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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法学、网络、经济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问题的提出

垄断,出现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到高级的阶段。传统的垄断通常为少数或者独家企业占有所有的市场份额,能够影响产品的生产,定价,销售等各方面。并设定市场进入壁垒,防止竞争者的进入,从而维护其垄断地位。在传统的经济当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企业势必会为了攫取高额的利润,降低产品产量提高产品价格。这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其地位决定了其不需要继续更新产品即可获得丰厚利润,且竞争者往往难以撼动其地位,垄断企业坐享其成,缺乏了进步的动力,阻碍了技术的创新。从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进步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这样的垄断历来为各国法律所规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网络经济的出现,给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传统的经济法律带来了重大挑战。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经济。因为网络经济跟传统的经济有着极大的差别。传统的市场经济,以实物商品的生产交换为主导,受价值规律的支配。生产者以占有的生产资料为前提,生产出市场需要的商品,并通过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力等方式,获得利润。在此种条件下,当产业达到一定的规模时,继续扩大规模所获得的收益趋向于零。此为规模的临界点。因为在实物商品的生产当中,需要不断的投入,才能有不断的产出。而在网络时代,产品的概念已经变的模糊。在生产方来说,他们的原始产品只有一个,他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开发,研究。这些前期的生产成本都是沉淀成本。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往往耗资巨大。但并非产品的销售价格就一定十分昂贵。有些时候产品甚至是免费的。至少在产品的价格都是远远低于成本的。这与传统的行业,产品价格与成本相近有很大的不同。至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其带来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重点。

二、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形成

(一)网络经济的产生

网络经济之所以称为网络经济,就是因为在网络经济的运作过程当中使用了网络或者与网络密切相关。从时间上来说,就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互联网产生的那时侯开始,就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在网络经济所应用到的网络当中,可分为现实的网络,或者说是真实存在的网络和虚拟的网络。现实存在的网络,是可以看的见摸的着的网络,其实就是我们构筑网络所需要的物理材料。包括计算机、交换机等各种终端设备,网络连接线路,如光纤,电话线等。这些设备,是构成网络的基础前提,在一基础下,控制了网络的关键部位,就能控制整个网络,从而可能产生垄断。如目前的因特网的根服务器,共有13台,有10台处于美国的控制下,两台分布在欧洲,一台在日本。这样,互联网的绝对控制权就落在了美国的手中,也因此造成大多数国家的域名注册费用远高于在美国国内1。 网络经济中的网络也可分为虚拟网络。虚拟网络并非人们物理上能够触摸得到的。通常是在相同的一个标准下,其各使用者能够自由的交流信息,并且信息的交流具有实时性,也就是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对方,缩小了交易的差距。地球之大之所以称为“地球村”,就是因为网络具有实时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的十分的方便快捷。在虚拟的网络当中,同样会出现人为的控制而导致垄断。如微软的视窗,确立了不兼容的标准,阻碍的竞争者的进入。同时,更是由于网络信息交流的快捷,使得生产者更能很好的掌握交易相对方的信息,因此而可能导致歧视交易的出现。

其实这些垄断行为并非从网络经济才开始的,只是在网络经济当中,这些垄断行为更容易于表现出来,或者说,更容易于极端化,从而为人们所识获。

(二)网络经济的效应

网络的产生并不一定出现垄断,而在此基础上的经济也并不一定是称为网络经济,如工厂开通网站,通过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或者收取定单等,这些只是工厂的运作方式的改革,不能视为网络经济。真正的网络经济,植根于

