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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宣汉县南坝镇垛石村

党 务 村 务 管 理 制

- 1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

(三)推进村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推进村务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党务、政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村级事务运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全面规范村务公开,促进村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化。

(四)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党支部在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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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本村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管好本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五)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风尚。

(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抓好本村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民小组的村务工作,村民小组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党员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的村民小组要成立党小组,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小组是村民小组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提倡由党小组长由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或党员组干部)兼任。

第八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党委备案。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

- 5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

第十六条 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村党支部要及时向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主导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村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除由镇党委、政府统一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由村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批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最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

- 7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数字统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工专人搞好统计,经村“两委”集体审核、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五章 村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草案,经村“两委”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委会村务公开工作,各村委会负责指导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 9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也可以由村理财小组人员兼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三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镇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镇级人民政府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民主决策

第四十二条凡村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错误做法。

第四十三条 对村及村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应当由支部

- 11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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