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由居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委托,代发给申请人《xx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
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xx市居民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