特定的络。而这网络,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而划清了网络经济和传统经济的界限。

1、网络的外部性

如果说,一种产品的对于某一个使用者的实际价值受到另一个使用者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非在市场销售的价格和服务中体现出来的,这种影响就可称之为外部性影响。互联网是一个网络系统,无论是作为市场还是公众论坛,每多连接一个用户,对其所有用户而言它就更有用。而且, 在互联网运行的产品为了增加其自身的兼容性因而都是可相互操作的。所以,一旦某种网上产品被广泛使用,它就会不仅仅因为其技术优良,还会因为甚至仅仅因为其应用广泛而价值增加。如前文所述,在网络经济下,生产者的生产投入十分的巨大,产品的成本非常高,但其后期的生产无非就是简单的复制而已2。而且在网络经济下,使用者使用某产品的价值随着使用该产品的使用者越多而越大。这就表明了产品有一种趋同性。在这样的条件下,消费者更趋向于购买拥有大量使用者的产品,而大量的使用者又增进了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例如当前微软的WINDOWS,占据着市场的90%以上。WINDOWS的用户更容易于与WINDOWS的用户交流,从而以现有的大量用户不断的刺激新的消费。即使很多专家认为LUNIX系统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了微软的WINDOWS,但微软的WINDOWS已经占据了大部分用户的电脑,以强大的阵营吸引更多的使用者。而这一种垄断地位的取得,并非是微软使用了什么限制竞争的手段,而是网络经济的外部性特征自发造成的。事实上,网络效应对用户获得的效用水平的影响正是源于产品兼容更好的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偏好3。

2、“赢者通吃”

网络的外部性可导致寡头独占的局面出现。网络外部性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产生于市场需求,是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用户越多,该产品具有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用户,由此形成网络扩张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垄断性加强,可能形成独家垄断性市场结构。当选择某种产品的拥护达到了一定的临界点,也正是由于网络的正反馈性,此时,拥有较多使用者的生产者的用户会急剧增多,而其对手占有的市场却会迅速消失。最终形成寡头独占的局面4。拿中国国内的

媒体播放器来说,在早期的WIN9X的视窗当中,WINDOWS 自带的WINDOWS MEDIA PLAYER只能播放一部分的媒体文件,如AVI,WMV等。而REAL PLARER则除了能够播放系统本身支持的格式外,还能播放当时体积小,清晰度高的RM、RMVB等专有格式。但随着国内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内播放器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如暴风影音等播放器,免费提供给客户使用,而且支持常见的各种格式,简单易用,从而成为了用户装机的首选。(事实上,暴风影音等免费播放器其公司的赢利并非在于播放器的使用权,而是在于播放器的使用者增多带来该公司的品牌效用,由此而带来的广告等各方面收入)。这种全能的播放器很快就占领了播放器的市场。

3、锁定效应

网络经济中的锁定,一般可定义为用户未来的选择受到当初选择的限制或者影响。这种现象在网络经济下十分普遍。也是形成垄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网络经济行业中, 由于产品的技术含量高, 消费者一旦选择了某种产品, 再要转移到其他产品, 则必须承担由于不兼容性以及操作、重新学习使用等转移成本。这使得网络产品的用户在可以满足其需求的范围内, 不像更换其他产品那样轻易地更换所谓“ 更好”的产品,因此很容易被锁定在该产品的消费上( 也即消费者的既往选择制约了现在和将来的选择)5 。锁定效应的存在使得新经济产品市场上垄断形成的可能。例如腾讯公司的QQ,拥有大量的用户,后起的淘宝旺旺等聊天软件虽然具有QQ相类似的功能,但由于使用习惯,同时由于大部分的朋友,亲人的联系方式都存放于QQ,大多数人还是会毫不犹豫选择使用QQ。这样的现象就称为“锁定,用户一旦被锁定,就很难有选择的余地,因为该产品已经进入到了用户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户很难离开它的影响。这种心理往往决定了将来的选择,用户将来的选择受到当前选择的限定,而对于当前产品的心理依赖程度大于未来使用其他产品的预期满意度。这样用户会觉得转移到其他品牌产品的价值小于当前使用品牌的价值,甚至价值相等的时候,也怠于去冒险。

前段所说的锁定,其原因也是转移成本的巨大。也正是企业的锁定政策,而导致了用户的转移成本的巨大。一方面企业不断的提高产品的差别化,增加其他产品的代替难度,或者根本无法代替。通过迎合用户的消费价值,同时又通过产品的差异化,强化用户的消费价值的差异。使得用户从心理上认可了当前使用的品牌。另一方面则不断的强化锁定政策,提高用户的转移成

本。如用户学习其他产品需要重新学习使用知识,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并且相对要花费更多的资金等。这样,用户就被锁定在某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当中,也有可能成为企业谋取利益的途径。

