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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投诉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8: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市场投诉分析

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为开发区人流、物流的聚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仍处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诚信机制,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既是工商执法的重点,监管的难点,维权的焦点,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为此,工商局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作为加强工商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长效监管治本之策。

一、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投诉现象

2003年我局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69起,其中房地产投诉达39起,占消费投诉总量的56.5%;2004年消费者投诉87起其中房地产投诉39起,物业公司投诉5起,占消费投诉总量的50.5%;2005年上半年投诉23起其中房地产投诉8起,物业公司投诉1起。占消费投诉总量的39.1%。虽然从历年的同期对比上看,房地产市场的投诉有了一定的减少,但投诉量仍居高不下。

二、房地产市场投诉频繁的原因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房地产广告存在不规范广告行为和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审批,违法发布广告;二是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三是广告华而不实,夸大其辞,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是商品房销售中大量纠纷产生的源头。

(二)房屋从面积到质量都成问题。

交房时,业主经常发现面积有问题:一是产权登记的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二是业主自己测算了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前一种情况,业主依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即可找到依据与开发商论理或依法解决;后一种情况,则很难解决。一是产权证未办,开发商往往推辞应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待产权证办后再行处理;另一方面,业主也不能拿出权威的测量结果作为依据与开发商理论,因此,使得面积纠纷难以说清也就无从解决。同时,房屋质量纠纷仍是各种纠纷中的重点,由于开发和销售总量的加大以及小区规模的增大,渗漏、裂缝、装修不合约定等纠纷往往在一个小区是普遍性的,因而形成团体纠纷。

(三)无证售楼,产权难到手。

部份开发商未取得售楼资格即擅自预售房产,甚至在缺少诸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房产,让购房户承担很大的风险;有的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甚至抽逃或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部分业主入住以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况很多,有的往往是一幢楼甚至一个小区的业主均拿不到房产证,因而形成大量纠纷,影响面很大,解决也相当困难。究其原因,往往是前几年房地产市场不规范,开发商手续不全或欠缴有关税费所致。

(四)形成炒房热。房地产消费市场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是房地产投机严重,特别是大量浙江投资商资金的涌入给本不成熟的市场带来更大的波动。一手楼盘经过投资商的推迟抛出,投资商的不断哄抬,不太规范的市场用作,造成房地产价格浮动严重,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三、房地产市场长效监管的主要做法。

(一)房地产企业存档,广告发布备案制度。

工商局在在把好房地产主体准入关的同时,加强了对开办房地产企业的审核登记,重点检查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注册,对无照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房地产开办企业的出资情况、股东资料以及各项资质证照统一制作存档,采取实时监控。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宣传广告、楼书、海报、传单等对外宣传实行审核把关,决不让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原因出现。

(二)维权点建设和房地产企业联络员制度

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房地产申诉,积极调解房地产消费纠纷,坚决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建立维权协作网络、执法责任制和社会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购房、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盛鑫房产、东海商务广场、逸涛商城、东侨花苑、九龙的五个房地产物业区设立“12315”维权点。在辖区内的20家房地产企业设立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培训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诚信经营理念的同时由联络员及时向工商机关传递信息,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工商局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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