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项目部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新购防爆电器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MA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三条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条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护。
第六条对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为:
1、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150℃,采取防尘措施时450℃;
2、电气设备与电缆连接应采用防爆电缆接线盒,电缆的引入引出必须采用密封式装置,并应具有防松动、防拔脱的措施;
3、具有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有可靠接地和防螺钉松动装置;
4、在设备外壳均有清晰永久性凸纹标志“EX”。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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