4、先行者优势

先行者优势,是指在某行业早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起步早,该企业所制定的标准认定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企业因此能够沿着自己的方向,长足发展下去。在网络经济下,网络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微软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在现有的行业当中,一个竞争者想要进入现有的市场,跟“在位”的对手、甚至是“在位”的垄断者同台竞争,其必定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这原因在于在某个行业的发展之初,可能同时存在着各种行业标准,但是,一个行业系统里,只能存在一种行业标准,标准一旦确定下来,必然对各个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有可能是盲目的,特别是在新行业新产品产生之初,但如果某种选择达到了一种竞和,或者说选择产比例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由于网络的外部性和正反馈机制,会使扩大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当需求的产品达到了临界容量,产品就能占领市场成为标准。如IBM所确立的PC产业标准、微软确立的操作系统标准等。在网络经济时代,垄断表现为技术的垄断、标准的垄断。标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控制了产业标准,也就确立了自己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产业发展的前奏与方向,使得后发者在竞争中处于一种动态性的不利地位6。

先行者优势地位一旦确定下来,往往就是使得其他一切不相兼容的产品难以发展。其他竞争者要么遵行现有的技术标准,这有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或者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和时间来改造生产。如果选择坚持走不兼容的道路,其路途将会十分艰苦。这就会造成优势企业垄断的局面。

5、进入壁垒

在网络经济下,市场进入壁垒也是导致垄断型市场结构形成的重要因素。在信息产品市场,一种技术一旦在市场上形成标准,这种技术的优势便自然地构筑起后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在这里,“临界规模”可看作构成市场进人壁垒的重要因素。因为在信息产市场,达不到这一临界规模,厂商将被市场淘汰,要成功地进入该市场,必须达到这一临界规模。由此,市场的

临界规模水平便构成新厂商进入该市场的壁垒。而这种进入壁垒与网络外部性密切相关。从网络外部性和转移成本对消费者产生的“锁定效应”看,市场进入壁垒是消费者在身不由己的选择中设定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基于网络外部性形成的市场进入壁垒是较高的。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技术性,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被赋予了合法的垄断。它通过为新的有用产品、更有效的方法和原创的作品等确立有效的产权,为创新及其传播和产业化提供有效的刺激。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效应的结合使得企业即使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也能维护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微软之所以能控制操作系统的绝大部分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得益于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正是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下,微软产品才得以在全世界各地销售从而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在网络经济下,由于网络的外部性效应、先行者的优势、行业的技术标准兼容性、企业或者用户无意识的锁定以及各种进入壁垒的原因,垄断将不可避免的产生。甚至说,某些企业必须在垄断的形态下生存,例如,企业的锁定政策,如产品差异化、不兼容性等直接就导致了用户转移成本的增加;在锁定原有用户的基础上,由于网络的外部性和正反馈性,企业很快就可占有市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这其实是网络经济的性质,激烈的竞争必然走向垄断。某些行业必定处于独家垄断或者寡头垄断。以上原因是相辅相成的,具体在每一个企业的表现情况并不一致。

三、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基本特征

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和传统的垄断有着极大的不同。在传统的产业当中,垄断与竞争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较强的垄断则意味着较弱的竞争。相反,激烈的竞争则意味着垄断尚未形成。企业一旦获得了垄断地位,在一定的时期内 ,竞争将会消失,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获得高额的利润收入。或者通过变相的低产出,人为的造成市场的需求紧缺,变相的提高了价格。因此,在传统的垄断经济下,消费者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而垄断者只是通过各种手段锁定其垄断地位,防止新企业的进入,而不是通过不断的提高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取胜,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其生产的规模。在网络经济当中,决定产品生产的规模和数量的,不再是物资的生产资料,而是各企业所占有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的垄断又有其不同特征。

(一)垄断市场是垄断的竞争市场

在新的网络经济下,市场的运作机理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不再表现为此消彼长,而是更多的表现为互相强化。因为在网络经济当中,其产品的生产根据来源于对未来市场的预期信息,也就是说,当前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够在未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关键在于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计。因此,企业所占有的信息越多,其对未来市场的预测和把握就越准确,其市场定位也就越准确。如前文所述,网络经济固有的外部性,其产品的前期的高投入,高成本属于沉淀成本,必须依靠规模化的经济,通过不断的分摊在产品中,才能够获得回报。因此必须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方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正反馈性,大量的用户会增进产品的使用价值,越多的人使用其使用价值就越高,由此良性循环,不断的吸收用户。而对手因用户的损失而使用价值不断的下降,最终一败涂地。同时,也由于网络的锁定效应,用户在使用习惯了一定牌子的产品之后,怠于转移到别的企业的产品或者由于受到各种策略的限制,用户往往不再选择其他品牌或者无法选择其他品牌。因此,在新的网络经济下,必然是存在着垄断,而垄断才是企业存活下来的状态7。

