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检验检验局企事业单位
返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返聘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临沂临检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临沂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的返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因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用人单位单位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返聘原则
1、工作需要。
2、一事一聘。
3、年度审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4、双方自愿。
第五条
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用人单位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
3、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
5、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返聘人员范围、对象及条件
1、返聘范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达办理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3、返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2)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3)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七条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针对特殊要求或为解决疑难问题的临时聘用,一事一聘。
第八条
返聘程序
1、需求分析。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用工部门商用人单位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拟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用工申请表》,提交《临沂检验检疫局企事业单位非编用工人员基本信息表》、有返聘意向人员的书面申请,报用人单位审批,局政工科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
3、组织体检。局党组研究同意返聘后,用工部门组织拟返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4、返聘协议。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5、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用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上岗。
6、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用工部门及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十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结合用人单位在岗人员薪酬情况,由用工部门向用人单位提报申请,局政工科审核后提交局党组研究。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薪酬,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酌情给予过节费、实物福利。
4、用人单位视情可为返聘人员购买商业类意外伤害险。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按照《临沂检验检疫局考勤管理规定》实行考勤管理,如需请假,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相应手续,请假期间按缺勤办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费用。
2、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向用工部门提出终止聘用意见,经用工部门研究后,报用人单位批准、局党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解除返聘手续。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聘:
(1)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单位利益的;
(3)返聘人员违反用人单位、用工部门或局机关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返聘期内用工部门因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并提前一个月告知的;
(5)用工部门认为可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临沂检验检疫局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