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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9: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都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都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合法发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并严格按照要求拨付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及毗邻区域内各种管道,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理、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三章 工程监理责任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职责等内容,相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和拨付情况,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施工总承包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率必须达到60%以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每月按时到岗。

第十五条 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考评和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岗。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具备国际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文明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设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文明施工管理人员。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排,监督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问题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相关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员当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岗率必须达到60%以上。

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考评和检查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责令停止施工,并将其

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建设单位违规发包,肢解分包。

(三)建设单位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四)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压缩工期,要求相关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由于特殊事情确需请假的,应提前1周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并安排好顶替人员(须持证人员)后方可请假。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进行约谈告诫;约谈告诫后未改正的,将责令建设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

(一)区建设工程安监站进行现场监督考评,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场的;;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率低于60%的;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7天未在监理日志上签字的

(三)项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无故脱岗的;

(四)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安排无上岗资格证监理员上岗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旁站,无旁站记录的;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重点监控并形成书面记录的;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监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降低监理企业资质直至吊销。

(一)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或文明施工方案的;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进行监管的

(二)对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 大型设备、施工机具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

(四)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责令改正的;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经责令整改不整改合格的;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的

(五)其他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监理的;

(六) 发生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进行约谈告诫;约谈告诫后未改正的,将责令建设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一)区建设工程安监站进行现场监督考评,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场的;

(二)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岗率低于60%的;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7天未在安全日志上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无故脱岗的;

(四)项目负责人安排无双证安全员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控,无监控记录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重点监控并形成书面记录的,无施工前报批记录和审批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动态扣分及不良行为记分;情节特别严重

的将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证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安监备案手续开始施工的;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五)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六)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作业,并设臵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周边应当保持整洁、畅通;工地出入口须进行硬化,设臵防尘降尘设施;

(七)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八)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臵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

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臵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或者施工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的;

(十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十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十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十四)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六)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十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的;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未立即制止的;

(十八)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

(十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都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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