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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

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

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

攻略 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案例

对于错杀致死的 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 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

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 回击---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 同理 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我方论据

“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 被诉涉嫌强奸罪”

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 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 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 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 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

法律无情辩论演讲稿示例

法律辩论

法律无情(杨栋)

法律无情 管教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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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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