传统经济中的垄断企业,在取得了垄断地位之后,往往可以通过凭借其垄断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提高产品价格等,获得高额的回报。同时,设定很高的进入壁垒,防止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因而,在传统的竞争当中,表现为价格,产品质量的竞争。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们之间不在是通过低价格高质量来竞争,即便是通过竞争获得胜利,“赢者通吃”的企业,也没能弱化竞争。相反,为了加强或者争夺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谋取更多的利益,而使得竞争更为激烈。企业在此时关注的,不再是产品的价格定位,打更多的是关心自己能否成为领跑者。通常企业都想成为某项产业的“官方标准”,通过设定一定不兼容的标准,可以无形之中排斥竞争对手。因此,各企业都争相为自己的行业设定“官方标准”,而业已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则由于潜在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可以很方便的进入相关的领域,就这样在于不断的争夺中,造成的是无所不在的竞争,不进则退。比尔盖茨有句名言:“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不在竞争中获胜,便会在竞争中灭亡。所以,企业必须不断的

依靠竞争,不断的创新,保持自己的竞争力,保持自己的活力。既然是无法回避的,那就只有适应竞争和利用竞争。围绕研发新产品和新标准,始终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也是巩固自己实力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的需要。所以说,在网络经济下,虽然垄断在一定的程度下有排除竞争的可能,但更多的是,促进竞争,把创新和竞争引导向更为高级、更为激烈的一面。由于网络产品的特征,高度的技术竞争以及网络效应的综合作用,在网络经济下,竞争与垄断都被同时的强化了。市场越开放,竞争越激烈,技术速度越快。由此形成的垄断也就越强大;反过来亦然,市场竞争同样激烈。在竞争与垄断一并强化的状态下,形成了具有激烈竞争的垄断市场结构。

拿CPU的发展来说,早期的CPU发展较为缓慢,速度的提升从产生到提到1GHZ,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后来有人预计它每两年速度翻一倍,这一论断很快被修改为18个月,到了如今,处理器的产品数量繁多,性能各异,已经没有人能够确定它究竟用了多少时间来更新了。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就是,更新的越来越快了。虽然INTEL垄断着绝大部分笔记本的处理器市场和一半以上的台机处理器市场,但我们没有看到INTEL在耍着垄断老大的坏脾气,相反,我们依然看到产品不断的更新 ,性能不断的提高,价格不断的降低。也正是由于网络经济的特征,使得INTEL不得不时刻保持创新的脚步,防止被竞争对手反超。

8(二)易变性的垄断市场

在网络经济下,垄断企业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会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的扩大市场,在加上网络的外部性,市场会被进一步侵吞。同时,网络经济的企业优势不再是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而是创新技术。生产资料再多,也是有限的。而知识的创新却是无限的。当技术标准竞争成为唯一的起决定作用的竞争形式时, 高额垄断利润的刺激会使企业长期保持对垄断地位高度激烈的竞争, 稍有不慎和怠于技术标准竞争, 企业就会失去垄断地位9。在网络时代, 由于经济系统内存在自动抑制垄断负面效应的力量, 垄断企业内部不会出现低效率。这是因为尽管数字产品是耐用品, 但很容易过时, 垄断是暂时的, 一旦新厂商开发出更新产品, 原有厂商的垄断力量马上消失。为了维护原有优势, 垄断厂商就必须提高效率和加强创新, 不断向市场推出新产品。在某种意义上说,垄断者的对手其实是自己,哪一个企业能够成

功的超越自己,就有可能取得胜利。任何的止步不前,都可能全盘皆输。在早期的浏览器发展阶段,当微软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的时候,网景公司推出的浏览器就一跃成为了浏览器的巨头。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小公司,一跃成为行业的榜首,给一向高傲的微软当头一棒。当你发现击败自己的可能只是一个名不经传的小公司,你会不断的鞭策自己前进。也难怪比尔盖茨说:“离微软破产只有18个月了。”在网络经济下,企业必须不断的“创造性毁灭”自己,不然就有可能被别人创造性毁灭自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垄断本身在科技领域是无罪的。相反,至少得存在主导未来市场的希望,整个企业才具有发展的推动力。高科技的竞争本身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胜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10”。

