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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

2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 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2003年8月20日 [2002]民立他字第4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皖民一终字第112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4号)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

4 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但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

5 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情形的,社区居委会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

6 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指导。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

题请示的复函

(京国土房管物(2003)1024号 2003年11月27日)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对外公示房屋所有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因此,“业主”应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因此,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夫妻、父(母)子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第二十

一、第二十

六、第二十

七、第三十条等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应被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此复。

废止的法律、法规

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复习题

工商法律、法规、规章

医务法律、法规复习题

业委会工作计划

业委会章程

业委会策划书

业委会承诺书

业委会议事规则

业委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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