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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9: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15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时代”新概念, 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严格推进绿色施工过程的管理,承担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依据《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风电、光伏工程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

第三条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 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成效显著的工程。

第五条 绿色施工是项目建设周期内带有政策导向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进行总体方案策化。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在施工阶段,应细化总体策划,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全面落实“四节一环保”的各项措施,将策划变成现实。

第六条 鼓励 项目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绿色施 工的“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发展适合绿色施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对落后的施工方案进行限制或淘汰,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流程如下:

(一)申报。

(二)过程控制检查。

(三)评审验收的申请与现场评审。

(四)审核批准。

第八条 凡列入“ 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和向中电建协独立申报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中国 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负责指导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项目开工建设初期,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向项 目上级集团公司、省级建筑业协会或全国性电力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列入“ 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或要求独立申报的项目,向中电建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项目按《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附件1填写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

(二)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完整有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目标量化。

(三)绿色施工设计特色突出。

(四)积极采用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五新”。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总体策划、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绿色施工评价验收指标表”(附件2)。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检查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的过程控制与检查,由申报单位统一组织,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完成。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全过程控制与检查,申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分别履行监管、监查和实施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落实绿色施工措施,并形成专业绿色施工的实施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按下列四个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验收表”(附件3),完成自查报告。

(一) 地基与基础及结构工程绿色施工检查验收表(附件3 表3-1)。 (二) 装饰装修与建筑安装工程绿色施工检查验收表(附件3 表3-2)。 (三) 设备安装工程绿色施工检查验收表(附件3 表3-3)。

(四) 调整试验主要技术指标检查验收表(附件3 表3-4)。 (五) 调整试验主要技术指标检查验收表(水电)(附件3 表3-5)。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均应在各自承担的项目建设工作完成之后,专项完成本单位绿色施工总结。

第十八条 由申报单位组织完成工程项目总体绿色施工验收,形成绿色施工项目总结。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单位的需求,中电建协进行绿色施工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可与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的咨询、检查同步进行;亦可根据需要,单独进行。

第四章 评审验收

第二十条 凡列入 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和向中电建协独 立申报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中国 企业协会组织评审验收。

向项目上级集团公司或省级建筑业协会申报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上级集团公司或省级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验收。

3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报单位向评审验收单位提出书面评审验收申请。 (二)评审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评审验收,填写“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审表”(附件4),报评审验收单位审核。

(三)评审验收单位批准、公示、发文。

第二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现场评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期工程批复的工程项目全部竣工。

(二)申报单位已组织完成四个阶段的检查验收和工程项目总体绿色施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完成绿色施工项目总结。

(三)各参建单位均已实现“

绿色施工评价验收指标表”的各项指标,完成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总体策划书、施工组织设计与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三)阶段检查和总体绿色施工验收材料及过程支撑材料。 (四)参建单位的绿色施工总结和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总结。 (五)“

绿色施工评价验收指标表”及综合效益证明材料。 (六)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七)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 (八) 有关检测试验报告。

(九) 绿色“五新”技术应用、创新成果清单、涉及绿色施工的获奖材料。

(十)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申请表。 (十一) 绿色施工PPT汇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验收

(一)专家组依据“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检查验收表”和“

绿色施工评价验收指标表”,采取量化的完成程度评定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计算绿色施工验收评审综合得分(附件4)。

(二)评审验收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总体策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数据的对比分析)。 4.绿色施工采用“五新”及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验收结果

(一)评审验收结果分为三个档次,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绿色施工现场评审验收: 1.发生安全生产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建设期间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配套的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技术和设备。 6.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7施工中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现场评审验收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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