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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约定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溪社区环卫站劳动用工(驾驶员、跟车人员)

合同约定事项

甲方:中安镇环卫所清溪社区环卫站。

乙方:清溪社区环卫站清运用工驾驶员、跟车人员(非正式职工)。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用工合同约定事项:

一、甲方规定用工年龄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甲方只负责乙方在岗期间的劳动报酬、组织安排加班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扣除乙方的劳动工资。甲方按规定每月扣除乙方的纪律保证金50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垃圾清运、收集必需的车辆及油料、铁铲、扫帚等劳动工具,提供必要的劳保,其中:油料必须由单位统一开单到指定地点加油(或购买),特殊情况除外。另外,中安镇环卫所负责为垃圾清运、收集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提供必要的修理、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经认定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由乙方自己负责修理费用,甲方及中安镇环卫所概不负责。

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动和工作安排,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收集、运送垃圾,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将由甲方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在收集垃圾过程中,应减速或靠边停车收集,以保证市民能投放垃圾为准则,跟车人员必须下车监督市民投放垃圾,帮助老人、小孩投放,确保人生安全,如发生意外,责任在对方的由对方负责,责任在乙方的,跟车人员负主 1

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否则,出现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有无故障,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酒后驾车和开飞车。严禁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和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不补给在岗期间扣除的纪律保证金。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警认定、划分事故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的,由对方负责费用;主要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负责所有费用,甲方及中安镇环卫所概不负责。

五、乙方因交通事故、生病等不能劳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因病不能劳动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六、乙方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上班、或被解除合同、或乙方不愿做本工作(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补给当年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乙方当年请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的,将解除合同,不补给当年各月扣除的纪律保证金,由甲方另行安排临时用工。

七、垃圾必须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如发现乱倒垃圾和出售垃圾的行为,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合同。

八、乙方应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对于表现好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用工、工种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在一个月之内,经中安镇环卫所或清溪社区环卫站检查,乙方在工作期间违反规定,擅离职守,第一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 2

的,罚款20元;第二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的,扣除当月考核奖100元;第三次缺席、旷工和收集垃圾出问题的,解除合同,不补给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后果自负。

九、合同约定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十、合同期满,乙方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20天告知甲方的,或未清退劳动工具(含车辆及工具、铁铲、铁撮和工作服等劳动工具)的,不补给在岗期间所扣除的纪律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按照环卫站管理制度和合同书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间,如果遇政策变动,按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约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监督部门(中安镇环卫所)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监督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2009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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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驾驶员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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