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 [2011]372号
关于做好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延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目前,我省首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将进行第一次延期复核,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期复核申请,并提交《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延期复核申报材料后,应当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经审核无误后,在《辽宁省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一式二份)中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公章,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子系统上报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和资格证书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不是申请人初次领证时所在地,用人单位要及时出具申请人管理档案记录和签署意见,并对延期复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将延期复核申请材料和资格证书报初次领证时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或个人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信息和材料后,要认真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提出《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核实意见》(附后,全省统一样式)。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实意见报至省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将名单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四、省厅每月10日至15日集中审定各市提出的核实意见,确定准予延期和不予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将审定结果及时通报各市。
五、对于准予延期的,各市要在收到审定结果后5日内统一携带《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资格证书到省厅办理延期手续,在资格证书副本第一次复核记录栏内填写“复核合格,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并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1)”钢印,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六、对于不予延期的,各市要将申请人资格证书及《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送至省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厅将依法注销其资格证书。同时,各市要将其他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对于持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省厅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附: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核实意见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厅培训中心、省建筑业协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附:
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延期核实意见
市 年第 号 经核实, 等 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附后)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无《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第二十七条情形。
等 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附后)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