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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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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目前我国农业的现状是基础比较薄弱,农业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薄弱,抗灾害能力差;农业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劳动者素质较低,机械化程度低,对农业投入非常少,农业产业收益不高。传统农业已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农民在生产中斗不过老天爷,斗不过市场,斗不过政府。再加上他们不懂科学技术、不懂经济、不懂市场营销、不懂合作,因此出现了农民苦,农村穷,农业危险的问题。农民必须得组织起来,抱成团,走合作社的路。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不是来自学者和改革者的创新,而是来自于老百姓的肺腑,处于底层的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选择的一种自卫方式。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是一种人们自愿联合,通过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一)对农民的好处

1、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可以联合购买使用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时必须支付的消耗成本;可以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

2、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买卖农产品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如果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就可以使多个成员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3、降低龙头企业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促进专业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基地。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龙头企业更愿意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与分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可能面对的违约风险。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促进。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某种制衡作用,也担负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部分公益职责,可以在许多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5、分散的小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进入市场时,很难获得与交易对手平等的谈判地位,极易成为中间商的盘剥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可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6、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直接锻炼,从而提高市场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激发社员潜力及才能,满足社员的参与感和成就感,发现并培养义务领袖及领导人, 合作社的活动提供联谊,达到社员之间的社交目的互助合作及活动可以增进社会意识。

7、合作社的运作有助于技术的创新和新知识的传播,并使农民有机会接受专家的指导。农民可以在科技应用得到推广、科技意识得到提高。

8、有组织才有力量,通过组织表达的意愿也较容易重视,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同时,也可以及时得到政府发布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提高政府对农业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政府的好处

1、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自身行业的发展比较熟悉,从而可以帮助政府制定有关的产业政策,并协助落实。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达国家经验表明,现代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快速发展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是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养新型农民的平台。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才能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产业为依托,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而组建起来的经济组织,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以合作社为主体组织农民培训,把课堂办到田间地块,农民参与热情高,通过合作社培训、示范与指导等方式,向农民传播新技术、新信息,能结合产业的特点,使培训更有针对性,专业性,农民容易接受,而且覆盖面广,培训效果显著。真正把广大农户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较强管理能力的现代发展理念的农业经营者。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合作社是将相同产业的农民组织起来的利益连接整体,通过对入社农户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农资供应,实行“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体系,普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引导农民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科学采收,从而实现农业的标准化生产。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渠道。实施品牌战略是提高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商品率最有效的途径。一家一户由于生产规模小,注册商标运行成本大、品牌档次不高,难以做大做强。通过合作社对社员生产的相同农产品统一注册商标,打造品牌,才能上规模上档次。

6、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技术的示范者和传播者。现代农业说到底就是科技农业,农业科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决定性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不同季节的技术需求,与科研院所直接对接,通过科技下乡、“专家大院”,充分发挥农业专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合作社通过承担科技项目,利用成员土地进行示范,不仅解决了试验场地

问题,而且能让成员直接参与,亲身体验试验的全过程,农民易于接受,发挥农业科技示范点的建设与引导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做给农民看,引着农民干,由点到面,进行推广,真正将农业科学技术传授到千家万户。还可以通过资金信用合作,多方筹集资金,共同克服产前产中产后的所需资金,发展设施农业,提高集约化水平。

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链条的扩展,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即是实现生产方式变革的有效途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是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由此可见,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中已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同时,从许多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壮大后,直接兴办承接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藏、运输等业务,是一个必然趋势。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正如其它新生事物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诞生后,其发展过程因受诸多客观因素制约,导致其产生了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和难题。

(一)创办目的不纯

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创办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有的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国家重大项目的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有的是为了取得融资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有的是为了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有的是为了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这些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徒有其表,并没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进行正常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一部分都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而成立的。

(二)制度不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不处罚。从工商机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角度看,“四不”规定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比如:不验资的规定,直接造成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和核实,为解决日后经营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埋下隐患;不年检的规定,造成了工商机关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运行、经营状况如何无从知晓,同时也就无法及时进行规范和监管等等。市场准入门槛的过低,日常监管政策的宽松,直接导致了一批“五无”(即实际无成员出资、无场地设施、无前臵审批手续、无管理机构、无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诞生。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限定范围较广等政策便利不提供前臵审批手续,骗取登记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合作社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将成员的股本又重新分退,造成了“空壳合作社”。“空壳社”、“家族社”、“村落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地方政府配套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尤其在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诸如:争取资金扶持难、融资难、贷款难、免税难等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持续发展不可逾越的“鸿沟”!发展的层面较低,

仅限于农产品种植和粗加工、畜牧养殖和初级畜产品的销售等,不能搞产品深加工、精包装、创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难;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太低,后续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等等。

(四)、经营管理乱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基本上是理事长一人说了算,内部制度执行有欠缺,导致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大。 合作社还没有按照要求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合作社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的配送比例很小;合作社还没有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没有生产经营的统一,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经营性的专业合作,更不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同时合作社还缺乏对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这方面的认识。使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得不到提升,开拓市场能力很难适应,市场竞争力很难增强。

(五)科技支撑乏力

多数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且多数专业合作社实行生产、销售全程综合服务,属于初级的农产品生产。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广大农民对发展加工、销售等高附加值的专业合作社涉足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专业合作社大多数的产品是柑橘、食用菌、粮食、蔬菜、竹木等农产品,但大多数都是初级产品,并没有经过精深加工,附加值较低,影响了经济效益;二是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

(六)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合作社法》及《条例》中只明确了合作社虚假注册、擅自变更、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合作社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同时由于《合作社法》及《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期参加年度检验未做规定,因此工商部门无法通过年检获知合作社成立后的经营状况。

五、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那些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产权关系明、分配机制好的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财政奖励,从而激发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二)强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经纪人的规范化指导工作,鼓励大学生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二是要规范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是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竞争力之所在,也是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三是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发展规模。

(三)强化科技特色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对接科研院所、高校,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对于具有一定基础的专业合作社,要注重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产业链条,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农产品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专业合作社更加具有生命力。

(四)健全部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根据各自特点和技术装备优势,加强技术、资金、物资等项的扶持力度,共同搭建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制度规范化、服务领域扩大化、自身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

(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提高市场份额。在欧美国家,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高,欧盟市场在90年代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农产品市场60%的份额。

2、提高普及率。在荷兰,多数农民至少是3至4个合作社的社员,在丹麦,所有农民都是合作社社员。

3、扩大类型范围。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时,就联合建立住宅合作社,大专院校学生为了改善伙食节省开支,就成立合作社办食堂。在欧美从人们的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从生产到消费,都有合作社提供周到服务。

4、构建完备的体系。

5、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6、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工商部门的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

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准入,简化登记手续,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合作社社员,凡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项目,只要国家没有明文禁止,均允许合作社经营,取消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臵审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照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做好发照后的回访工作,帮助其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促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指导

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工作,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联系点制度,对合作社的经营方向、经营行为及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指导,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增强商标兴农、商标富农的意识,开展创品牌指导,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经营的积极性。制定回访计划,加大回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开展帮扶工作

工商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农村干部和农牧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思想认识水平,通过农村经纪人培训等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入社成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大力推广“订单农业”、“设施农业”等发展模式,促进合作,建立互助发展渠道;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地区名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资源优势,为专业合作社牵线搭桥,联系商家、厂家,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实用技术,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加强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共同解决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四)加强监管力度

对 “空壳社”、“家族社”、“村落社”等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格查处,发现一家取消一家。对骗取套用国家扶持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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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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