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的安全防盗工作,保障公司公共
财产和员工合法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公司内部的部门、科室及厂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
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防盗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
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四条 各部门、科室及厂区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及相
关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保科是公司防盗工作的职能科室,对公司各部门、科室及厂区相关单位的安全防盗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科室及相关单位
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
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营销售等责任制内。
(二)、建立、健全防盗机制,配制兼职保卫人员1名—2名,
保证安全防盗工作的工作条件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
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
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 安保科及安保人员,是公司安全防盗工作的职能机构及专门
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公司安监部领导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制定、完善
本公司的安全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本公司的安全防盗
工作。
(三)、查破一般盗窃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
(四)、查处违反本防盗制度的本公司人员。
(五)、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科室及厂区其他相关单位开
展安全防盗检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盗工作。
(六)、检查公司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防盗职责
的情况
第三章 防盗要求
第七条 现金、票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根据公安机关对企业加强管理的规定,各事业处财会
部门保险柜存放现金原则上不能在公司过夜,因特殊
原因滞留现金的,滞留现金数额不得超过800元(含本
数)。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
票及印章(含公司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
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三)、工作及业务需要,财会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
必须由财会人员及公司安保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
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四)、其他票证,也应当加强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以
防票据丢失。
第八条 危险、危害化学品的防盗要求:
(一)、各危险、危害化学品使用及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公
司有关危险、危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妥善保管、
使用。
(二)、各危险、危害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应有效采取安全
防盗窃措施,防止危险、危害化学品丢失,危害社会。
第九条 警体械具的安全防盗窃要求:
(一)、警卫专用警体械具,以各事业处为单位,由事业处安
保负责人统一保管,同时建立严格的领用审批制度,
设专库存放。
(二)、领用警械的人员,对警械必须妥善保管,任务执行完
毕后,应当及时交回。
(三)、配发个人的警械,必须妥善保管,安保科应当定期查
核对。
第十条 贵重物品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保密资料,应当使用有防护
设备的库(柜)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用、
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二)、各部门、科室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等
高档电器的使用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的防盗要求:
(一)、公司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及产品原料(毛鸡)的运
输过程,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定期盘
点,账物相符;
(二)、仓库等重地,应建立严格的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
应当有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的清单,单物相符方可
放行;
(三)、仓库必须具备防盗条件,健全内部值班、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 商业营点的防盗要求:
(一)、公司超市、专卖店等产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营
业员、服务员的柜台、月份盘点、仓库保管、闭店清
场、节假日值班等安全防盗措施;
(二)、公司超市、专卖店等日常营业额,应当严格依据公司
相关规定,及时上交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财务及相
关部门应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防盗部位,如:仓库、保险柜存放地等,应当安
装防盗监控技术设施。采购、工程部门负责防盗监控设施的联系安装和维修工作,公司监控中心负责重点要害防盗部位的日常防盗监视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安监部可以分别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
(一)安全防盗措施落实,全年未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
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
罪分子作斗争的。
奖励经费由安监部负责提请公司解决。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防盗措施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科室主
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保卫人员。
(三)不负责人,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四)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违规员工处罚
外,附加实行“上罚三级”制度,上罚数额标准参照违规员工所盗财物10倍价值标准执行。公司安保科具体负责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涉及防盗的制度与本
制度发生冲突的,依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