭样损伤的检查。下肢及盆腔静脉血轻的检验。

特殊类型尸体的检验:无名尸体的检验。碎尸的检验。尸体发掘。 教学时数:

理论课4学时,实验课(尸体检验示教)15学时。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尸体检验示教及操作。

14 第二十一章

病理组织切片技术

目的要求:

熟悉常规病理组织切片的制片原理、制片过程及方法。 熟悉常规HE染色的原理、操作过程和方法。

了解常见特殊染色、组织化学和免疫组化染色的种类及方法。 教学内容:

常规病理组织切片的制片原理、制片过程及方法。 教学时数:

理论课2学时,实验课3学时。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与实验教学相结合。

执笔人:李

桢、李利华、瞿勇强、雷普平

教研室主任:李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签名:刘

司法鉴定法医先进事迹
《司法鉴定法医先进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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