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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废止的法律、法规

(2016-5-17)

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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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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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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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废止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之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1法规名称: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 4 / 45

日劳动部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3法规名称: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法规名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序号:5法规名称: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 5 / 45

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6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

序号:7法规名称: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铁道部制定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8法规名称: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9法规名称: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64年9 6 / 45

月17日文化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0法规名称:无线电管理规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11法规名称: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12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代替。 序号:13法规名称: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说明: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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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4法规名称: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代替。 序号:15法规名称:矿山安全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6法规名称: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7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序号:1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代替。

序号:19法规名称: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8 / 45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5年7月22日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代替。

序号:20法规名称: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序号:21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代替。

序号:22法规名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997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 9 / 45

理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24法规名称:人民防空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7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已被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序号:25法规名称: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26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27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2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10 / 45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29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 序号:30法规名称: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已被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31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 1991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 序号:32法规名称: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已被1992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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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33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4法规名称: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5法规名称: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代替。

序号:36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37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代替。

序号:38法规名称: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 序号:39法规名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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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序号:40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代替。

序号:41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42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7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 序号:43法规名称: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六十四条内容的批复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4月5日

说明:已被200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代替。

序号:44法规名称: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 13 / 45

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代替。 序号:45法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46法规名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47法规名称: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6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公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8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7月29日

说明:已被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

序号:49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5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序号:1法规名称: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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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及日期:1950年8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法规名称: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批准 1952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2年10月1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法规名称: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法规名称: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法规名称: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法规名称:关于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生产和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 1980年7月1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法规名称: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财政部制定 1980年7月2日国务院批 15 / 45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法规名称: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 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法规名称: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4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法规名称: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教育部制定 1982年9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法规名称: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教育部制定 1982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法规名称: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法规名称: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3月1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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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6法规名称: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法规名称: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水利电力部制定 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法规名称: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 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4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法规名称: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法规名称: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法规名称: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制定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法规名称: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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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24法规名称: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10月12日财政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法规名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法规名称: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法规名称: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法规名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法规名称: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 18 / 45

总署、中国银行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法规名称:企业财务通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4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法规名称:企业会计准则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法规名称: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法规名称: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法规名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1月5日冶金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法规名称: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法规名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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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法规名称: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法规名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法规名称: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法规名称: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10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法规名称: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7号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令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 20 / 45

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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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

四、

五、六款,第十条第

二、三款,第十一条第

二、

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 22 / 45

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2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 23 / 45

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将《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9.《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三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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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3.《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4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46.《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47.《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6.《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5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5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6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6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6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64.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按 25 / 45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6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二条。

6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8.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修改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

6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0.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改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 26 / 45

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7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7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75.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7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78.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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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80.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为“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81.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83.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86.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7.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二十条中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将《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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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1.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2.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93.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94.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6.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8.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29 / 45

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9.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序号作出修改。

10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01.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第十九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中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修改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02.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03.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第一段中的“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04.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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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

10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第二款中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修改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

107.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108.将《总会计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中的“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110.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中的“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修改为“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111.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112.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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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修改为“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

114.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修改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11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修改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

第三十一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

116.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17.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修改为“除著作权法第二 32 / 45

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

第四十七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

118.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七、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11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1.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122.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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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 34 / 45

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

二、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二、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三、删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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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五、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删去第四十七条。

七、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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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删去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删去第二项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九、删去《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 37 / 45

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十五、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海洋船舶配员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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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船员服务机构”修改为“从事内河船舶、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的“船员服务业务许可”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许可”。

第六十三条中的“船员服务”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 第六十七条中的“船员服务机构”修改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

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十八、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十九、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十、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二十一、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二、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十三、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 二十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39 / 45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人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删去其中的“化妆品”。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二十五、删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中的“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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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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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删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 42 / 45

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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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七、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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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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