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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

(一)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

(七)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成立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市建设局、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市(区)政府领导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名录的初审和管理。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预选承包商制度和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二次失败的。

第七条 经委员会确认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特殊房屋建筑工程,可适当设置条件,采用符合性审查的预审方式进行招投标,以引进有实力、高水平的队伍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第八条 从名录中选取投标人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不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应经报批同意,其中: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总承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对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作为承包商资格条件。除此以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条 承包商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后,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十一条 名录分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名录。

施工承包商名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名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Ⅲ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贰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三)Ⅲ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叁级或叁级以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根据资格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Ⅰ、Ⅱ组。

(一)Ⅰ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甲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其企业资格营业范围内的工程;

(二)Ⅱ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或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可承接乙级或暂定级企业资格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六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名录内各组别承包商的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附件1)的申请人少于委员会规定的名额时,合格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多于委员会规定名额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申请高组别名录的企业,未被录入的,可在其低一级组别名额不满前提下,按照评分由高到低原则,申请加入该组别。

第十八条 “综合评分、择优录取”是指委员会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纳税额度、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录取。

第十九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向全国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综合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

(5)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不少于2项在泰州市范围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

(6)外地企业驻泰州市的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公司管理制度等材料;

(7)前两年度在泰州市纳税的证明;

(8)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局政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受理预选承包商申请前一个年度周期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通报的;

(二)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或偷、逃、骗税或暴力抗法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按《泰州市建筑业企业暨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泰州市建设局处罚被停止投标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应相应调整其组别。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通报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2次以上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3次以上不良行为被我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的;

(三)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一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名录的公示、发布及承包商处理有投诉或申诉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确定是否调整处理决定,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行业承包商名录。增加的承包商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名录。补充名录应报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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