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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笔者做为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拉拢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个别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导致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力,只重视事后处罚,不重视事前监督;只重视显性隐患,不重视隐性隐患—监管渎职的隐患、权力腐-败的隐患、责任虚置的隐患。特别是有的地方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仍至今仍是空白,对职业病的问题重视不够,只把重点放在显性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特大事故和控制死亡人数等问题上。

(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阻力大,问题多。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有的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由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体制是以块为主,导致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干预,个别安监部门“辅业大于主业”,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时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中,个别的地方领导非法干预,“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只能成为“装饰品”、“营养品”。同样的原因连续发生不同性质的事故,只有在隐患变成事故后才用血的代价吸取教训,隐患排查治理只能成为被动的临时的应付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操作性、演练性难以制度化、规范化。

(五)有些地方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力太集中,导致权力与责任分离,安全基础不牢。目前多数地方对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管理资格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营资格都集中在省级安监部门审批,而这些人员的培训、安全评价、验收基本是市、县安监机构做的,培训质量如何?安全验收的实际情况如何?安全培训搞了没有?负责发证的省级安监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结果一旦出事,只能“谁发证,谁负责”,导致权、责分离,基础安全工作不实。

二、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必须做到几个“应当”:

(一)应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二)应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委扯皮,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借故不去处理,纵容违法犯罪。

(三)应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的方向和措施。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深思。如有的单位在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改期间又发生新的死亡事故;有的地方竟然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应该实施三大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四)应合理划分行政审批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矗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下放行政审批权,汽车的驾照市级能审办,特种作业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市级安监部门完全能依法办理,这样就权、责统一,避免推委影响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岗,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增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从而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矗

(五)应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而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和振慑非法及违法的作用。现实中有些事故调查人员甚至个别调查组长不学无术,既不懂安全技术,也不懂法律,在事故调查中盲目蛮干,调查程序非法,调查内容不实,调查的事故原因不准,导致无法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同样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调查人员既调查事故,又处理事故,失去有效监督,难以客观、公正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长效机制,并且做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分离,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准确、到位。

(六)应实施科技兴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不是出于压力和督促,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是崇高的责任。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科技兴安,开展科技公关,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隐患的治理上应实行“事前追责”制,变事后分析和汲取教训为事前防范,不仅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显性隐患,更重要的是应排查治理由于体制、机制、腐-败、潜规则等形成的隐性隐患。特别是应从严、从快加大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人员和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彰显法律尊严,以儆效尤,引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上应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际应用价值高,并定期演练,不断完善、提高。牢牢抓住事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后的科学、高效应急救援,用“科技”夯实安全基础,用“行动”实现目标理想。将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使应急救援预案始终成为安全的保护神,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督查和考核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发现—消除—复查”闭环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

(七)应理顺安监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安监执法队伍。目前现行的管理体制由于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隐患的治理、事故的处理、责任的追究等都难以及时、准确到位。应实行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减少干预,提高效率。并且成立安监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尽快消除安监执法人员有“资格”难“注册”的尴尬局面,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再好的法律,制度,政策要人去落实。所以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能力至关重要,德才兼备是安监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作为安监执法人员首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以及精湛的专业素质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此应建立具有四种意识的安监执法人员:

1.勤奋好学,换位思考的意识。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执法人员只有学习,才能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只有学习,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应该利用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不断变化的实践,反复换位思考,用良心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为“弱失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依法办案奠定基矗

2.勤于检查,贵在落实的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作为安监执法人员应该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尽力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动态,科学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存在主体、监管责任未落实,思想麻痹问题。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导致执法人员前脚走,后脚发生死亡事故,所以只有优先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才能确保安全。

3.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意识。做为安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的事故处理中,必须依法准确分析事故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责任划分。特别是更应把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己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出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乐于奉献,注重社会效益的意识。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才能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安监执法人员应乐于奉献,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思想。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支撑,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只有通过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安全检查责任制、落实企业隐患整改责任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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