(三)垄断与社会福利

网络经济的出现,见证了市场竞争的激烈。通过不断的竞争,企业不断的壮大,最终还有可能出现寡头独占的局面。但是就是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下,才会出现高度垄断的企业。传统的经济学一直是抑制垄断的,认为垄断是会最终损害消费者 的利益,阻碍社会的创新进步的。但在网络经济下,垄断带给我们的是价格的低廉和品质的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利益。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垄断均衡模型不同的是,处于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位置上的信息生产企业不仅不能通过限产和提高价格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润,而且还必须不断提高产量和降低价格的途径来维持生存。信息经济的高固定成本与低变动成本的特征,表明了它的平均成本具有无穷递减的趋势。因此,只有不断增加产量,才能不断降低成本。在不断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只有不断地降低价格,才能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和防止潜在竞争者进入。此外,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只有不断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才会占据着竞争优势11。因此,消费者所感受到的是,产品的质量越来越好,而服务价格却是越来越低12。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创新就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必须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来。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垄断的条件下,企业的效率是低下的,企业通过降低产量来提高价格,谋取利润。但这在网络经济下已经行不通,因为网络经济特有的属性,前期的大量

投入和沉淀成本,必须通过大产量来分摊。因此,产品的质量必须能够被消费者所认可,只有产品的大量销售,才能回收成本,才能获得利润,企业才能发展下去。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便是垄断企业,也时刻受到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它们可能随时通过创新,超越自己,迅速获得市场。每个企业都只能从市场的需求出发,创造出市场需要的产品,以市场需求作为自己的生产目标。拿微软为例,尽管微软已经占领的操作系统的大部分市场,但是依然受到IBM,苹果等操作系统的威胁,因此,微软并没有任何的意向表示它能够提高产品的价格,降低产量。

其次,关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一个产品,从最初的材料加工到成品,需要经过很多的工序,在网络经济下也是如此。如果分工十分细的话,每个工序都由不同的生产企业来完成,那么不同的工厂都会从中截取一部分作为自己的利润,而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这重重的利润。从某种条件来说,规模经济更有利于消费者,因为如果只有一个企业,能够减少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一个企业个规模如果是其对手的两倍,那么其产品的成本很可能只有对手的50%。这种情况下使得企业更乐于扩大规模。而支解企业,往往受损的是消费者。通过民意调查,有66.5%反对起诉微软。认为这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这也无不与消费者尝着微软产品的甜头有关。

总而言之,在传统经济理沦中,垄断厂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利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降低产量,绐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带来损失,降低了帕累托配置效率。所以,对垄断的评价更多的是非大于是。而在网络经济时代,竞争作为一种持久的驱动力,使垄断具有了短暂性,即使是垄断厂商,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竞争足充分的。因此这种竞争性的垄断能够带来多方画的积极效应。它极大地促进了技术创新。也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剩余,增进社会福利。有研究已经证明,“反竞争行为”创造了大量的社会剩余,使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地运作。而卡曼和施尔茨的研究表明,竞争幅度、企业规模和垄断力量共同决定着技术创新。竞争引起技术创新的必要性,企业规模影响技术创新所开辟的市场前景,而垄断力量则影响技术创新的持久性。即企业的垄断程度越高,它所进行的创新越能持久,越不容易在短期内被仿制。另外,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在其丰张科技优先的新增长理论体系中也特别指出,垄断力量是有用处的。它能刺激和引导各企业去进行技术研究。但是,垄断结构的存在使得垄断企业可能滥用垄断权力。采取非市场手

段,与竞争者进行不公平竞争,这样既限制创新,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垄断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管制。总体来说,对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评价,更多的是是大于非。

