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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之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二协议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亮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 3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 月日

(以上离婚协议书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四区民政局因为病后经治疗但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先生办理了离婚登记,而被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区民政局及石女士上诉,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给刘先生、石女士《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

2003年7月28日,刘先生因病经治疗后出院,出院时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为“神志清,言语不能,……”。同年10月20日,刘先生的妻子石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两人申请离婚符合双方自愿的规定,因此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在该《离婚证》中,区民政局对石女士、刘先生提交的关于子女安排、财产处理等事项的协议书一并予以登记。

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刘先生因病经手术治疗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处于偏瘫状态,且反应迟钝、语无伦次、逻辑混乱,无法辨别自己曾经做过什么事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刘先生处于处于对其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离婚后对其生活带来的各种后果不能正常辨认的状况。区民政局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其管理、审核职能,为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核发了离婚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刘先生合法权益,故请求一撤销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相关部门对刘先生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刘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能力。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仅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民政局、石女士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

(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双方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存有异议,判决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我们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

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六 在南昌市新建县流湖乡庆新村罗秋生的家中,只有一张床和几张桌椅,蜘蛛网随处可见。两个小孩在屋里玩耍,罗秋生则坐在躺椅上一言不发。

村民告诉记者,以前罗家生活美满,令人羡慕。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户人家变得如此破落不堪?

妻子抛下儿女改嫁

昨日上午,记者走进罗秋生家。门口的地上铺着破旧的棉絮,这就是罗秋生睡觉的地方。饭桌上一盘没有吃完的蔬菜爬满苍蝇,煮饭的热水壶还留有一些剩饭,屋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

罗秋生的侄子说,2002年,罗秋生突然患了精神病,被送进了南昌市精神病院治疗,之后在家休养,但隔段时间就会发作一次。两年后,妻子邱美针离家改嫁他人,什么都没带走,留下了一儿一女和罗秋生。“一家三口只能由70多岁的爷爷照顾。”罗秋生的侄子无奈地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尽管侄子隔段时间会给些钱,但神志不清的罗秋生根本不懂得用。两个小孩没有读书,爷爷70 多岁,耳朵也聋了,却还要照顾他们。

“我想妈妈回来,帮我们做饭,陪我们玩。”小女孩已经10岁,很想念妈妈。她很懂事地告诉记者,家里没有钱,所以不能读书。

村干部签字作证离婚

“她是拿着村干部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走的,连离婚证都没有办。”罗秋生的侄子透露,当时邱美针拿着离婚协议书要爷爷以及罗秋生签字,并要村干部作证。侄子一直认为,爷爷已经70多岁,叔叔罗秋生又患精神病,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合法。他说,他曾经见过这份协议书,内容记不大清,但记得有村干部的签名以及村委会的盖章。

村委会主任罗贤知向记者证实,当时邱美针和她母亲以及罗秋生的父亲找他作证离婚。在她带来的协议书里,有这三个人的签名。“由于罗秋生本人没来,所以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我就叫他们私了。”罗贤知说,当时他没有签字。对于是否盖章的问题,罗贤知不肯回答。村里原计生办主任说,以前管理档案的人已去世了,现在找不到他们结婚的材料。

记者在松木村找到了邱美针的父母。邱的父母承认有一张协议书,庆新村的村干部也签了字,但协议书已弄丢了。

邱美针可能犯重婚罪

据邱母说,邱美针在签完协议书后没多久就改嫁了,此后再未和家人联系。

记者向律师了解到,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离婚时当事双方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并作出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否则,邱美针再婚就属于重婚行为。即使罗秋生签了字,由于其患有精神病,无法确定其签字时的精神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果在非正常状态下,协议书是无效的。文/图记者邓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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