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制教育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制教育讲稿——青少年犯罪与学校教育

栾成光(法制副校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根据学校行政会的安排,下面我以本校法制副校长的身份,谈谈青少年犯罪与学校教育的题。

下面,我想首先谈谈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青少年实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乃至社会越轨行为,也视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起诉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学、逃夜、不服监护人管教、流浪、与不良行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为,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则视为犯罪,受到司法干预,这种情况被称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颁布的少年法规定,对违法少年采取4种保护方式:交国家管教组织教育;交父母管教;交亲属或者国家指定的监护人管教;监视自由,定期考察,参加指定的活动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我们现在可以对有些家长不送子女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家长对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个很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学生同宿,学校按校方规定对他们进行处分,他们却将学校起诉到法庭,说是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学生和子女不服从管教又怎么办?有些学生就是整天不上课,泡在电子游戏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无法处理,做父母的就大义灭亲,杀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说,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有处理从宽的规定,但还没有管教从严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这就给我们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年华。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在北京军事博物馆联合举行《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一幅幅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图片,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个残酷的故事:

12岁的女学生赵某,因家庭溺爱,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习惯,以致开始偷窃。1998年3月,赵某向一6岁女孩索要方便面未遂,便将女孩抱至村外水沟中将其溺死。 1998年12月,21岁的大学生郑建材,因同宿舍一姓欧的同学睡觉打呼噜,与欧发生口角。第三天欧约同乡同学洪某、容某一起来找郑讲理,郑出手用匕首将洪某、容某杀害。郑被依法判处死刑。

1998年以来,以闵某、王某为主的“纱厂十二少”犯罪团伙,以在校中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实施抢劫、敲诈、强奸,累计作案100余起。团伙成员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2岁,大多为辍学学生。该团伙已受惩处。

1997年以来,以22岁的邹志雄为“总司令”的47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下设十大“精英”,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盗劫、抢劫、强奸、杀人,作案63起,大案34起,1998年被当地警方抓获,主要案犯被处死。

1999年9月24日,18岁的在校学生唐丛伟写信给昆明市市长声称拥有“沙林”毒剂,向市政府敲诈500万,如不能满足其要求,他将在昆明“世博园”内制造血腥爆炸案。11月13日,唐丛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就全国而言,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 1950年-1959年青少年犯罪成员占刑事作案成分20%。70年代末80年代初达到了66%(城市在70%-80%),此后居高不下。

犯罪类型从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耍流氓发展到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拐卖强奸、抢劫盗劫、制毒贩毒,几乎什么类型都有青少年卷入其间。当前许多大案、要案、恶案大多是青少年干的,判处严厉刑罚的也大多是青少年。

(二)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恶劣性。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心理发育快、自我控制弱、容易冲动,当遇到某种偶然事件诱导和激发等情况时,缺乏思考、不计后果。12岁赵某即属此类。但这种单纯因年幼无知而犯罪的,日渐减少,进而向暴力型、财产型发展,具有疯狂性、凶残性、贪利性。

(三)主要形态或形式属于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主要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1987年严打时,全国摧毁各类流氓团伙20万个。青少年犯罪中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泛指中85%由青少年纠合,青少年大案70%属团伙所为。有的属一般结伙犯罪,有的向犯罪集团发展,有的已发展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甚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他们有名称、有头目、有帮规、有分工。近年来,他们人数上升,活动地域扩大,组织日趋严密,甚至与境外黑社会势力有联系。联系犯罪集团成员的,不仅是“哥们义气”的精神纽带,还有犯罪利益。 陕西省某市1957年青少年犯伤害案1人,1981年为159人,翻了159倍。

(四)中小学流矢生犯罪不断增多,犯罪低龄化。

1986年7月开始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抓“普九”,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犯罪形式由“依附型”发展成“独立型”,出现所谓“大姐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是非曲直的自我评价能力;家庭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三、学校教育与犯罪预防。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把全社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11月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实施。对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学校教育应当在“标本兼治”,主要是“治本”上,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教育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说到底还是要把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教师要担负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神圣职责,既教书、又育人,在学生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教师就是道德德传教士,就是要循循善诱,做耐心细致德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德主刑辅”,“以德治校”,我们学校和老师做德是预防犯罪的最基本、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治本”工作。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但是,当我们想到多办一所学校,或者是办好一所学校,就是少办一所监狱,我们的心血和汗水是有价值的,有报偿的,我们应当感到欣慰。

学校除搞好常规教育外,还可以根据国家得普法要求、学校社会得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如开设法制教育课,以案说法,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具体可感地教育,给学生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

二十一世纪是充满竞争、挑战与希望的世纪。青少年是二十一世纪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二三十年内这些幼稚的花朵将成为社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尽责尽力,这样我们的明天将一定更美好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讲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