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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名录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名录内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等若干个类别。省级名录目前暂设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个类别,各设区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增设其他类别。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同时列入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省级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少于8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多于8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8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第8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

设区市名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建立。

第六条 进入省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四)省外施工企业在闽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300M2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

(四)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五)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发生较大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七)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达到当年福建省平均水平的1.2倍及以上;

(八)按《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 承包商申请进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四)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上缴税收最多一年的纳税证明;

(五)工程业绩证明(施工总承包应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结算书,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结算书);

(六)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省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一个年度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第九条 承包商入选省级名录的程序:

(一)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分、排名,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有异议的承包商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印发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最终结论同意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条 进入省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名录的评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以资质证书的为准):以20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ZZ=(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0万元。

(二)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上缴税收最多一年的纳税总额(以福建省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以5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NS=(企业上缴的税收-500万元)/500万元。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年在福建省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以福建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以3亿元为基准,具体得分CZ=(企业年平均完成施工产值-3亿元)/3亿元。

(四)业绩(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完成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1分,完成28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2分。

(五)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每项加5分,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

(六)文明工地分(WM):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获得福建省文明工地的每项加2分。

(七)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建筑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建设部或福建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8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8分、一等奖加10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加1分;企业在福建省的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加1分。

(八)编制工法分(GF,最高计10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编制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2分,福建省级工法的每套加1分。

(九)先进分(XJ,最高计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建设部评为先进企业的加3分,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企业的加2分。

(十)特殊贡献分(T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因参加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并受到福建省政府或福建省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加

3、2分。

(十一)信用等级分(XY):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优、良、一般等级的分别加

5、

3、1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个项目加5分,评定为C级的每个项目扣2分。

(十二)扣分(KF):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按行政处罚扣分;企业年度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在全省平均水平1/3(不含1/3)以内的扣1分,为全省平均水平1/3-1/2(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扣2分,为全省平均水平1/2-全省平均水平的扣3分,为全省平均水平-全省平均水平1.2倍的扣4分。

前款

(二)-

(十)项中,若出现同时满足多项指标的,按最高的一项计分。

设区市级名录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十一条 进入名录后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暂时清出名录6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

1、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2、在申请进入名录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3、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的;

4、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5、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施工项目的。

承包商因前款第

(一)项原因被暂时清出名录的,在清出期限内暂停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因前款第

(二)项原因被清出名录的,停止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进入下一年度名录的申请;出现空缺的,按原得分顺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进入名录的单位。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名录外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中,采用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三家的承包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报名条件;其他项目均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申请进入名录前,是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入选名录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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