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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绵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少项目申报办理次数和程序,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人防地下室设防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市人防建设现状和“十三五”期间人防建设需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 人防易地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对国家二类以上重点人防城市政策的调整和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人防易地建设,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确实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其建设方案中应有人防专项说明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申请人防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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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工程,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专项规划可以在大型结建式人防地下室中,调剂配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装备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弥补我市人防工程类型的不足,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财政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项目应当结合同步配建一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并纳入项目建安成本预算,人防建设相关造价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四)其它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抗力等级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安州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建设;

(二)江油市、三台县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建设;

(三)其他县级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

(四)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城市旧改房的项目,可按6B级抗力标准同步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 同步配建的人防地下室要以战时人员掩蔽功能为主,当配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满足本项目内人员安置和社会安置人数后,可配建非人员掩蔽工程类型。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两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或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

第十七条 凡修建(配建)甲类5级专业装备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实建面积的1.5倍折算人防面积;与相邻地下室或人防干道相连通的,连通通道面积按2倍折算人防面积。

第十八条 承担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通过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许可。

第十九条 人防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资质要求承接人防地下室设计,严禁超范围、超等级揽承业务和挂靠设计。

防空地下室设计时应选用最新人防图集设计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规定的防护设备及型号。

第二十条 人防地下室中的人员掩蔽防护单元设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平米;当单个人防工程面积不大于2500平米时,可只设一个防护单元。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人防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为准,不再将人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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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3、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供油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四)电气部分

1、除战时发电机组以外的其它附属设备、吊钩及预埋管件、发电机组出线至战时电源总箱的线缆;

2、为战时

一、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3、电缆、电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时,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并战时密闭;

4、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按钮)及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和设备;

5、战时电动防护设备、配套管线(控制设备应全部联动)。 第二十三条平战转换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临战转换施工组成员;

(三)现已安装的设备;

(四)临战前需要安装的设备(含名称、型号、数量、尺寸等参数);

(五)临战转换的部位(需在人防建筑竣工图上标注);

(六)战时封堵具体做法(附大样图);

(七)临战转换的具体措施;

(八)简要预算。

- 7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我市市场的人防设备供货企业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许可,并完成入川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人防工程建设中设备的特殊性和平战转换后续的需要,凡参与我市人防供货企业须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项目供货合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入我市的人防设备供货企业应按国家颁布的最新设备图集定型生产,做好项目供货登记和出厂检验,并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平战转换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供货企业应以诚信第

一、质量达标合检,凡出现质量或安装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合格的,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禁入进入我市市场,待信用等级达标后方可申请进入我市销售。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均要通过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备案时,须出具人防部门竣工备案认可书。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人防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核算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住建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备案表数据为准;实行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人防地下室面积核算依据住建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含电子版)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并与工程同步验收备案。

- 9变更管理合同(协议)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或者占用人防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者通往人防工程进出口的道路;

(三)利用人防工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

(五)危害人防工程的爆破、打桩、采石、取土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确需改造、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当补建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防护标准、抗力等级六级以上的人防工程;不能补建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拆除补偿费,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消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批准不建设或者批准减少建设、降低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维护管理费的;

(五)不按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侵占人防工程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12名词解释及相关公式:

1、地上建筑:场地正负零之上的建筑。正负零的设置应为建筑物相对高程的最小值。

2、围护结构外围: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密闭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

3、地下室覆土率:地下室外围全覆土部分竖向切割后的水平投影面积/地下室水平面积。

4、平战功能转换:为平时方便使用人防工程,将战时用于防空的部分设备(施)构件等按国家规范暂不作一次性安装,临战前期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装,达到设防标准,转入战时防空使用。

5、缺建率公式:(应建人防面积-设计或实际人防面积)/应建面积。

6、按缺建率缴费金额计算公式:补缴金额=项目总建筑面积*缺建率*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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