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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公司涝坝湾煤矿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2013年7月12日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涝坝湾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矿区基本建设和发展计划。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止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基本建设协调发展。

2.组织机构及责任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环境保护组成员: 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指挥部安全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区的环保管理工作。

(1)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区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2)结合本矿区的实际,制定矿区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4)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5)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7)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8)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良好性 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四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新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指挥部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五条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

(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六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七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自治区、市、县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4.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矿区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条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新购安装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昌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台常压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排渣石等场地要采取防扬散、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对在生产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须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打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六条 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区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压风机房、锅炉房、驱动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七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新疆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5.环境事故应急

第一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神新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神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奖

第一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奖罚由安全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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