四、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给反垄断带来的挑战

在网络经济下,尽管企业成长成为垄断企业是竞争的产物,更甚至说是:“消费者的选择”,少数的寡头企业或者独家企业控制着整个市场,企业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千方百计地阻挠竞争对手的超越。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只能与之交易或者限制消费者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总之,法律并非限制垄断,而是规范垄断行为。是对限制或者消除竞争或者导致各种不公平交易的行为的规制。因此,在网络经济的条件下,需要重新对网络经济的垄断作出新的界定。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某些企业或者竞争者所在的相关市场范围,一般表现为互相争夺的形态。确定相关市场,是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一个前提,也是判定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前提。有些案件的判定,甚至因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同,而可能导致相反的裁判。

界定相关市场,要遵循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某些限制或者消除竞争的行为不一概确定为违法,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该行为可能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可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可能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或有利于采用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则该行为就不应被视为违法。在网络经济下,相关的市场的边界变的模糊,而且市场变化很大,从单纯的依靠产品性能、用途、价格、相关地域等方面,已经无法确定相关的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本身就是十分复杂的问题。例如,美国的亚玛逊公司,其网络销售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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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籍占整个网络售书的65%,但如果跟整个美国售书相比,仅占10%在这种图书销售市场下,是要将网络售书与传统的书店售书分开还是将其认定为一个市场?有人认为,认定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合理原则。也就是说,认定相关市场,需要看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给消费者带来了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或者说,该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出于限制或者消灭竞争,但是由于其又可能在一定的情况下加强了竞争或者促进竞争,或者显著的促进了企业的效益增长等等。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力的前提,因为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同,其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的指标就有可能不一样。对市场支配力的表述,各国也有不同的表达,但总结起来就是,一种市场控制的能力,能够影响市场的价格,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能力。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7款就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是指能够控制价格,产量或者其他条件、进入壁垒等等。而在实践当中,通常附加其他的标准来认定市场支配力。其一就是检查市场结构,包括静态市场,如市场占有率,进入壁垒的大小等;其二,就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是检查企业是否实施了事实上影响了市场,包括限制或者排除竞争,如,价格歧视政策,搭售,寡头联盟,垄断协议等。

(二)垄断行为的认定

由于网络经济的外部性特征,企业的锁定政策,以及各种结构性差别定价等各种市场现象或者行为都已经触及到了反垄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又与传统的垄断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网络经济下,垄断者垄断地位的取得,并非垄断企业采用了限制竞争的手段,而是其利用竞争,发展技术创新,由消费者“选择”而成为了垄断企业。前文所述,消费者的从垄断者处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通常都是物美价廉的,也就是说此类垄断企业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这种垄断结构不应当被规制。像全世界90%的计算机闪烁着微软的标志,美国司法部不管,但微软通过捆绑浏览器试图垄断浏览器市场,打击对手竞争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就不能不管了。因此,在网络经济下,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垄断结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在规范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设定了一个前提:“没有正当理由”,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否可以拒绝与相对人交易。事实上,这个正当

理由往往成为一个漏洞。因为具体什么是正当理由,也没有具体的一个判定标准。这就可能给某些垄断者留下一个后门。通观国外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有两大基本原则贯穿整个反垄断法体系。一个是本身违法原则,一个是合理原则。两大原则相辅相成,在反垄断斗争中起了重大的作用。

本身违法原则,是从行为的本身探讨行为的性质。反映的是一个事实定位的问题,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竞争管理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如在 United States v.Trenton Potteries Co.(1927)案件中,斯通法官认为,限制价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必要进行合理性的分析,因为从价格限制就可表明行为者的目的。也就是非法目的。并且不需要证明价格限制行为是否已经损害到了其他当事人。在这个案件当中,虽然各当事人其实其垄断力量以及垄断协议的影响是微弱的,但由于其目的非法,判决其违法。

合理原则反映从实际上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简单说来,合理规则事实上的是对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后果的, 企业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 企业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并不是很重要, 问题关键就在于这种限制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限制所产生的弊端。如果害处明显多于有益的, 那么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如果好处明显大于害处,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就不是很有必要和实际意义了。

当然,国外的反垄断历程漫长,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我们应当借鉴。鉴于我们的反垄断法施行也不久,反垄断经验还不足,同时也由于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企业的任务依然是做大做强,与国际大企业竞争,因此反垄断又有我们自己的行动特征。

