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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计出纳岗位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社会计出纳岗位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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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社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无事故,结合我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会计出纳岗位总体要求

为使会计、出纳工作达到“三化”(数字标准化、文字工整化、鉴章规范化)标准,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达到农村信用合作社达标考核标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会计出纳16项基本规定(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日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它行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联行(社)密押,两人分管;重要凭证,领用登记;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违者一项罚款50元。

二、会计主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信用社会计工作。

2.负责组织社内会计、出纳、储蓄的核算工作,会计核算、储蓄核算要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效率化。实现“五无”、“六相符”,对核算质量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如检查出问题,则加倍处罚。

3.善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参与本单位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与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

4.根据上级行的要求,组织编报好各种报表,保证数字准确,上报及时,并做好相关统计、档案管理、内勤人员变动、交接等工作管理,如发现一次错报、漏报,罚款100元。

5.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科目、项目归属正确,未经领导同意,随意购买和报销的或开支不合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追回报销款项或费用自负。

6.结算收费,不错、不漏,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要准确,错提、漏提一笔罚款100元。

7.做好上下级、内外勤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配合、搞好团结。

三、临柜人员

1.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发现凭证要素填制不齐全、数字不准确、内容不真实的,每笔罚款20元;发现印鉴、大小写不符的,后果自负并罚款100元。

2.要认真做到按时记账,当日轧平,当天业务当天完,不能隔日处理。发现积压一笔罚款20元;因记堆账发生透支,后果自负,每笔罚款100元。

3.对账面有款的贷户,应及时与外勤人员沟通并扣收贷款利息。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贷款利息应收而未收回的,按贷款利息或账面存款较小额处以50%的罚款。

4.每日业务终了后,应认真做好传票的整理、装订工作。传票、分户账的装订,应认真按上级行的要求去执行,凡发现不符合规定、装订不及时的,每册(本)罚款50元;发现票据丢失,每笔(份)罚款200元,其后果自负。

5.搞好内外账核对工作,及时分发信企余额对账单,并按时收回,查清未达账项并勾挑,保证内外账相符。未及时收回的,每份罚款20元;账务检查不符的,罚款100元。

四、会计微机记账员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处理业务,做到符合政策、合乎手续、真实及时、准确无误。对结算账户管理按人民银行最新颁发的“结算账户办法”执行。 2.按规定做好个人密码的保密工作, 操作员要做到一人一码,定期更改(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密码使用者应对自己使用的密码保密,绝不允许告知他人,与他人混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负。若发现自己密码泄露,要及时更换密码。更换密码时,其他人员应回避。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3.认真审查凭证各要素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凭证要素,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数据输入输出。因工作失误造成记账串户的,每笔罚款5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4.严格按要求使用和保养微机设备,清理灰尘。因保养不当或因违章操作造成数据混乱、丢失、设备损坏的,每次罚款200元,费用自负。

5.每天应按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并异地妥善保管好备份软盘。发现漏或少备份一次罚款20元;备份软盘丢失的,一次罚款100元。

五、票据交换员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

1.认真贯彻执行《票据法》,准确及时做好提出、提入票据工作,保证票据交换工作正常运行。发现交换票据漏提、错提,每笔罚款200元。

2.正确清算票据交换差额,按规定办理退出、退入票据,做好联系与记录。因个人失误造成不合格交换票据无法退回的,后果自负,每笔罚款200元。

3.严格履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根据凭证领取单填制表外科目收、付方传票。使用出库时,要在登记簿上由领用人签收。发现漏登一次罚款10元;做好自用凭证登记销号工作,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后果自负,每份罚款200元;对库存凭证,每日盘点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4.质押贷款的存单保管,要严格管理,根据抵(质)押品出入库凭证履行手续。如有存单丢失、质押额不足的、质押存单与质物保管清单及贷款凭证内容不符的、或更换质押存单而不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的,每项(笔)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贷款本息不能及时收回的,其后果自负。

六、出纳员

1.按国家货币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严格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违者每笔罚款50元。 2.严禁挪用库款,违者按贪污论处;严禁白条抵库,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做好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工作,及时上缴超限额库存现金和损伤残币,做到现金的合理占用。无正当理由超限额的,每次罚款50元。 4.做好库房管理,消除隐患,确保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如有丢失后果自负,每笔罚款100元。坚持双人临柜、双人入库的规定,发现单人临柜和单人出入库的现象,每次罚款100元;金库钥匙按规定管理使用,违者罚款100元。

5.宣传爱护人民币,要进行反假币和反破坏人民币的斗争。发现假币应按规定予以没收,因工作失职而误收假币的,除包赔损失外,每次罚款100元。

6.对到信用社兑换零钱的顾客,应无条件予以办理。有意刁难推诿,无故拖延办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七、遵守签到、签退和请、销假制度

⒈会计岗位人员上班在岗,要自觉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00—5.00),当班清扫人员早晨7.00前到岗,其他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为当天的工作打造一个良好的卫生工作环境;不准提前就餐或提前下班。

⒉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无故迟到、早退和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如有事请假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按时间扣工,累计8小时为一天,按事假处理;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⒊对事假者,每休一天扣10元,并取消当天小伙食补贴,超过三天(含三天)取消当月奖金和劳务分红。

