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证重点
第一章 文书基础
1.行政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制的文书。
2.通用公文,是指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的13种行政公文,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3.事务文书,主要有传真稿、备忘录、邀请信、贺信(贺电)、感谢信、启事、简报、会议记录、计划、总结、述职报告、讲话稿等。
4.商务文书,主要有意向书、订货单、商品说明书、市场调查报告、招标书、投标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5.《办法》规定:发文办理是指以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发文等程序。
6.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
7.签发,就是负责人对已审核的文稿予以审定、签字、准予印发。以本机关民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民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8.复核的重点: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复核是发文过程中最后一道把关环节,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应按程序进行复审)。
《秘书资格证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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