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被聘用方):
乙方(聘用方):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药师被聘用方,将提供相关的证件如:药师证、继续教育证、GSP质量管理员证、健康证等,为乙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提供相关的证件材料。
2、乙方在利用甲方的药师证等相关证件后,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应按每年付给甲方的药师聘用金元整(即按元/月×12个月计算),并定于每年的公历月份为交款月份。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将年聘用金付给甲方,不得无故拖欠。若至每年交款月份,逾期一个月后未交的,次月则按每日加收滞纳金1%(即按每年聘用金×1%计算)另外若至每年交款月份后,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满一年的,则按月收取聘用金元/月。
4、甲方属药师被聘用方,不参与乙方的药店经营股份。乙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下,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药、劣药。对于乙方销售的假药、劣药等违法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甲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5、甲方在药师被聘用期间,不得将药师证等相关证件转租给他人,以及供他们使用。乙方在利用甲方的药师证等相关的证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时付聘用金给甲方。任何一方如有违约的,违约方应按每年聘用金的五倍赔偿违约金给对方。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附上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示本协议合法有效。
甲方(被聘用方):
联系电话:
乙方(聘用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药师聘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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