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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基层民主进程,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村民自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专门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村委会工作、村党组织活动中有关村务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设3人,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委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财务监督(民主理财)等小组,每组设小组长1名,组员2名,小组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兼任,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党组织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村民代表充分酝酿后确定,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组织选举。

第七条 选举时,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和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会议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等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应列为候选对象。委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文书出纳不得兼任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民委员会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有权参与村级财务的审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党委、政府同意,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6、督促村民代表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党组织涉及村务管理工作的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

2、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的重大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财务公开等提出建议。

3、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4、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

5、当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不采纳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的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乡党委或县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乡党委和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2、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每年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全体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应当辞职。

3、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4、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保障措施:

1、村党组织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2、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党委或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乡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和答复。

3、建立农村案件查办联席会议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5、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以实误实记的方式给予适当误工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第六章 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所作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处理事情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3、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一般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5、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任度测评,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不信任案时,也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责令辞职,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选举新的成员。

村务决策流程图

收集民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决策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重要村务事项是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表决通过后,监督决议是否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监督跟踪决策的实施。

入未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村务工作规范化操作流程

村务工作

村务管理

村务管理办法

村务监督制度

村务工作报告

村务工作总结

村务管理制度

村务监督

阳光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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