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财务字﹝2016﹞24号附件2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 12行量化的分析,便于后期考核。)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培训。
2.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 3.项目初审。
4.与市财政局会签,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五、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培训、项目申报日期,待《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下发后确定。
联系人:安琪 联系电话:87211805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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