目前世界上仅有因特尔和AMD两家CPU生产企业了,需要看到,目前仍然是因特尔公司占据着市场的大部分。在前些年AMD对因特尔的指控当中,我们看到,因特尔采取了各种的手段,封锁住了各大PC厂商,限制或者绝对禁止厂商使用AMD的处理器。尽管在64位处理器方面,AMD的浮点运算,专利等各方面都取得的极大进步,甚至超越了因特尔。但因特尔也开出了非常优惠的条件,例如,对于戴尔这个绝对忠诚的厂家,因特尔给予了十分优厚的利润回报,而诸如HP,FUJITSU,ACER,等品牌,利润则少得可怜。虽然在AMD的48页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及国内的PC厂商,但毫无疑问,国内的厂商同样“享受”着因特尔的优惠待遇。从短期来说,这似乎有利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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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但从长期来起,这是非常有害的。因特尔这样的做法,虽然看来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利润,其实它真正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AMD ,一旦因特尔的计划成功,AMD就很可能退出了CPU市场。等到因特尔真正独霸天下的时候,它就会将现在的付出成倍的要回来,同时,单靠其垄断地位即可取得高额的利润,势必影响其新产品研发的投入,影响其产品的更新,性能的提高。如此以来,则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整个CPU行业的长足发展。

网络经济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能忘记网络经济所带来的弊病,如果我们不加以重视,在新的垄断形式的潜移默化当中,我们会被慢慢的锁定,垄断企业将会越来越大。这样的垄断越大,我们权利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市场也就越难的到健康的发展 。因此,必须下定决心,坚决打制网络经济下不适宜的垄断。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在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通过和施行,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良好的竞争,打击非法垄断,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既保护市场经济中竞争者的合法权利,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导向作用。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发垄断的过程当中,就是要塑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因为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对于消费者,厂家,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长久的利益的。这表明我们已经拥有自己的反垄断体系,不再任由大公司、垄断企业在我国欺市横行。

五、完善我国的反垄断规制的几项建议

目前,我国自主品牌的PC制造商有联想,方正,紫光,同方,七喜,神舟等。近来,虽然计算机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但国内厂商的利润也是十分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还不能自主制造计算机的关键部位,如CPU、芯片、硬盘等。这些都需要给别人支付大量的购买费用。在这种技术垄断下,我们只能充当别人的打工者。目前我国还没有能和因特尔,AMD等大公司抗衡的企业,业务上一举一动都受制于人。有人假设,如果因特尔停止向国内供货,那国内许多企业都会面临着破产。当然,因特尔不会傻到

赚钱的事都不干。它只要稍微提高一些处理器或者芯片的价格,国内的企业都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我国的企业大都起步较晚,实力上还不是很强大,尽管联想在2005年已经完成了收购IBM的PC业务,但与2009年依然排在世界500强前列的IBM,苹果等计算机行业有着很大的差距。其他的品牌,无论是在知名度,产品质量的认可上都还不及联想,因此,事实上,我国的企业尚未成长到能够完全的垄断市场的时候,也没有达到那样的状态。因此,我国当前的反垄断依然是针对跨国大公司的垄断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施行了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外资在激活国内资金,改进生产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等各方面有了积极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以引进外资作为任务或者政绩,长久以来,使得外资不断侵入我国,产生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在我们企业欣欣向荣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学会看到另一面,也可能成为外资企业为了谋取利益,限制竞争而进行垄断的摇篮。因为外资企业,无论是在核心技术方面,还是在资金、广告、人力、国际影响力等,都有雄厚的基础,如果没有受到约制,势必可能造成恶性垄断,降低企业的生产率,妨碍社会竞争,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要本着规避风险的心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垄断规制。

(一)合理规则的适用

在反垄断法的条文当中,除规制行政垄断外,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三大块: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在各自的认定都有一些硬性的规定,例如只要单个或者几个寡头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认为该企业或者该寡头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作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列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规制。而我们所说的合理性原则是比较灵活的,是说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他的行为带来的影响利大于弊,或者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大于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对它的规制将是不适宜的。这是一种豁免。在《反垄断法》的条文当中,豁免的意思还未明确,这就需要在实际的执法当中不断的完善。

在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必须要全面考虑外资企业进入的影响。在网络经济下,消费者的选择往往受到大多数人的影

