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股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职务开除,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考试组织实施和录用审批工作。
三、负责全县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工作。
四、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代县政府向人大提交政府工作机构人员任免议案,录办县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下面我就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大家念一下:
一、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事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太原、大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等。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 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参照管理的申报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直接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求;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3、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4、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5、审核、审批机关有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三、参照管理的审核、审核
市、县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委组织审批。市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今后,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