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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人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铁人防工程的管理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分公司管辖的的各类设备、施工承包合同的人防工程管理。 第三条 人防设备供货商(后文简称人防供货商)在设备供货及安装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图纸等的有关要求。人防设备供货商和土建承包商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防防护设备管理

第五条

报验范围及规定

5.1 人防供货商所有用于人防防护设备标的设备材料均需报验。 5.2 本范围内的设备材料需经人防监理审批后,方能进入工地使用。

5.3 人防监理审核时必须查验是否与合同列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参数、数量一致。 第六条 生产前准备

6.1 人防供货商在生产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与非标人防设计单位签订非标件的设计合同,由人防供货商交物资设备部备案; (2)组织完成设计联络工作,须由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参加;

(3)根据土建施工进度,编制供货安装计划。人防供货商申请,人防监理审核,物资设备部审批。

6.2 以上工作完成后,业主下达生产令。 第七条 生产及出厂验收

7.1 人防防护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人防监理应定期检查生产情况。

7.2 人防防护设备须进行出厂首验。出厂验收由监理组织、业主及设计人员参加、人防供货商配合。

7.3 对于出厂验收中出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监理须发出整改通知单,监理负责督促人防供货商整改闭合。

第八条 供货及安装

8.1 人防供货商需建立到货月度台账,并于每月20日申报下月人防设备供货安装计划及整体完成情况,人防监理审核,物资设备部备案。

8.2 人防供应商在各站及区间安装时,须遵守轨道公司属地及轨行区管理办法,并应服从属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8.3 在安装第一樘人防门前,人防供货商应与该站的土建承包商复核图纸及标高,并双方签字确认。发现问题时,人防供货商须及时书面汇报监理及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牵头协调解决。

1 8.4 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实行首件验收,监理组织,人防质监站、业主、设计单位参加,人防供货商配合。首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批量安装。

第九条 人防供货商及监理责任

9.1 人防供货商须承担未按照合同、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供货安装或因自身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9.2 人防供货商须对涉密部分的非标准件产品质量负全责。 9.3 人防供货商须承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供货的一切损失。 9.4 业主对人防供货商的质量确认,均不减轻承包商对质量所负的责任。 9.5 人防监理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调试及检测的全过程管理。

9.6 人防供货商须按XX市民防局相关规定,向人防监理提供人防质监报监材料。 第十条 调试及检测

10.1 人防供货商负责所有人防设备的单机调试、接口调试和综合联调工作。发现问题,人防供货商须在第一时间汇报人防监理和物资设备部。

10.2 人防供货商在所有人防设备安装完成并完成单机调试后,应上报人防监理和物资设备部。业主将安排人防检测单位进行全线人防门的检测。

10.3 人防供货商应积极配合人防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相关检测要求为止。

第三章

土建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交底及报监

11.1 土建承包商、人防监理和人防供货商合同签订后,物资设备部负责组织人防质监交底。

11.2 土建承包商须按xx市民防局相关规定,向人防监理提供人防质监报监材料。 第十二条 隐蔽验收

12.1 土建承包商应在人防门四周钢筋开始绑扎前7天,及时书面通知人防供货商进行预埋件的安装。

12.2 土建承包商应在人防门框墙钢筋绑扎完成、各预埋件及人防门施工完成后,书面通知人防监理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隐蔽验收。

12.3 土建监理牵头组织人防工程隐蔽验收及督促土建问题的整改,土建承包商配合。 12.4 未经人防工程隐蔽验收,土建承包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 其他配合工作

13.1 每个土建标段安装第一樘人防门前,人防监理组织土建监理、土建承包商与人防供货商复核图纸内所有人防门门型,并签字确认。

13.2 土建承包商、人防供货商应复核人防门的底槛安装标高,并签字确认。 13.3 土建承包商应在封闭端头井(人防门端)施工开始前15天,书面通知人防供货

2 商进行区间人防门的吊装。

第四章

人防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人防专项验收由业主牵头组织,人防供货商、土建承包商、监理配合,以确保人防专项验收的顺利通过。

第十五条 人防监理负责人防专项验收资料的收集,土建承包商、人防供货商配合。 第十六条 人防专项验收未如期通过,责任单位须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3

济宁人防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防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绵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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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人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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