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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渣渡居委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渣渡居委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 作 规 则

(讨论征求意见稿)

(2014年5月28日提交八届二次居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管理工作,提高低保工作水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重点照顾、分类施保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的原则;

(六)诚信原则;

(七)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居委会积极配合镇社会管理办公室,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和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支部的领导下,明确专职委员负责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居民低保申请时,负责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户定期核查工作。

(二)成立由居支两委干部、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民风监督员等不少于30人组成的低保评审委员会,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议意见。低保评审委员会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将初步评议结果张榜公布,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居委会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镇社会管理办公室审查及民政低保局审批。

(四)负责将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保障标准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五)负责辖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情况上报,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的意见。

(六)在镇里的统一部署下,组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和再就业培训。

(七)负责宣传并帮助低保对象落实各种优惠扶持政策,接受有关城市低保工作方面的咨询。全程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居民办理申请低保待遇手续。

2 第四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市民政局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在低保的审批工作中,坚持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户籍地、居住地一致的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冷水江市城市居民低保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居委会出具的在户籍地居住的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4.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市劳动人才市场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其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7.其他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进行初审。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整理,掌握相关困难情况,摸清家庭住址,准确掌握联系方式,提出初审建议,提交居支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部署。做充分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前 3 期准备工作。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三)入户调查。凡居住在本辖区范围的申请低保家庭,坚持在镇社会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采取入户与邻里走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发放低保政策宣传单,填写《冷水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凡人户分离常年在辖区外居住的申请低保家庭,必须如实提供常年居住地祥细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采取信函方式进行调查;考虑到本单位人户分离分散,人口多,涉及面广等实情,尽最大努力落实应保尽保的申报原则;凡未入户调查而准确掌握真实情况的,均不得纳入保障范围。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户,严格按分类管理到位后,要分类分批入户调查、掌握一手资料,按上级政策规定从严管理。

(五)民主评议。凡申请低保的家庭都必须接受本单位低保评审委员会、超过3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民主评议才有效,评定结果当场统计公布;评议会由上级领导或居委会书记主持召开,评议前通报综合调查情况,采取无记名评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低保评审委员的产生,由各居民代表组推荐或居民自荐,居支两委集体审查,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 第五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渣渡居委会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收入审查。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冷水江市城市低保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冷水江市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

(五)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侮骂、殴打工作人员及其他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

(七)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含摩托车、手机、小灵通)的,月通讯费用超过低保标准20%以上的,使用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

(八)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九)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十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十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

(十四)拥有可出租、变卖后足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财产的;

(十五)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六)与低保标准明显不符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户籍在同一处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总人口的平均值。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继承收入和意外所得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法律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7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有收入证明的,按证明收入计算。另有其他收入的,按实际收入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结余额计算。

(三)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本办法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有劳动能力的务工人员收入和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条、

(一)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到申请人居住地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以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等为依据,把保障对象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保障对象:“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在

一、二级的;家庭成员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且医疗费用开支1万元以上的;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

(三)基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在

三、四级的;有就业能力,但因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或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二条、重点保障对象(1类)实行高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2类)要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基本保障对象(3类)按差额给予补助。

保障对象可视具体情况申请就业、就学、就医、住房、廉租房补贴等方面的辅助救助。

第十三条、由于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常年入户调查,经常接触各类人员,受各种疾病感染和人身伤害的机会很多。

9 为调动低保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可给予低保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或精神和物质上的鼓励。

第十四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收回低保证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低保对象分类微机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1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2类)每半年审核一次,一年审批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3类)实行一个季度审核一次,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要充分利用广播、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通报制度。要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对享受

10 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享受人、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栏要选址醒目,内容完备,防风挡雨,结实耐用。

第十九条、要在人员集中居住地设立低保监督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二十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并处以罚款,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受理其入保申请。

(二)对为享受低保待遇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破坏、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或阻碍低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居民对上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11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与上级现行低保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渣渡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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