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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审核督察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2011年上半年审核督察工作计划

为确保我局2011年上半年审核督察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审核督察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核督察取得实效,根据总督察办印发的《2011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局2011年整体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2011年上半年土地审核督察,坚持以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关于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始终保持“西北铁军”硬朗作风,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继续加大督察力度,按照“内业审核常态化,实地核查定期化”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抓住重点区域,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督察效果,不断提升督察质量,发挥审核督察工作效能,保证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目标落实。

二、督察地区

按照上半年审核督察和例行督察同步开展的要求,审核督察的实地核查区域为:

陕西省(2个市):咸阳市、榆林市; 甘肃省(1个市):吴忠市; 青海省(1个市):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市):银川市;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个市):乌鲁木齐市。

三、督察时段

审核督察时段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督察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可部分前溯至2010年。

四、督察任务

对2011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督察。内容包括: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

(六)批后供应及利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报批前及报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七)审批事项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报备情况。

五、督察方式

实行内业审查与外业核查相结合,全面运行在线土地督察系统,优化内业审核程序和内外业比对效果,强化发现问题的针对性。督察工作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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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汇报。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的工作汇报,全面了解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二)审核卷宗。运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等技术手段和基础数据,调阅审核督察区域2011年度上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全部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掌握该地区土地审批、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情况,总结好的做法,查找存在问题。

(三)实地核查。根据内业资料审核情况及掌握的线索,比照内业资料对用地现场实地踏勘,重点检查用地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以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走访调查。走访当地群众、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全面掌握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及群众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和补充耕地情况,听取群众对土地审批、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延伸督察。对土地审核督察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分别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

(六)注重反馈。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改进办法,规范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要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及时进行确认,争取认识上的统一,提出纠正意见,

— 3 — 督促地方政府主动整改。

六、组织形式

2011年上半年审核督察的实地核查和例行督察同步展开,由各例行督察组在开展例行督察中统筹安排实施。

七、工作成果

(一)提交审核督察工作报告。各督察组分别形成2011年上半年实地核查区域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报告。

(二)提出审核督察意见。根据审核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对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但存在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函告相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2.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向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三)督促整改。各督察室跟踪督促整改情况,按确定的整改时限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反馈整改结果,适时安排整改验收,报告整改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督察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各工作环节、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督察组负责人对所提交的督察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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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会审制度。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建设用地审核督察工作,对督察区域在严格土地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增强依法管地和用地意识,推动当地土地管理规范化。

(四)坚持有错必纠。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察,确保落实;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注意工作方法。在具体工作中,要积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既充分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又敢于坚持原则;既要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又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要针对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审批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开展调查研究,从体制机制法制层面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着眼全局,立足长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六)增强督察成果效用。2011年的土地审核督察,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基础上,提高督察成果效用。对督察中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督察反馈意见和督察报告中逐宗逐条列明,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意见。并在整改验收

— 5 — 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逐个验收,起到督察一地,震慑一方的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和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的行为。

(七)严守工作纪律。督察人员要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轻车简从、勤俭节约,不得向地方提出除工作以外的特殊要求,不得接受被督察对象的宴请和礼品,不得泄露督察工作秘密。对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擅自作主。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要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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