⒋对病假者(有诊断书),五天内工资照发,劳务分红不扣减,但取消当月奖金;超过五天的取消当月奖金和劳务分红;对病假无诊断书的按事假处理。

⒌对休息不请假者视为旷工,每天扣一个月奖金和劳务分红;超过三天扣发半年奖金和劳务分红;超过五天的扣发全年奖金和劳务分红,并写出书面检查报联社备案。

八、遵守组织和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

爱惜客户的时间就是维护客户的利益。为了能准确、快速、高效地为储户办理业务,具体工作人员应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以服务求生存,以效率求发展,要求所有窗口一律实行站立服务,坚持文明用语。

⒈服务态度要做到“四心”即:诚心、热心、耐心、虚心。 ⒉服务行为要做到“四个站立”、“四个一样”、“四个主动”、“五不计较”、“八个不准”。

⒊服务语言要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⒋服务中要规范职业形象,做到:服务牌号,规范佩戴;统一着装,保持整洁;发型自然,不染异色;仪表大方,装饰得体;精神饱满,举止端庄。

以上每条应认真遵守,如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与客户吵架的,一次罚款2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挽回不良影响。

⒌对工作时间打扑克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未经批准擅自缩短营业时间的罚款500元。

九、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安全无事故。

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工具(包括灭火器和工具)的管理和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便门随开随关,应手工具人手一件,下班前关闭所有设施的开关,以确保安全。

1.营业便门随开随关,如发现便门没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如责任不清,罚在场负责人100元。

2.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营业室,如有违者,罚当事人和负责人各200元。

3.应手工具和报警器材丢失或损坏不报的,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如责任不清,罚责任人50元。对突发事件不按要求操作规程执行,造成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4.营业期间尾箱现金不得超规定数额,违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严重者加重处罚。

5重要凭证、大小印章按规定保管使用,营业人员临时离开柜台,现金、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必须入库上锁,违者罚款1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十、其它

1.环境卫生做到“四净”即:门窗净、门前净、用具净、服务设施净。室内要做到“四无”即:天棚无灰挂、地面无赃物、墙壁无污迹、桌椅无灰尘。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责任到人。以上如有不合格的,每次罚责任人30元。 2.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整洁的每次罚款50元。

3.牢记“同生共赢”的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亲和、严谨规范、求真务实、拼搏进取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敬业、创新、奉献精神,不说和不做有损于信用社形象的话和事;不说和不做不利于职工之间团结的话和事,共同营造和谐工作环境。职工之间闹矛盾打架斗殴,一次罚款200元,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4.爱护集体财产,维护整体利益。盗窃、故意破坏集体财产的,按损坏价值赔款,并按损失额的1%罚款。

5.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安排。如组织安排工作2日内不到岗的,视为自动停职,每月只发生活费300元,作为下岗分流首选对象。 6.职工发现不合理问题,应主动向领导提出异议,严禁背后搞小动作或讲有损于信用社利益的言论,违者罚款200元。

7.全体职工要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如有泄露存款秘密,损害信用社声誉和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的,一次罚款500元,并上报联社处理。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行的规定执行。 ### 信 用 社 二○○八年一月五日

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3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会计档案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1.永久保管的档案。

(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财务收支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

(2)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

(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

(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

(7)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

(8)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2.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a.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b.凭证及附件;

c.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

d.结算专用印章的领用、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2)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a.计算机运行日志;

b.计息科目余额表;

c.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d.信用社本身及汇总分社、储蓄所日报、旬报表;

e.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f.社内往来、联社往来及同业往来的对账及查询、查复书;

g.信用站的交账清单(册);

h.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册(单);

i.各种不定期报表。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2.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3.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调阅。

4.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5.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6.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7.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十一章

会计劳动组织与会计人员

第五十二条

会计劳动组织。

(一)劳动组织必须贯彻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业务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加强内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

(二)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三人柜、组,其中配备一名以复核工作为主的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大的社可分设若干柜、组,并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凭证传递,工作配合及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班休假的社,必须配备固定顶班人员。

(三)由于业务量所限,不能形成三人柜组,不设专职复核人员的社,必须贯彻换人交叉复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机构变动的会计工作交接。

(一)机构撤销的工作交接。

1.撤销机构。

(1)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未了账务,清点财产,整理会计档案。

(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3)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转存银行或联社款项,应填制往来凭证办理账务划转。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4)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当年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2.接收机构。

(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本身有关科目和账户内。

(2)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3.原管辖部门。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

(二)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原主管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主管部门。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二)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4.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一)信用社要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的配备要保证质量,建立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会计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

(四)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坚持回避制度。

需要回避的直接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岗位培训。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二)岗位考核。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岗位,并制定会计工作各个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办法,经考核不适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三)岗位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保证会计人员全面掌握会计业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计工作与会计人员的交接。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主任会同管辖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接收。

(一)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1.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2.会计档案移交表;

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计人员的交接。

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

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四)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

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各省级、地区级农金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信用社、客户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信用社主任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列账表凭证按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账表凭证格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明确的由一级分行自定。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修改时同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由一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做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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