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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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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无锡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无锡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对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阴市、宜兴市)地方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补范围

(一)符合《无锡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无锡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幼儿园新建项目;

(二)经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幼儿园改扩建项目。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新建项目

按照《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新建的幼儿园,每所奖补30万元。

(二)改扩建项目

1、投资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幼儿园,每所奖补10万元;

2、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幼儿园,每所奖补20万元;

3、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幼儿园,每所奖补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办幼儿园;

(二)申报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无锡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三)申报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为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非公办幼儿园申报的;

(二)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

(三)新建项目没有投入使用、无幼儿入园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九条 同一项目在五年内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单位隶属关系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奖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并附报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立项依据相关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4、项目决(结)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实地检查新建、改扩建实施情况,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并于每年9月20日前以区教育局、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凡逾期上报、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当年奖补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奖补项目和奖补标准,确定奖补资金总额和分配方案,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于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区财政局在收到奖补资金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教育局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学前教育事业支出,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备维修、更新、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园舍日常维修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地区,应在申请年度奖补项目时,将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下拨的奖补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的补助申报,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阴市、宜兴市)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新建、改扩建,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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