响,或者受到自身前面选择的影响,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网络的外部性特征。这样虽然不是企业自身的垄断行为的后果,但却可能造成了寡头垄断或者独占垄断的局面,也就是“赢者通吃”。一旦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就有可能出现妨碍竞争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面对外资企业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廉,消费者往往难以拒绝。而厂家在采购的同时,也会趋向于价格低廉,质量好的产品。本来这是市场自身调节的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因特尔公司之前的做法已然过分,一是限制了PC厂家在采购处理器方面的选择,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二是不适当的限制了竞争。虽然在短期的情况下,厂家和消费者都能拿到低廉的产品,一旦因特尔成功的排挤了对手,获得独占垄断的时候,当前的让步将会被它成倍的拿回。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豁免的程度也需要谨慎把握,切不可盲目求大。

(二)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已经开始施行,到截稿之日为止已有两年余。但其作用依然甚微。首先是,反垄断法的初衷目标就值得商榷。从《反垄断法》第一次出现,各大媒体就称之为反行政垄断的必杀武器。《反垄断法》的条文当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影子。对行政性垄断单独开设,明文规定偏向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和目标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特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者打击某个竞争者15。其次,《反垄断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的操作。《反垄断法》第 28 条就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限制排除竞争的,应当禁止集中,但除了该集中被证明利大于弊。这只是一个十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何认定,实施细则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因此,一套与《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法律应该尽早出台,包括各种程序法,司法解释等。

(三)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在网络经济下,企业生产的特征之一就是,产品是知识产品或者与知识密切相关。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行为主要有:“长期租赁”、“标准壁垒”。只租不卖表面看来只是独立行使物权的行为,而实际上出租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决定着不同的客户不同的租金,或者给予不同的客户不同的数量产品,这事实上也就妨碍了下游企业的自由竞争,让每个下游企业处于不同的

竞争地位。另一方面也间接阻止了下游企业进入的可能性。同时,出租人往往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的维修费用,或损坏费用等,这又同时抑制了下游器械维修企业的竞争。标准壁垒,就是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世界各地推行其制定的技术标准,通过推行其标准,一方面更有利于自己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进入壁垒,甚至需要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打压了潜在的竞争者,从而保持其垄断地位。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往往也会给带来垄断,进而危害竞争。我国的反垄断也应当致力于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保持一个良好的竞争市场。

(四) 完善反垄断法的执法体系

《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还专门设定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多设机构,互相协调,互相合作,又有中央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看,这种机构设置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如人员分散, 职能交叉, 权威性低,独立性不强,影响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的提高等,不应长期存在16。综观世界的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原则,总结起来有三大特征,第一是具有独立性。第二,专业性,第三,权威性。这三点也恰好是我们当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所缺乏的。当然,对于世界先进经验的借鉴,我们要本着批判地接受的态度。例如强调执法的独立性就不能如同欧盟那样执法机构就只有一个。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运用几个执法机构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7。同时也有利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能够得到重视,并加强执法的透明度。关于专业性,就要求在执法机关的构成人员当中,应当拥有一定比例的经济学,法学专家,并参考专家的意见执法。

(五)保持市场稳定,保护国内企业

我国的目前的企业发展虽然在最近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甚至跻身于世界前列,但从技术上,经营管理经验来说,与世界传统强大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拿中国电信来说,中国电信在国内目前来说绝对是龙头老大了。但与世界相比,仍然是比较靠后的18。很多的挑战其实在中国入世以来就一直存在了,不过目前尚未有国外电信业大规模进军我国的情况出现,关键原因就

在于,GATT中有一条关于国家安全的条款。我们引用这一条款作为挡箭牌,但是随着入世的深入,以及我国履行入世义务的要求,这些将都要求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这时候,反垄断法的作用就凸显了。根据反垄断法,电信业能够继续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内发展壮大19。因为网络经济的外部性,使得市场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国电信目前的国家垄断,但由于其实力与国际大企业相比还有差距,如果放任大企业进入我国电信市场,国外大企业很可能会打破现有的垄断,成为新的垄断。而一旦电信业受制于人,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反垄断法的任务不单是要保护和促进竞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持市场的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 语

网络经济,是最近20年才发展起来的,但是已经对世界的方方面面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其特有的特征,给各国的反垄断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一套旨在反对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反垄断措施也会相应出台。

注 释

1张召忠.中国没有根服务器 网络安全面临威胁.http://news.qq.com/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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